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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落水儿童受伤 可获补偿
文章字数:575
  问:我在河边垂钓时,发现一名儿童落水。我赶忙下水施救,救上岸后立即进行了心肺复苏。经医院检查,孩子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只是肋骨骨折,医生说是我做心肺复苏不当造成的。同时,我也受了伤,共花去治疗费约5000元。我的义举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事后,我要求孩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不料,对方不但不赔,反而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请问,我应承担赔偿责任吗?我的损失又该如何填平?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救助人自愿;二是情势急迫;三是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加重;四是造成了受助人损害。本案中,你的救助行为尽管造成了儿童的肋骨骨折,你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填平自己的损失:一是要求受助方给予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是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三是可以根据当地印发的有关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以获取相应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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