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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限定治疗医院、治疗方式的格式条款有权说不
文章字数:523
问:我在一家医院治疗重疾后,基于已投保医疗险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我超出合同限定的医院和治疗方式为由拒绝。事实上,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关内容没有任何提示,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也没有给予任何释明。请问我真的不能获得理赔吗?
答:你有权获得理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只是针对有效的保险条款来说,而本案的相关内容却是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正由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而你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治疗重大疾病后可以获得理赔,且你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乃至治疗医院,使自己得到有效治疗,又是自己的基本权利。保险公司通过限定治疗方式、限定医院来限制你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无疑是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作为承保风险的要件,将其控制风险的责任转嫁给你,加重你的义务。
(本报综合)
答:你有权获得理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只是针对有效的保险条款来说,而本案的相关内容却是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正由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而你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治疗重大疾病后可以获得理赔,且你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乃至治疗医院,使自己得到有效治疗,又是自己的基本权利。保险公司通过限定治疗方式、限定医院来限制你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无疑是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作为承保风险的要件,将其控制风险的责任转嫁给你,加重你的义务。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