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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户口未迁 可分得土地补偿
文章字数:351
  问:我于2014年从外乡嫁入我丈夫唐某家,户口也迁到了丈夫唐某家所在的村民组。2019年1月,我与唐某离婚后回到娘家生活,户口一直未迁回。去年,唐某家所在的村民组因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并决定按人头分配,但公布的名单中没有我,理由是我与唐某已经离婚了。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你虽与唐某离婚,但户口仍在唐某家所在的村民组,意味着你仍然是该村民组的成员,因此应当有权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鉴于村民组拒不分配给你相应的补偿款,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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