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1版
发布日期: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文章字数:408
  问:孙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因孙某无力偿还,到期后被法院判决偿还。判决生效后孙某仍不予偿还。王某在申请执行时发现,在案件审理期间,孙某以低于市场价60%的价格,将自己一套住房卖给了妻弟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认为孙某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又将孙某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孙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请问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孙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该房,致使自己的自有财产减损,以达逃避债务目的,此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利益。李某作为其妻弟,也应当很清楚孙某的房价,因此可推定李某与孙某两人具有恶意,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孙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影响了王某的债权实现。虽然孙某的房产已经变更到李某名下,但因李某的购房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孙某转让房产的行为,致使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王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安徽科技报 电话/传真:0551-84908822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
安徽科技报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