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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下DSI惠益分享的规制困境与制度弥合
虢丽霞
文章字数:1842
  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以下简称“DSI”)的惠益分享是保障生物遗传资源公平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2026年,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首次以法律确立制度,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系统性保护,但其对遗传资源规范范畴尚不明确,DSI惠益分享规制困境凸显,本文立足法典第684条,寻求突破性解决方案。
  一、法典下DSI规制实然与应然的差距
  法典相关条款构成了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规范群,其核心条款第684条针对“向境外提供”或“合作研究利用”特别设置了批准前置与惠益分享的要求。但其规制逻辑是基于对有形遗传材料的物理控制,DSI可瞬时跨境传输和无限复制的特性,导致制度预设与实然出现错位。
  (一)从“物理提供”到“数字开放”规范场景转变。DSI的数字化形式是其核心特征,当DSI被上传至公共数据库后,第三方可自由访问。这种通过网络即可“自动获取”的模式使得“向境外提供”的行为难以取证定性,事先批准制度在此场景下无法适用。
  (二)从“主权控制”到“流动失序”执行效能弱化。法典第684条旨在防止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被不当利用,但DSI跨境流动的数据共享形式使得用途边界模糊,我国来源国事前控制的效能被弱化。若无细则将惠益分享方案具体化,该条款在数字领域的保障功能极易流于形式。
  (三)从“分散规范”到“体系缺失”制度衔接缺乏。我国DSI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核心产权制度尚未形成。2026年发布的《人体基因数据研究伦理指引》仅针对人体基因数据进行规制,均未涵盖非人类遗传资源的DSI。法典与《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也有待进一步厘清。
   二、从“实体规制”到“数实融合”的范式重构
  DSI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能否被法典涵摄。学界主要有“数据法规制”和“专门权保护”两种进路对DSI进行规制,关键在于其究竟应定性为“信息”还是“资源”。
  (一)DSI的遗传资源内核。DSI主要包括DNA、RNA等序列信息和天然产物化学结构信息,来源于传统物理材料的遗传物质,其利用和开发也是基于其遗传功能。
  (二)DSI的数字化形式。DSI的数字化形式决定了其类似信息,可通过网络即时流动和复制使用。上传到公共数据库虽不等同着非排他性,但复制和使用的便利使得规制和维权的成本必然上升,从而削弱了来源国的主权控制。
  因此,DSI是一种数字化形式的遗传资源。基于此,本文对DSI提出“数实融合”的定性,从单一立法转向二元融合新范式,主张DSI兼具遗传资源的主权属性和信息的流动性。法律规制须兼顾资源法的控制和信息法的开放,在“有限保护”原则下实现协调。
   三、DSI惠益分享专门立法的制度设计
  目前,正处于DSI全球治理关键期。我国可在多边层面,推动将“数实融合”范式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同时在国内立法中预留与多边机制的制度接口,确保国内规则与国际进程的协同演进。
  (一)与多边机制的制度嵌合。国际法层面,《生物多样性公约》COP16决定作为“软法”,首次提出确立全球DSI惠益分享多边机制,卡利基金的启动及指南发布标志着DSI治理从自愿框架向强制性机制迈出关键一步。我国应积极参与该机制规则制定,推动将“数实融合”范式嵌入其中。
  (二)专门立法的层级选择与体例结构。法典的颁布是启动专门立法的契机,其确立了原则框架,第684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此时在《DSI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或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中设专章规定,二者可形成“原则—规则”的体系化构造。
  (三)核心制度要素的规范设计。具体而言,使用列举法和概括法明确界定DSI的内涵和外延,设置一定的兜底条款,注明分类分级的标准,并授权主管部门随技术发展进行动态调整。构建涵盖DSI数据溯源追踪与利用监管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科技、数据管理等跨部门协调机制,并在国际公共生物数据库与国内管理体系间建立审查机制。细化DSI场景下法典第684条的惠益分享方案,明确惠益分享的触发机制和多元分享主体,界定货币与非货币惠益区分标准及分配原则,明确计算基准、分配方式和争端解决机制。
  DSI的惠益分享制度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数实融合”范式的制度嵌入,推动我国在DSI治理中实现向规则共建者的角色转变,既回应了数字时代的技术变革,又契合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价值,在技术理性与生态保护之间架起制度桥梁。随着人工智能与生物产业的深度融合,DSI治理将面临更多新型挑战。我国应持续跟踪国际谈判进程,在保持弹性策略的同时强化清晰规则,形成公平合理的DSI惠益分享法律体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RCEP中规制转基因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研究”(编号:21YBQ07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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