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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销 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文章字数:532
  问:我和晓雪大学后发展成恋人关系。每逢节日、晓雪的生日,我还会通过微信向她转款,数额为520元、1314元等。订婚后,我俩开始同居生活。其间,晓雪买了一辆车,我刷卡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1万元。经过半年多相处,我们双方的性格缺点渐渐暴露,在无法相处时决定分手。请问我能否要求晓雪返还婚恋期间的各项支出?
  答: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属于一般赠与的,赠与方在赠与完成后不得要求返还。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要求对方返还钱物。就本案而言,对所涉钱物应分别认定和处理。首先,对于婚恋期间赠送小额财物、日常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对于特殊日子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照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也属于一般赠与。因此,你赠送的小礼物、发送的红包,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你不应当要求退还。其次,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钱款、车辆甚至房产等贵重礼物,以及订婚彩礼,往往是一方基于维持恋爱关系和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或者无法缔结婚姻,由于赠与方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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