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权责配置与完善
文章字数:203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高校作为汇聚教育、科技以及人才等多元要素的创新枢纽,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
为进一步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需要正视的是,在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中,仍存在权属配置的碎片化、义务规范的缺位、利益平衡机制的失衡等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行政和实践等多个层面加以完善。
一、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的实践
在各地高校积极探寻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范式的改革实践中,各地高校结合政策导向与自身定位,形成了差异化的实践样本,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权责配置上,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了制度探索:
一是成果权属请求权机制的分层建构。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模式从传统“单极所有”向“混合所有”转变进程中,部分高校积极探索,构建起科研团队对学校共享成果权属请求权、科研团队对共有权属的内部成员成果具有权属请求权的两层请求权建构体系。
二是成果自主转化权的有限开放与边界规制。针对传统体制下普遍存在的因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权过度管控而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部分高校尝试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释放转化的自主权。一方面,成果转化权程序约束上的有限释压。例如,规定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转化成果,仅允许科研团队在履行申报备案程序后,方可启动转化流程。另一方面,转化路径上的市场化探索。例如,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在作价投资场景中试点“团队主导型”转化模式,允许科研团队自主选择合作企业并参与估值谈判,学校仅保留收益分配权与重大事项否决权。
三是收益分配机制的多元化。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收益形态,各地高校探索形成了两类主流的分配模式,初步构建了“基础保障+增量激励”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的不足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实践虽已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改革过程中一些因深层制度矛盾而引发的不足也逐渐显现,集中表现为权属配置的碎片化、义务规范的缺位、利益平衡机制的失衡。
第一,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分配请求权规范方面碎片化严重。实践中,虽然部分高校已初步构建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但多数高校仍秉持“单位所有+有限奖励”的传统模式,制度的差异直接导致同类成果在不同高校确权的结果大相径庭。
第二,实践中,各高校普遍存在“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对科研团队的保密义务、忠实义务、风险告知义务等仅做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一旦出现技术秘密泄露纠纷,就会缺乏裁判依据。
第三,由于在收益分配的比例上缺乏统一的基准,“同成果不同收益”现象普遍存在,极易引发科研人员的心理失衡。从宏观市场环境视角审视,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的不一致还可能诱发不同地区、不同高校之间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不公平竞争。这种扭曲的竞争态势不仅会干扰市场信号的精准传递,更可能引发资源错配与效率低下等系列问题,进而对整个高校科技创新生态乃至国家科技进步造成负面影响。
三、完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的建议
第一,针对当前高校权属分配规则的碎片化问题,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科研团队可依法要求与高校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具体比例可参考实践中较为普遍采用的“团队与学校共同持有”模式经验,规定科研人员的初始分配比例至少不低于50%,上线则不超过90%。
针对溯及力争议,可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做法,规定实施前完成的未确权成果,科研团队可在改革后3年内提出权属分配申请,高校不得以“无先例”为由拒绝;对于已按传统模式进行分配奖励的成果,允许科研人员选择“现金奖励转换股权”,即按转化收益现值折算为技术股份,补足其应享有的权属比例,既尊重历史规律又保障科研人员对存量成果的合理期待。
第二,要实现义务配置的全过程细化。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各阶段应承担的不同义务。例如,科研人员需确保成果质量达标,并为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指导;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需合理调配资源,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等,统一公示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具体标准。
第三,由科技部牵头制定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收益分配的统一标准。应综合考虑科研人员的贡献、高校的投入、外设技术转化机构等多方投入因素,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范围。考虑到地域差异、高校发展阶段等因素,给予高校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使其能够在统一框架下,根据自身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采用“现金收益+股权收益”的弹性综合收益分配模式,兼顾多元需求,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收益分配方案,不断提高收益分配机制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党建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推进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DJZD005)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
为进一步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需要正视的是,在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中,仍存在权属配置的碎片化、义务规范的缺位、利益平衡机制的失衡等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行政和实践等多个层面加以完善。
一、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的实践
在各地高校积极探寻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范式的改革实践中,各地高校结合政策导向与自身定位,形成了差异化的实践样本,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权责配置上,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了制度探索:
一是成果权属请求权机制的分层建构。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模式从传统“单极所有”向“混合所有”转变进程中,部分高校积极探索,构建起科研团队对学校共享成果权属请求权、科研团队对共有权属的内部成员成果具有权属请求权的两层请求权建构体系。
二是成果自主转化权的有限开放与边界规制。针对传统体制下普遍存在的因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权过度管控而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部分高校尝试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释放转化的自主权。一方面,成果转化权程序约束上的有限释压。例如,规定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转化成果,仅允许科研团队在履行申报备案程序后,方可启动转化流程。另一方面,转化路径上的市场化探索。例如,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在作价投资场景中试点“团队主导型”转化模式,允许科研团队自主选择合作企业并参与估值谈判,学校仅保留收益分配权与重大事项否决权。
三是收益分配机制的多元化。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收益形态,各地高校探索形成了两类主流的分配模式,初步构建了“基础保障+增量激励”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的不足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实践虽已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改革过程中一些因深层制度矛盾而引发的不足也逐渐显现,集中表现为权属配置的碎片化、义务规范的缺位、利益平衡机制的失衡。
第一,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分配请求权规范方面碎片化严重。实践中,虽然部分高校已初步构建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但多数高校仍秉持“单位所有+有限奖励”的传统模式,制度的差异直接导致同类成果在不同高校确权的结果大相径庭。
第二,实践中,各高校普遍存在“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对科研团队的保密义务、忠实义务、风险告知义务等仅做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一旦出现技术秘密泄露纠纷,就会缺乏裁判依据。
第三,由于在收益分配的比例上缺乏统一的基准,“同成果不同收益”现象普遍存在,极易引发科研人员的心理失衡。从宏观市场环境视角审视,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的不一致还可能诱发不同地区、不同高校之间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不公平竞争。这种扭曲的竞争态势不仅会干扰市场信号的精准传递,更可能引发资源错配与效率低下等系列问题,进而对整个高校科技创新生态乃至国家科技进步造成负面影响。
三、完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权责配置的建议
第一,针对当前高校权属分配规则的碎片化问题,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科研团队可依法要求与高校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具体比例可参考实践中较为普遍采用的“团队与学校共同持有”模式经验,规定科研人员的初始分配比例至少不低于50%,上线则不超过90%。
针对溯及力争议,可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做法,规定实施前完成的未确权成果,科研团队可在改革后3年内提出权属分配申请,高校不得以“无先例”为由拒绝;对于已按传统模式进行分配奖励的成果,允许科研人员选择“现金奖励转换股权”,即按转化收益现值折算为技术股份,补足其应享有的权属比例,既尊重历史规律又保障科研人员对存量成果的合理期待。
第二,要实现义务配置的全过程细化。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各阶段应承担的不同义务。例如,科研人员需确保成果质量达标,并为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指导;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需合理调配资源,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等,统一公示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具体标准。
第三,由科技部牵头制定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收益分配的统一标准。应综合考虑科研人员的贡献、高校的投入、外设技术转化机构等多方投入因素,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范围。考虑到地域差异、高校发展阶段等因素,给予高校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使其能够在统一框架下,根据自身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采用“现金收益+股权收益”的弹性综合收益分配模式,兼顾多元需求,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收益分配方案,不断提高收益分配机制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党建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推进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DJZD005)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