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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时 公司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文章字数:447
  问: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近日,在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时,老板表示想和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拒绝了。老板非常生气,认为张某不识好歹,便下令不给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张某求职时困难重重,两个多月没有收入。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每个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此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另外,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不愿和原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老板为了报复张某,故意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张某求职困难,两个多月无劳动收入的行为是违法的,张某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若该用人单位仍拒绝履行义务,张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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