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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然去世 妻子也应当偿还共同债务
文章字数:680
  问:我们是个体工商户李某所开办超市的员工。李某的妻子郭某不时会到超市帮忙,也会从超市拿钱用于日常生活。李某因病突然去世后,我们曾多次要求郭某清偿欠薪,郭某虽占有着李某的巨额遗产,却以李某的欠薪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请问:作为老板娘的郭某究竟应否担责?
  答:郭某应当向你们清偿欠薪。一方面,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上看,郭某必须担责。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正因为超市虽是以李某个人名义所开,但郭某不时会到超市帮忙,会从超市拿钱用于日常生活,而向你们支付工资是经营超市所必需,决定了欠薪属于李某、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决定了你们有权向郭某索要。另一方面,从继承角度上看,郭某必须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正因为郭某占有着李某的巨额遗产,而你们的欠薪只是遗产中小部分,决定了你们有权要求郭某从李某遗产中清偿欠薪。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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