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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 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构成违法
文章字数:586
  问:我入职某公司已有5年,与公司连续订立过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入职以来,我身体状况良好,工作积极主动,无任何差错,公司也认可我的各方面能力。不料,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我提出续订,而公司竟然不同意。请问: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法定情形,概括地说,分别是指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已不具有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能力之情形。就是说,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若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也并非不愿续订,则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按你描述情况分析,除非你自愿续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那无疑属于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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