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3版
发布日期:
律师代理费 属借款资金收益外费用
文章字数:402
  问:邱某曾向我借款50万元,约定了利息,并约定若邱某没有按时偿还导致诉讼,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我因邱某逾期未还,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后,邱某以约定利息已达规定上限为由,是其他费用,拒绝承担律师代理费用。请问邱某的理由成立吗?
  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其中的“其他费用”,针对的是逾期资金的收益,如逾期后加收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等。判断律师代理费能否纳入“其他费用”的范畴,应看其是否影响逾期收益的增加。很明显律师代理费纯属所借资金收益本身之外的费用,同时你与邱某就律师费用承担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安徽科技报 电话/传真:0551-84908822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
安徽科技报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