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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不能工作 可解聘非因工受伤员工
文章字数:513
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7个月后,因干家务时不慎严重受伤,以致于虽然住院治疗了103天,仍未能出院。日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我,称将在三十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答: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与之对应,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医疗期应当是三个月,你已住院治疗103天,意味着已经超过医疗期限,也就是说不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之列。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虽然你还不能上班事出有因,但由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和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客观事实存在,决定了公司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的方式行使解聘权。
(本报综合)
答: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与之对应,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医疗期应当是三个月,你已住院治疗103天,意味着已经超过医疗期限,也就是说不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之列。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虽然你还不能上班事出有因,但由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和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客观事实存在,决定了公司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的方式行使解聘权。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