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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不能视同工伤
文章字数:478
  问: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车间机台维修工。一个月前,我丈夫在下午步行下班回家途中,毫无征兆突发急症,虽经送往医院抢救,仍不幸于7小时后死亡。请问我丈夫的情形能否视同工伤?
  答:你丈夫的情形不能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而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作扩大解释。“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你丈夫病发于下班回家途中,此时当然因为公司的上班时间已经结束而不在工作时间之列。你丈夫生前的工作职责是车间机台维修工,表明其工作岗位应当在车间,其下班回家的途中无疑因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而不成为其工作岗位。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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