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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路带“留守”儿童返乡 自愿付油费不视为非法营运
文章字数:493
  问:肖某11岁的儿子放暑假后,被其接到打工处居住。近日,肖某见我驾车返乡,让我顺路将其儿子带回家并愿意支付一些油费。途中,因我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面对索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不得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视为营业运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本案中,你的目的只是弥补油费,并非赚钱牟利;你只是基于顺道,并非专门载客经营。《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搭载孩童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又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对交通事故不负赔偿责任。本案情形明显不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列。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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