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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人买水受伤算工伤
文章字数:417
  案例:张某在一家市政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看守工地材料和指挥过往车辆通行的工作。一天下午,公司一位领导杨某给了张某20元钱,让其骑摩托车去为工人买饮用水。张某买水后在返回工地的路上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市政公司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张某的工伤认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张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吗?
  评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张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外出为工地工人买饮用水,虽非其本职工作,但仍属于为公司正常运转而从事的行为,其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因此,张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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