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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付工伤待遇离职 可索要经济补偿
文章字数:423
  问:我遭遇工伤后,鉴于公司没有在我停工留薪期间,按我受伤前工资的标准给我相应待遇,而是每月只发生活费,我无奈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请问:公司应否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答: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鉴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劳动者因工伤而享受的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的待遇,故当属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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