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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的双重属性辨析
文章字数:1880
一、引言
随着我国教育机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自主办学能力不断提高,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也不断扩大。从法律层面看,自主招生权究竟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延伸,还是行政授权下的特殊权力?这一问题不仅关乎高校招生制度的规范化发展,更直接影响到研究生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当前,实践中因权力边界模糊导致的招生纠纷时有发生,理论界对其法律属性的探讨也尚未形成共识。本文旨在从法律视角重新审视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探究其法律属性,厘清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双重属性辨析的困境
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困境既源于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冲突,也受制于传统权力理论的解释局限,更在于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深层制度构建。基于此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形成了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冲突、理论定位模糊以及实践运行失范的三重困境。
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冲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将高校招生权界定为“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和选拔条件”的办学自主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则强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二者在“自主性”与“国家核定”的权力边界上存在语义张力。这种立法表述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的“公法属性”与“高校自治属性”产生不同解释。前者更加强调的是高校的自主权利,具有高校自治属性;而后者则更具公法属性。
权力(利)性质层面的理论分歧。根据大陆法系“公务法人”理论,高校作为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特殊法人,其权力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但在研究生招生领域,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对高校研究生招生自主权法律属性界定的困境:当高校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了高校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招生“综合评价体系”时,其制定规则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属于私权利的行使,但规则实施中对考生权益的限制又具有公权力行使的外部性。这种“公私法交织”特征导致传统行政法上的“权力-权利”二元分析框架难以适用。
权力(利)运行层面的实践难题。在研究生自主招生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中,双重属性边界模糊导致权力(利)运行面临着实践困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校有根据本校章程自主制定招生规则的权力(利),但是对于所制定招生规则缺乏合法性审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高校在设定报考条件、考核方式、录取标准等招生规则时,难以界定权力行使的边界与尺度。现有法律既未明确规定高校制定规则需遵循的具体程序与实体标准,也未建立相应的监督与审查机制,致使规则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随意性、不合理性甚至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却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纠正与规范。
三、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双重属性辨析完善路径
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的明确与完善,需突破当前理论、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多重困境。
法理层面的属性澄清机制构建。在研究生教育领域,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一直处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交叉地带,要想精准界定其法律属性,需在法理层面搭建清晰的理论框架。为此,应确立“公法授权+学术自治”的二元属性框架,认定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属一种综合性的“复合型法权”。
规范层面的制度体系整合。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明确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的重要保障,通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在其中增设自主招生权行使及研究生自主招生专条规定,利用上位法的权威性,清晰界定高校自主招生权的法律地位、行使原则、基本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消除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冲突点。
治理层面的权责配置优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从治理层面优化自主招生权的权责配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构建“负面清单+动态监管”的权力运行模式,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划定高校招生权力的禁止性边界,让高校清楚知道哪些行为不可为;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校招生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既能充分释放高校的办学活力,又能有效防范权力滥用风险。
四、结语
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更是关乎教育公平、学术自由与法治建设的实践课题。当前对于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双重属性辨析面临着诸多困境:从法律渊源的规范冲突到权力性质的理论分歧,再到权力运行的实践难题,这些问题如同层层迷雾,阻碍着其在法治轨道上的有序行使。高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享有自主招生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文章对于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界定问题的探讨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尚且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激发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关注和探讨这一议题。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随着我国教育机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自主办学能力不断提高,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也不断扩大。从法律层面看,自主招生权究竟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延伸,还是行政授权下的特殊权力?这一问题不仅关乎高校招生制度的规范化发展,更直接影响到研究生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当前,实践中因权力边界模糊导致的招生纠纷时有发生,理论界对其法律属性的探讨也尚未形成共识。本文旨在从法律视角重新审视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探究其法律属性,厘清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双重属性辨析的困境
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困境既源于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冲突,也受制于传统权力理论的解释局限,更在于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深层制度构建。基于此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形成了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冲突、理论定位模糊以及实践运行失范的三重困境。
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冲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将高校招生权界定为“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和选拔条件”的办学自主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则强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二者在“自主性”与“国家核定”的权力边界上存在语义张力。这种立法表述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的“公法属性”与“高校自治属性”产生不同解释。前者更加强调的是高校的自主权利,具有高校自治属性;而后者则更具公法属性。
权力(利)性质层面的理论分歧。根据大陆法系“公务法人”理论,高校作为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特殊法人,其权力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但在研究生招生领域,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对高校研究生招生自主权法律属性界定的困境:当高校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了高校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招生“综合评价体系”时,其制定规则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属于私权利的行使,但规则实施中对考生权益的限制又具有公权力行使的外部性。这种“公私法交织”特征导致传统行政法上的“权力-权利”二元分析框架难以适用。
权力(利)运行层面的实践难题。在研究生自主招生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中,双重属性边界模糊导致权力(利)运行面临着实践困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校有根据本校章程自主制定招生规则的权力(利),但是对于所制定招生规则缺乏合法性审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高校在设定报考条件、考核方式、录取标准等招生规则时,难以界定权力行使的边界与尺度。现有法律既未明确规定高校制定规则需遵循的具体程序与实体标准,也未建立相应的监督与审查机制,致使规则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随意性、不合理性甚至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却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纠正与规范。
三、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双重属性辨析完善路径
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的明确与完善,需突破当前理论、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多重困境。
法理层面的属性澄清机制构建。在研究生教育领域,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一直处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交叉地带,要想精准界定其法律属性,需在法理层面搭建清晰的理论框架。为此,应确立“公法授权+学术自治”的二元属性框架,认定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属一种综合性的“复合型法权”。
规范层面的制度体系整合。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明确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的重要保障,通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在其中增设自主招生权行使及研究生自主招生专条规定,利用上位法的权威性,清晰界定高校自主招生权的法律地位、行使原则、基本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消除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冲突点。
治理层面的权责配置优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从治理层面优化自主招生权的权责配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构建“负面清单+动态监管”的权力运行模式,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划定高校招生权力的禁止性边界,让高校清楚知道哪些行为不可为;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校招生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既能充分释放高校的办学活力,又能有效防范权力滥用风险。
四、结语
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更是关乎教育公平、学术自由与法治建设的实践课题。当前对于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双重属性辨析面临着诸多困境:从法律渊源的规范冲突到权力性质的理论分歧,再到权力运行的实践难题,这些问题如同层层迷雾,阻碍着其在法治轨道上的有序行使。高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享有自主招生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文章对于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权法律属性界定问题的探讨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尚且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激发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关注和探讨这一议题。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