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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废水虽已简单净化 任意排放也构成犯罪
文章字数:474
  问:我丈夫在塑料加工过程中,将产生的含有二英类物质的废水,通过房内水沟排放到化粪池,再流入坑塘。由于坑塘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下游6亩基本农田的功能丧失、2000余株幼树死亡,我丈夫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请问我丈夫已经对废水进行一定的无害化处理,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答:你丈夫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指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你丈夫的行为符合对应要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你丈夫虽然通过化粪池进行过一定的无害化处理,但对排放废水的坑塘却未作防渗处理,不仅导致下游6亩基本农田的功能丧失,还致使2000余株幼树死亡,明显与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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