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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研究
文章字数:1502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平台服务协议作为调整平台与用户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其规范性和公平性已成为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从行政规制角度出发,分析平台服务协议的法律属性、规制必要性及我国现行行政规制体系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以保障用户的权益。
一、平台服务协议的法律属性与规制必要性
(一)平台服务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平台服务协议兼具交易属性与管理属性。平台服务协议本质上是平台与用户(包括消费者、商家等)之间的民事合同,遵循《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基本原则。然而,从行政法视角看,随着平台经济规模扩大,平台通过服务协议行使的规则制定权和行为处置权,逐渐具有公法属性。例如,电商平台对违规商家采取下架商品、扣除保证金限制交易等措施,与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具有相似性。
(二)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必要性。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进行行政规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合同自由是基本原则,但在平台经济背景下,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经济实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导致缔约能力均衡性被严重破坏,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难以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其次,行政规制的必要性还源于平台的公共性。平台连接了数以亿计的用户,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其制定的规则影响着广泛群体的权益。这种权力若不受约束,容易导致滥用,从而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规制确保平台权力的正当行使。
二、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困境
(一)忽视平台服务协议的特性。在现行的行政规制体系下,平台服务协议往往依附于格式合同而存在。因此,在无纸化平台服务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提示说明义务仅仅只是形式化地履行,导致双方合意的透明度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其次,平台服务协议的内容复杂且随着市场的变化需要修改,平台方通常自己掌握这种修改权,用户只能在格式合同中的“同意”或“退出”之间做出选择,导致用户权益受到损害。
(二)难以形成有效权益救济。在平台制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用户权利受到损害时救济的渠道受阻。如平台方通过制定对自己有利的纠纷解决方案,形成对用户诉讼权利的压制。与此同时,现有行政规制力度不足,现有行政措施主要以约谈、询问和整改为主,处罚力度有限。对于违反规定的平台,监管部门往往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处罚,弱化了规制的威慑效果。
三、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对策
(一)扩宽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路径。行政机关应制定具体的规则,规范服务协议中的重点条款,并设立必要的审查标准和底线,降低服务协议侵犯用户权益的风险。此外,完善服务协议备案机制,要求大型平台将协议中涉及风险的内容提交至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协议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加强管控平台的权力控制机制。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服务协议规则制定权的权限范围。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引下,平台服务协议的制定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而言,需明确平台在违反服务协议或滥用不公平协议条款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同时,平台应制定赔偿标准和程序,公开具体的赔偿标准,使得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从而控制平台的话语权。
四、结论
平台的服务协议有着双重属性,即交易属性与管理属性,其中管理性规则在塑造市场秩序中发挥功能。与此同时,管理属性会对用户的权益产生一定的损害。因此,随着平台利益的复杂多变以及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对平台规则体系的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平衡性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行政机关也面临着紧迫的需求,需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来应对这一挑战。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一、平台服务协议的法律属性与规制必要性
(一)平台服务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平台服务协议兼具交易属性与管理属性。平台服务协议本质上是平台与用户(包括消费者、商家等)之间的民事合同,遵循《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基本原则。然而,从行政法视角看,随着平台经济规模扩大,平台通过服务协议行使的规则制定权和行为处置权,逐渐具有公法属性。例如,电商平台对违规商家采取下架商品、扣除保证金限制交易等措施,与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具有相似性。
(二)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必要性。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进行行政规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合同自由是基本原则,但在平台经济背景下,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经济实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导致缔约能力均衡性被严重破坏,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难以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其次,行政规制的必要性还源于平台的公共性。平台连接了数以亿计的用户,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其制定的规则影响着广泛群体的权益。这种权力若不受约束,容易导致滥用,从而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规制确保平台权力的正当行使。
二、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困境
(一)忽视平台服务协议的特性。在现行的行政规制体系下,平台服务协议往往依附于格式合同而存在。因此,在无纸化平台服务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提示说明义务仅仅只是形式化地履行,导致双方合意的透明度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其次,平台服务协议的内容复杂且随着市场的变化需要修改,平台方通常自己掌握这种修改权,用户只能在格式合同中的“同意”或“退出”之间做出选择,导致用户权益受到损害。
(二)难以形成有效权益救济。在平台制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用户权利受到损害时救济的渠道受阻。如平台方通过制定对自己有利的纠纷解决方案,形成对用户诉讼权利的压制。与此同时,现有行政规制力度不足,现有行政措施主要以约谈、询问和整改为主,处罚力度有限。对于违反规定的平台,监管部门往往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处罚,弱化了规制的威慑效果。
三、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对策
(一)扩宽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路径。行政机关应制定具体的规则,规范服务协议中的重点条款,并设立必要的审查标准和底线,降低服务协议侵犯用户权益的风险。此外,完善服务协议备案机制,要求大型平台将协议中涉及风险的内容提交至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协议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加强管控平台的权力控制机制。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服务协议规则制定权的权限范围。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引下,平台服务协议的制定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而言,需明确平台在违反服务协议或滥用不公平协议条款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同时,平台应制定赔偿标准和程序,公开具体的赔偿标准,使得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从而控制平台的话语权。
四、结论
平台的服务协议有着双重属性,即交易属性与管理属性,其中管理性规则在塑造市场秩序中发挥功能。与此同时,管理属性会对用户的权益产生一定的损害。因此,随着平台利益的复杂多变以及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对平台规则体系的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平衡性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行政机关也面临着紧迫的需求,需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来应对这一挑战。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