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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文章字数:1788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则是维护国家生态空间结构稳定、保障生物多样性和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战略命脉。在此进程中,绿色金融被赋予引导资本向低碳、循环、生态友好领域汇聚的重任,而想要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法治力量必不可少,可将抽象的绿色理念固化为具体的行动边界,有效遏制资本逐利对生态底线的侵蚀。以下着重研究完善绿色金融法治的路径,以期为形成金融与生态良性互馈的治理格局打下坚实基础。
一、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会对绿色金融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而想要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判断项目是否合规,应以法律强制方式确保项目信息充分披露,比如要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绿色融资或发行绿色证券的主体,必须编制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环境与生态影响声明,详细说明对周边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物种栖息地的扰动,并须经有资质的独立机构鉴证,相关声明依法在指定公共平台公布,接受社会检视;金融机构应按季或按年披露其绿色资产组合的环境绩效、碳排放强度及环境风险暴露,而监管机构应对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不实陈述的,除责令改正外,应予以高额罚款,并将其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挂钩。为保障披露法律制度不流于形式,应在民事诉讼法或专项立法中明确赋予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及具备条件的社会公众针对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失实行为提起诉讼资格,形成市场化监督与司法救济并行的约束力。
二、完善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金融调控法治机制
绿色金融不能仅靠责任义务驱动,还需配套充足的正向激励,将生态效益内化为可计量的财务回报。具体实施中,应通过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或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将绿色再贷款、绿色信贷资产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的优惠权重、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经过实践检验的结构性调控工具中,并明确央行、财政部门在绿色金融激励中的法定职责与操作规范,确保政策力度不随经济周期大幅摇摆。此外,法律应授权政府对投资于重点生态屏障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长周期领域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或贷款贴息,并将投入资金依法视为绿色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同时建立法治化的绿色担保与风险缓释机制,由财政出资设立法定绿色担保基金,专门为小微生态修复项目或处于成长期的生态友好型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分担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约束机制方面,立法应当明确将金融机构支持生态安全的情况纳入监管评级与业务准入的必要条件,对严重漠视生态红线、持续向国家明确禁止的高污染或生态破坏性项目输送资金的机构,依法限制其业务扩展直至接管退出。
三、创新生态保护修复投融资的法治化模式
生态屏障建设往往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和跨期回报特征,但融资困境是其面临的最大掣肘。对此,应以民法典等基本法为统领,系统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清晰界定林地、草地、湿地、碳汇等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边界,并赋予权益凭证的流转、质押、处置等权能,为生态权益交易奠定产权基石,随后在此基础上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专项立法或条例,明确经核证的森林碳汇、排污权、用水权、节能量等生态指标可作为合格金融质押品,发展相应的现货与衍生品交易,使保护绿水青山者能够通过指标交易、经营权转让或证券化途径获得投资回报;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治理、防风固沙带等系统性生态工程,应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建立生态补偿与投融资联动法律框架,明确受益区向保护区支付补偿的法定标准、支付程序和监督机制,允许将未来稳定性生态补偿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吸引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长期资本认购;对于荒漠化治理、珍稀动植物栖息地修复等投资回收期特别长的项目,法律可以创设生态管护特许经营权制度,允许经公开遴选的社会资本方在完成修复目标后,获得一定年限的特许管护权并开发相容度高的生态教育、康养等增值产业,金融机构据此提供项目贷款或股权投资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结语
法治兴则绿色金融兴,法治强则生态屏障固。想要促进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等是重要举措,但需将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内嵌于法治化金融体系之中,确保其获得确定性的运行轨道和风险可控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绿色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进一步完善,以真正实现金融资源分配与生态保护目标的精准耦合,让区域生态屏障成为永续发展的绿色基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一、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会对绿色金融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而想要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判断项目是否合规,应以法律强制方式确保项目信息充分披露,比如要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绿色融资或发行绿色证券的主体,必须编制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环境与生态影响声明,详细说明对周边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物种栖息地的扰动,并须经有资质的独立机构鉴证,相关声明依法在指定公共平台公布,接受社会检视;金融机构应按季或按年披露其绿色资产组合的环境绩效、碳排放强度及环境风险暴露,而监管机构应对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不实陈述的,除责令改正外,应予以高额罚款,并将其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挂钩。为保障披露法律制度不流于形式,应在民事诉讼法或专项立法中明确赋予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及具备条件的社会公众针对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失实行为提起诉讼资格,形成市场化监督与司法救济并行的约束力。
二、完善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金融调控法治机制
绿色金融不能仅靠责任义务驱动,还需配套充足的正向激励,将生态效益内化为可计量的财务回报。具体实施中,应通过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或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将绿色再贷款、绿色信贷资产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的优惠权重、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经过实践检验的结构性调控工具中,并明确央行、财政部门在绿色金融激励中的法定职责与操作规范,确保政策力度不随经济周期大幅摇摆。此外,法律应授权政府对投资于重点生态屏障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长周期领域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或贷款贴息,并将投入资金依法视为绿色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同时建立法治化的绿色担保与风险缓释机制,由财政出资设立法定绿色担保基金,专门为小微生态修复项目或处于成长期的生态友好型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分担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约束机制方面,立法应当明确将金融机构支持生态安全的情况纳入监管评级与业务准入的必要条件,对严重漠视生态红线、持续向国家明确禁止的高污染或生态破坏性项目输送资金的机构,依法限制其业务扩展直至接管退出。
三、创新生态保护修复投融资的法治化模式
生态屏障建设往往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和跨期回报特征,但融资困境是其面临的最大掣肘。对此,应以民法典等基本法为统领,系统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清晰界定林地、草地、湿地、碳汇等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边界,并赋予权益凭证的流转、质押、处置等权能,为生态权益交易奠定产权基石,随后在此基础上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专项立法或条例,明确经核证的森林碳汇、排污权、用水权、节能量等生态指标可作为合格金融质押品,发展相应的现货与衍生品交易,使保护绿水青山者能够通过指标交易、经营权转让或证券化途径获得投资回报;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治理、防风固沙带等系统性生态工程,应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建立生态补偿与投融资联动法律框架,明确受益区向保护区支付补偿的法定标准、支付程序和监督机制,允许将未来稳定性生态补偿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吸引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长期资本认购;对于荒漠化治理、珍稀动植物栖息地修复等投资回收期特别长的项目,法律可以创设生态管护特许经营权制度,允许经公开遴选的社会资本方在完成修复目标后,获得一定年限的特许管护权并开发相容度高的生态教育、康养等增值产业,金融机构据此提供项目贷款或股权投资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结语
法治兴则绿色金融兴,法治强则生态屏障固。想要促进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等是重要举措,但需将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内嵌于法治化金融体系之中,确保其获得确定性的运行轨道和风险可控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绿色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进一步完善,以真正实现金融资源分配与生态保护目标的精准耦合,让区域生态屏障成为永续发展的绿色基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