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4版
发布日期:
放任痴呆老人独自外出受伤 养老院应担责
文章字数:436
  问:因我在外地工作,无法就近照料身患老年痴呆症的母亲,只好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一个月前的傍晚,宿舍管理员见我母亲独自外出,却未加制止或给予帮助。随后,我母亲不慎摔倒受伤。请问:养老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养老院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明显具有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身份,所经营或管理的区域当属公共场所。养老院宿舍管理员放任你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独自外出,无论其是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徽科技报 电话/传真:0551-84908822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
安徽科技报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