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新时代环境任务下,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探析
文章字数:1777
摘要: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绿色转型”已赫然成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使命。构建一个全方位、多维度的绿色法律体系,不仅是对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求的积极响应,更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新高度的有力支撑。在行政法领域内嵌入并深化绿色原则,无疑是构建这一绿色法律体系的先锋之举,既契合了法律逻辑的自然演进,也彰显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在行政法中确立绿色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旨在全方位、深层次地推动行政法领域的绿色转型进程。
关键词:绿色原则;可行性;必要性
一、行政法绿色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
自党的十八大郑重提出“美丽中国”的建设蓝图以来,生态建设已牢固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关键一环。绿色理念如春风化雨,在各行各业生根发芽,逐步构建起一套全面且系统的理论体系。法律,作为宪法的具体实践与权利守护的坚实盾牌,在捍卫公民权益的征途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环境权的相关规定犹如璀璨星辰,镶嵌于各类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中,这不仅是对国家环境管理职能中环境权重视程度的鲜明昭示,更是该职能公益性与强制性特质的生动体现。因此,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法中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细化其规定,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公共领域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反映该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熟度与完备性的关键所在。
二、行政法确立绿色原则的必要性
从宪法的宏观视角审视,将绿色原则深度融入行政法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宪法诸多条款的落地实施需依托行政法的细化与推进;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必须与宪法精神同频共振,深刻映照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追溯历史,1978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初次涉猎环境保护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度提升环保要求,强化其法律地位;1983年,环境保护被庄严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彰显国家决心;直至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将“生态文明”“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赫然在列)以及“建设美丽中国”等宏伟蓝图纳入其中,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铺设了坚实的基石,也为行政法吸纳绿色原则提供了宪法层面的有力支撑。虽然绿色原则尚未正式跻身,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列之中,但诸多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已在不同层面渗透其精髓,彰显绿色原则的核心要素。这无疑昭示,绿色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地位确立,已具备一定的立法实践与理论积淀。展望未来,假使绿色原则得以正式被认定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必将犹如璀璨灯塔,照亮行政活动的广阔航道,引领其驶向更加绿色、更为可持续的发展坦途。
三、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可行性
在众多法律分支中,行政法犹如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的砥柱中流,已赫然呈现出“绿色化”的发展趋向。这具体体现在增设了一系列旨在践行预防原则的环境法律制度,诸如环境规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等;2015年,伴随着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应运而生,并迅速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执行;紧接着,在2017年,《行政诉讼法》经历了重要修订,其中尤为关键的是,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机制被正式纳入法律框架之中。这些法治观念的深化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无疑为行政法与绿色原则的紧密结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为其深度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绿色行政”理念的倡导,立足于行政管理的视角,是对环境问题解决策略的深入考量与积极实践,它敦促行政主体将绿色发展理念全方位融入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过程及监督环节之中。当下,我国致力于责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正积极投身于“绿色行政”的实践,不断探索并实施包括绿色低碳、绿色经济、绿色发展及绿色消费在内的多项战略措施。与此同时,还极力推崇构建“绿色政府”体系,推行“政府绿色管理”模式,营造“绿色工作环境”,并落实“生态行政管理”等一系列有力举措。这些措施不仅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环境友好型及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关键途径,同时也为绿色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深度融合指明了清晰且具体的实施方向。
四、结语
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全球瞩目的核心焦点,法律生态化的趋势愈发鲜明。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确立并大力推进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不仅能够有效促进绿色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无缝衔接与深度融合,还能极大激励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舞台上扮演更为关键与积极的角色。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关键词:绿色原则;可行性;必要性
一、行政法绿色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
自党的十八大郑重提出“美丽中国”的建设蓝图以来,生态建设已牢固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关键一环。绿色理念如春风化雨,在各行各业生根发芽,逐步构建起一套全面且系统的理论体系。法律,作为宪法的具体实践与权利守护的坚实盾牌,在捍卫公民权益的征途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环境权的相关规定犹如璀璨星辰,镶嵌于各类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中,这不仅是对国家环境管理职能中环境权重视程度的鲜明昭示,更是该职能公益性与强制性特质的生动体现。因此,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法中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细化其规定,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公共领域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反映该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熟度与完备性的关键所在。
二、行政法确立绿色原则的必要性
从宪法的宏观视角审视,将绿色原则深度融入行政法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宪法诸多条款的落地实施需依托行政法的细化与推进;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必须与宪法精神同频共振,深刻映照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追溯历史,1978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初次涉猎环境保护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度提升环保要求,强化其法律地位;1983年,环境保护被庄严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彰显国家决心;直至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将“生态文明”“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赫然在列)以及“建设美丽中国”等宏伟蓝图纳入其中,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铺设了坚实的基石,也为行政法吸纳绿色原则提供了宪法层面的有力支撑。虽然绿色原则尚未正式跻身,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列之中,但诸多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已在不同层面渗透其精髓,彰显绿色原则的核心要素。这无疑昭示,绿色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地位确立,已具备一定的立法实践与理论积淀。展望未来,假使绿色原则得以正式被认定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必将犹如璀璨灯塔,照亮行政活动的广阔航道,引领其驶向更加绿色、更为可持续的发展坦途。
三、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可行性
在众多法律分支中,行政法犹如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的砥柱中流,已赫然呈现出“绿色化”的发展趋向。这具体体现在增设了一系列旨在践行预防原则的环境法律制度,诸如环境规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等;2015年,伴随着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应运而生,并迅速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执行;紧接着,在2017年,《行政诉讼法》经历了重要修订,其中尤为关键的是,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机制被正式纳入法律框架之中。这些法治观念的深化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无疑为行政法与绿色原则的紧密结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为其深度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绿色行政”理念的倡导,立足于行政管理的视角,是对环境问题解决策略的深入考量与积极实践,它敦促行政主体将绿色发展理念全方位融入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过程及监督环节之中。当下,我国致力于责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正积极投身于“绿色行政”的实践,不断探索并实施包括绿色低碳、绿色经济、绿色发展及绿色消费在内的多项战略措施。与此同时,还极力推崇构建“绿色政府”体系,推行“政府绿色管理”模式,营造“绿色工作环境”,并落实“生态行政管理”等一系列有力举措。这些措施不仅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环境友好型及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关键途径,同时也为绿色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深度融合指明了清晰且具体的实施方向。
四、结语
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全球瞩目的核心焦点,法律生态化的趋势愈发鲜明。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确立并大力推进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不仅能够有效促进绿色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无缝衔接与深度融合,还能极大激励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舞台上扮演更为关键与积极的角色。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