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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联动与共生:环境治理中党规国法规范体系的协同逻辑
王楠
文章字数:149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正式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标志着“党规”与“国法”从制度并行走向体系共构。在生态环境领域,这一关系尤为紧密且复杂: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写入宪法序言与党章总纲,形成了党规与国法价值同源的规范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治理的公共性与跨域性,决定了单纯的法律规范难以有效覆盖党政领导干部等关键治理主体,党内法规的介入由此成为制度必需。
  一、规范分立:二元结构的生成逻辑与功能分化
  我国环境法治经历了从“国法先行”到“党规补强”的发展脉络。早期环境法律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环境管理行为与企业的排污行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环境治理的纵深推进日益触及地方党委的决策权力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在此处出现结构性盲区。这一背景下,相关党内法规的出台,填补了法律规范难以触及的制度空间。国法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控权逻辑;党规以政治责任为核心范畴,体现“失职必问责”的监督逻辑。这种功能分化并非制度设计的缺陷,恰恰是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规范联动:衔接机制的实践展开
  在规范分立的基础上,党规国法之间已然生长出多种形式的联动关系,即二者并非孤立运行,而是呈现出分工合作的整体样态。一是规范适用层面的功能互补,二是规范转化层面的程序衔接。功能互补集中体现于督察制度与责任制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党规国法协同的典型实践。它在党的领导下整合了政治权威性与法律规范性的双重治理效能,通过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实现了对环境治理中“党政同责”原则的制度化表达。规范转化则是联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在特定条件下,党内法规所确立的制度安排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从而获得更广泛的适用效力与更强的执行保障。这一转化过程并非简单的规范层级提升,而是涉及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两种逻辑的调适与融合,其本质是环境风险驱动下公共权力运行的责任重构。
  三、规范共生:法典化时代的结构性整合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二元规范体系的整体性重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一方面,法典通过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条款,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大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了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转化;另一方面,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合法性框架——督察制度、责任制规定、考核办法等均需在法典确立的制度架构内运行。更重要的是,法典化推动了党规国法从“衔接”走向“共生”。“衔接”意味着两种规范之间的外在协调,而“共生”则意味着二者在治理功能上的内在融合。在法典框架下,党规不再仅仅是国法的补充或替代,而是以其特有的政治动员能力与组织约束力,弥补法律在治理深度与灵活性上的不足;国法也不再仅仅是党规的外部边界,而是以其普遍性、稳定性和强制力,为党规的制度创新提供合法性根基。这种互补共生关系的实质,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环境治理中党规国法的规范协同,并非追求整齐划一,而是在承认二元结构的前提下,构建持续生产治理合力的协同机制。从分立、联动到共生,这一逻辑揭示了中国法治理性:不执着形式统一,而致力于功能整合。随着法典施行,协同机制需在制度实践中不断调适完善。唯有如此,方能在环境治理中真正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而富有韧性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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