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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政府预算监督体系研究
邹玉萍
文章字数:1557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预算监督制度。预算监督是现代国家预算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它是防止政府预算权力滥用、保障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合法、合理的关键机制。因此,完善预算监督体系对于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的预算监督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研究地方政府预算监督体系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预算监督体系的建议,为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供理论支撑。关键词:预算监督;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
   一、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监督体系的概况
  (一)地方政府预算监督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预算监督,该章是地方政府预算监督实施的法律依据。根据第九章规定,可以归纳总结出地方政府预算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各种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方政府颁布的预算监督相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均是地方政府预算监督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地方政府预算监督的主体。根据预算法及审计法,地方政府预算监督的主体包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政府内部的审计机关,上级政府内部的审计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外,财政部门还对同级的其他部门具有监督权,政府各部门对其所属各单位也有监督权。财政部门对同级其他部门、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监督属于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督。表面看来多元的预算监督主体为地方政府预算监督构建起严密的监督体系。但现实情况是,每类监督主体的监督功能均未得到有效释放。
  二、地方政府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关于预算监督的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和约束性不强。虽然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预算监督主体、对象和内容,但是关于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力时的具体程序机制、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的监督标准等均未作明确规定。上述法律制定的法律责任也主要针对被监督主体而设定,对于监督主体则主要是宣示其监督权力。实践中,各类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力时缺少约束力,导致监督不规范或监督不力等问题产生。
  (二)各类地方政府预算监督未能有效衔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上级政府监督、上级财政监督、政府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未能有效衔接。实践中,存在重复监督或监督缺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每类监督主体有各自的监督对象和内容,但是作为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部门所属单位等受到多头监督。在预算执行审计方面,审计机关、上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均有监督权,如果监督主体不能有效衔接就会出现重复审计,浪费审计资源的情况。
  (三)地方政府预算监督存在信息壁垒。地方政府预算监督有效实施,需要高度透明的地方政府预算信息,但是现实中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细化等问题,导致社会监督和其他类型的监督成本较高,不利于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体系。
   三、地方政府预算监督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预算监督责任。针对预算监督法律制度中的法律空白,我国应完善各类监督权力主体的监督程序、监督标准、监督的法律责任,以及各自的监督权力边界,从而强化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及协调各类监督有序实施,防止各类监督权力主体选择性监督、重复监督等。
  (二)完善地方政府预算公开机制,消除信息壁垒。地方政府应转变预算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公开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并与各类监督主体建立对话交流机制,确保监督主体能够充分掌握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对地方政府预算治理提供准确、客观的评价。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推进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升的法治理路研究”(2021NDWT03)的阶段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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