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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后 安排“补班”应合规
文章字数:348
问:我是某餐饮公司的领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停工停产共2个月。停工的第一个月大家拿到了全额工资,可第二个月只拿了1000多元。公司恢复营业后实施了“补班”计划,要求员工每周多工作1天、每天延时工作2小时,而且无加班费。请问,安排“补班”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首先,非因劳动者而停工的,企业支付给工资或生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未工作而拿了钱,就认为自己有权强制员工“还班”。其次,该公司安排的“补班”实质上加班,因此应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程序和总时数规定。最后,公司应当向“补班”员工支付加班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答:首先,非因劳动者而停工的,企业支付给工资或生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未工作而拿了钱,就认为自己有权强制员工“还班”。其次,该公司安排的“补班”实质上加班,因此应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程序和总时数规定。最后,公司应当向“补班”员工支付加班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