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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保障
文章字数:2077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根本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在这一战略任务中发挥统领作用。已有研究多从民族区域自治、文化立法、执法司法等宏观法治体系角度展开,专门立足宪法文本、系统揭示其保障逻辑与规范结构的研究仍有拓展空间。鉴于此,本文从宪法保障的法理基础、现行宪法的保障规范体系、认同凝聚功能、保障机制的深化路径四个层面,对这一问题做系统梳理。
一、宪法保障的法理基础
宪法之所以能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障功能,原因有三。其一,宪法是国家认同的法律载体,通过对历史与政治共识的权威记载,塑造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这种认同超越民族、地域、文化差异,构成全体人民共同信奉的价值公约数。其二,宪法是民族关系的调节器,民族关系的协调有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规则的基本属性,宪法确立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由此获得了制度性的落实机制。其三,宪法效力最高,下位民族立法、政策措施与地方实践均以其为准绳,形成自上而下的规范传导机制。可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成效卓著,根本依循正在于宪法。
二、现行宪法中的保障规范体系
(一)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的双重奠基。宪法文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确认,可从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两个维度把握。从历史逻辑方面来看,宪法序言就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确认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生成脉络,“中国各族人民”的表述较之1954年宪法更凸显统一多民族国家“人民”范畴的实质内涵;序言第二至五段记载的近代抗争史,阐释了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程。从政治逻辑看,序言正式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国家根本任务条款,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宪制依据。
(二)宪法第四条:民族制度的四重支柱。宪法第四条以四款规定构筑起民族制度的核心框架,可概括为层层递进的四重原则:第一款确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是共同体建设的根本前提;第二款规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发展,为实现实质平等提供物质保障;第三款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聚居地方适度自治权;第四款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及风俗习惯保持改革的自由,体现宪法对文化多样性的确认。四款规定共同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实的宪法基石。
(三)协同条款的支撑作用。宪法第三章第六节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规定,保障了各民族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权利;第五十二条公民维护民族团结义务条款,将团结要求上升为公民自觉履行的法律义务;第三十三条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以及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条款,则为共同体成员的尊严与发展提供权利根基,共同构成协同支撑体系。
三、宪法保障对“五个认同”的凝聚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在于不断增进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现行宪法文本对此提供了系统规范载体。国家认同方面,宪法序言追溯悠久历史、彰显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凝聚起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自豪与忠诚;民族认同方面,“中华民族”正式入宪,使这一概念获得最高法律位阶的确认;文化认同方面,宪法关于文化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为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奠定制度基础;政治认同方面,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标注了共同体形成的根本政治保证;道路认同方面,宪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为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由之路,凝聚起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力量。五重认同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宪法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内核。
四、宪法保障的深化路径
宪法规范的生命力在于持续实施,宪法权威的彰显在于不断深化。新时代以来,宪法保障机制已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发挥显著成效,未来仍可在既有良好基础上持续巩固提升。
第一,持续深化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机制已在民族语言、习俗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未来可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持统一。第二,不断健全宪法与民族立法的衔接机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价值引领,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修改完善,使宪法在地方立法“立改废释”中的统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第三,全面强化宪法宣传教育。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宪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从宪法层面不断增进“五个认同”,使宪法忠诚内化为共同体意识坚实的心理基础。
五、结语
宪法以其最高法律权威,从历史与政治双重逻辑确认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制地位,并通过第四条等条款构筑起系统的规范支柱,充分承载和彰显了“五个认同”的丰富内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深入阐释宪法文本内涵,也要通过合宪性审查、立法衔接与宣传教育等机制推动宪法规范向生动实践转化,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最终实现法治统一与文化认同的深度融合。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管与民族学院
一、宪法保障的法理基础
宪法之所以能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障功能,原因有三。其一,宪法是国家认同的法律载体,通过对历史与政治共识的权威记载,塑造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这种认同超越民族、地域、文化差异,构成全体人民共同信奉的价值公约数。其二,宪法是民族关系的调节器,民族关系的协调有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规则的基本属性,宪法确立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由此获得了制度性的落实机制。其三,宪法效力最高,下位民族立法、政策措施与地方实践均以其为准绳,形成自上而下的规范传导机制。可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成效卓著,根本依循正在于宪法。
二、现行宪法中的保障规范体系
(一)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的双重奠基。宪法文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确认,可从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两个维度把握。从历史逻辑方面来看,宪法序言就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确认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生成脉络,“中国各族人民”的表述较之1954年宪法更凸显统一多民族国家“人民”范畴的实质内涵;序言第二至五段记载的近代抗争史,阐释了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程。从政治逻辑看,序言正式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国家根本任务条款,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宪制依据。
(二)宪法第四条:民族制度的四重支柱。宪法第四条以四款规定构筑起民族制度的核心框架,可概括为层层递进的四重原则:第一款确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是共同体建设的根本前提;第二款规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发展,为实现实质平等提供物质保障;第三款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聚居地方适度自治权;第四款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及风俗习惯保持改革的自由,体现宪法对文化多样性的确认。四款规定共同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实的宪法基石。
(三)协同条款的支撑作用。宪法第三章第六节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规定,保障了各民族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权利;第五十二条公民维护民族团结义务条款,将团结要求上升为公民自觉履行的法律义务;第三十三条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以及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条款,则为共同体成员的尊严与发展提供权利根基,共同构成协同支撑体系。
三、宪法保障对“五个认同”的凝聚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在于不断增进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现行宪法文本对此提供了系统规范载体。国家认同方面,宪法序言追溯悠久历史、彰显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凝聚起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自豪与忠诚;民族认同方面,“中华民族”正式入宪,使这一概念获得最高法律位阶的确认;文化认同方面,宪法关于文化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为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奠定制度基础;政治认同方面,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标注了共同体形成的根本政治保证;道路认同方面,宪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为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由之路,凝聚起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力量。五重认同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宪法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内核。
四、宪法保障的深化路径
宪法规范的生命力在于持续实施,宪法权威的彰显在于不断深化。新时代以来,宪法保障机制已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发挥显著成效,未来仍可在既有良好基础上持续巩固提升。
第一,持续深化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机制已在民族语言、习俗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未来可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持统一。第二,不断健全宪法与民族立法的衔接机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价值引领,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修改完善,使宪法在地方立法“立改废释”中的统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第三,全面强化宪法宣传教育。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宪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从宪法层面不断增进“五个认同”,使宪法忠诚内化为共同体意识坚实的心理基础。
五、结语
宪法以其最高法律权威,从历史与政治双重逻辑确认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制地位,并通过第四条等条款构筑起系统的规范支柱,充分承载和彰显了“五个认同”的丰富内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深入阐释宪法文本内涵,也要通过合宪性审查、立法衔接与宣传教育等机制推动宪法规范向生动实践转化,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最终实现法治统一与文化认同的深度融合。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管与民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