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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太低可以要求补发吗?
文章字数:479
  问:2021年10月,小杨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间小杨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当时该省人社部门规定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2200元。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便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企业则认为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自愿约定达成,不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因而不同意补发工资。请问,小杨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小杨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最低标准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她有权主张补发工资差额部分。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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