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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应在离婚时提出
文章字数:364
  问:我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期间,平时我只工作半天,主要精力放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上。由于杨某对家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给家里的钱不够花,以致我的负担太重,双方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2个月前,我们领了离婚证。最近我无意中得知,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请问,我现在还能要求补偿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实行离婚时经济补偿制度,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肯定。但是,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除了应当符合“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个条件外,还应当在离婚时行使。你在与杨某离婚时并未提出补偿,如果现在提出,那就要看杨某愿不愿意了。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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