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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产教融合集群化政策模式比较研究
文章字数:2929
智能化时代,产业技术创新具有集群化特征。产教融合集群化作为推动科技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日益成为各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的核心议题。中国“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瞄准引领未来发展重点领域,构建未来产业全链条培育体系;要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区域创新集群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而筑牢区域经济系统和国家创新体系。先进制造业是由前沿性和前瞻性技术驱动的高技术新兴产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基石,是国际高科技产业竞争的热点,也是高等教育转型重点攻克的战略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是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释放突破性创新辐射效应的增长引擎。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集群形态发展,这一特性要求产教融合集群化,以整合“教育-科技-人才-产业”四大创新要素,形成国家以及区域层面的国家集成创新体系。
作为世界著名的高端制造业强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便着手国家集群政策体系的构建,以集群建设驱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解决各个集群主体间联系网络不够紧密的“痛点”。1990年德国政府推出生物产业十年发展规划,大力宣传和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在产业规模和资本利用等方面促进德国生物高新技术快速发展。此后,将卓有成效的产教融合集群政策经验推广到其他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领域。2022年OECD《德国创新政策评论》指出德国的经济增长持续由其产业创新驱动,尤其是制造业领域,同时指出其突破性创新支撑存在不足。近年来,德国推出卓越战略和MINT计划,从更深层次促进产教融合,激发产业技术创新和突破性创新潜力。
中国与德国虽国情和制度迥异,在政策逻辑与工具选择上又各具特色,但在集群政策的若干维度上呈现出共同态势。对两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既有助于深化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理解,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集群政策体系提供有益参照。
中德两国产教融合集群化政策在目标指向、组织方式和主体定位三个维度上表现出显著的共性。其一,两国均将产教融合集群政策作为落实国家科技战略的空间载体,均围绕特定科技领域集中布局。中国“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前瞻布局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德国同样以关键技术领域为锚点,如《德国高科技议程》聚焦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微电子、生物技术、核聚变与气候中性能源技术、气候中性交通技术六大优先关键技术。其二,网络化协同是产教融合集群化发展的关键机制,中德均注重产教融合创新网络的系统构建。中国强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企业是创新链和产业链的结合点,支持企业主导产学研融通创新,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德国的集群政策同样以网络化为核心特征,依托创新联盟开展集群建设,打造创新生态。如“未来集群”计划支持区域性创新生态系统建设,汇聚专业知识、共同利用协同效应、整合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工业界、科学界、开发与应用之间建立联通路径。其三,均高度重视企业的主体创新作用。习近平总书记2026年7月8日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明确指出,“产业创新要提出科学问题,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平台、共克难题”。“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落实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地位”。德国的集群政策同样将企业置于核心地位,“卓越集群”由大学牵头深度嵌入产业界,“未来集群”明确强调“整合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使产业集群成为“顶尖人才、投资者和创新型企业的磁石”。
中德产教融合集群政策在底层逻辑和操作方式上则存在显著差异。中国以产业转型升级为纲,德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中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的出发点是产业转型升级。集群发展服务于产业体系的整体跃迁,是产业结构从传统向新兴、从低端向高端演进的空间映射,产教融合集群化建设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双线并行。德国的集群政策则以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为逻辑起点,聚焦新兴技术领域驱动的产业创新集群化建设。《德国高科技议程》旨在“通过强化研究与技术创新,显著提升国家竞争力、价值创造能力和战略自主性”,“未来集群”计划的核心目标即“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并推向市场”。德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更接近“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转化通道设计。基于不同的政策目标部署,两国采取的政策工具亦有所不同,中国多采用项目工程的引导型政策工具,德国多采用竞赛选拔的政策手段。中国的产教融合集群政策以明确的战略计划为载体,具有鲜明的规划性和指令性特征。德国则惯常采用竞争性选拔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激发创新活力。中国以产业链建设带动集群创新,德国以创新链完善带动集群发展。中国的政策话语中,“产业链”始终处于核心位置,普遍采取“链主引领、链属集聚、链条提能”的“链式逻辑”,产业链是主线,创新内嵌于产业链升级之中。德国的政策逻辑则以“创新链”居于主导地位,政策设计始于科学发现与技术突破,再通过集群网络向产业化延伸,以创新链源头拓展产业链。与之相应的政策执行机制的差异还体现在两国的平台建设逻辑不同,中国多通过规制性政策标准和行政机制支撑各类产教融合区域集群化建设,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建设集群,强调资源统筹规划和战略部署;而德国则通过建设统一的联邦集群管理服务平台,指导各产教融合集群自主运营和管理创新活动,侧重组织建设引领和信息同步。
中国产教融合集群化政策可加强几个方面建设:第一,强化政策的体系化,打通政策层级间的衔接壁垒。第二,以产教融合为抓手,构建协同创新生态。德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的一大特色是教育与产业的深度嵌合。“卓越集群”以大学为依托,“未来集群”强调“科学界、工业界、政界和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创新。中国的“十五五”规划已提出“依托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雄厚地区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但产教融合的制度化建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应进一步推动重点高校、创新平台与制造业集群的“一体布局、联动发展”。第三,提升创新链效能,推动从“产业链牵引创新”向“创新链引领产业”转型。当前中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以产业链建设为主线,这一路径在规模化追赶阶段成效显著。但随着产业从“制造”向“创造”的转变,创新链的引领作用亟待强化。在确保产业链优势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化的全链条设计,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技术开发到产业化的通道。第四,构建制度性支撑与竞争性激发的平衡机制。中国的项目制工程模式长于系统性推进和资源集中投放,但可能面临灵活性不足、创新活力激发不足的问题。德国的竞赛选拔模式长于择优汰劣和动态调整,也可能存在资源分散、战略聚焦不足的风险。理想的产教融合集群政策应兼具两者之长:以常规化的平台建设提供制度性支撑,以动态化的竞赛活动激发竞争活力,形成“平台保底、竞赛争先”的双轮驱动格局。
作者谢笑珍系华南理工大学研究员、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作者张苏维系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作为世界著名的高端制造业强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便着手国家集群政策体系的构建,以集群建设驱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解决各个集群主体间联系网络不够紧密的“痛点”。1990年德国政府推出生物产业十年发展规划,大力宣传和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在产业规模和资本利用等方面促进德国生物高新技术快速发展。此后,将卓有成效的产教融合集群政策经验推广到其他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领域。2022年OECD《德国创新政策评论》指出德国的经济增长持续由其产业创新驱动,尤其是制造业领域,同时指出其突破性创新支撑存在不足。近年来,德国推出卓越战略和MINT计划,从更深层次促进产教融合,激发产业技术创新和突破性创新潜力。
中国与德国虽国情和制度迥异,在政策逻辑与工具选择上又各具特色,但在集群政策的若干维度上呈现出共同态势。对两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既有助于深化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理解,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集群政策体系提供有益参照。
中德两国产教融合集群化政策在目标指向、组织方式和主体定位三个维度上表现出显著的共性。其一,两国均将产教融合集群政策作为落实国家科技战略的空间载体,均围绕特定科技领域集中布局。中国“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前瞻布局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德国同样以关键技术领域为锚点,如《德国高科技议程》聚焦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微电子、生物技术、核聚变与气候中性能源技术、气候中性交通技术六大优先关键技术。其二,网络化协同是产教融合集群化发展的关键机制,中德均注重产教融合创新网络的系统构建。中国强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企业是创新链和产业链的结合点,支持企业主导产学研融通创新,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德国的集群政策同样以网络化为核心特征,依托创新联盟开展集群建设,打造创新生态。如“未来集群”计划支持区域性创新生态系统建设,汇聚专业知识、共同利用协同效应、整合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工业界、科学界、开发与应用之间建立联通路径。其三,均高度重视企业的主体创新作用。习近平总书记2026年7月8日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明确指出,“产业创新要提出科学问题,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平台、共克难题”。“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落实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地位”。德国的集群政策同样将企业置于核心地位,“卓越集群”由大学牵头深度嵌入产业界,“未来集群”明确强调“整合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使产业集群成为“顶尖人才、投资者和创新型企业的磁石”。
中德产教融合集群政策在底层逻辑和操作方式上则存在显著差异。中国以产业转型升级为纲,德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中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的出发点是产业转型升级。集群发展服务于产业体系的整体跃迁,是产业结构从传统向新兴、从低端向高端演进的空间映射,产教融合集群化建设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双线并行。德国的集群政策则以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为逻辑起点,聚焦新兴技术领域驱动的产业创新集群化建设。《德国高科技议程》旨在“通过强化研究与技术创新,显著提升国家竞争力、价值创造能力和战略自主性”,“未来集群”计划的核心目标即“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并推向市场”。德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更接近“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转化通道设计。基于不同的政策目标部署,两国采取的政策工具亦有所不同,中国多采用项目工程的引导型政策工具,德国多采用竞赛选拔的政策手段。中国的产教融合集群政策以明确的战略计划为载体,具有鲜明的规划性和指令性特征。德国则惯常采用竞争性选拔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激发创新活力。中国以产业链建设带动集群创新,德国以创新链完善带动集群发展。中国的政策话语中,“产业链”始终处于核心位置,普遍采取“链主引领、链属集聚、链条提能”的“链式逻辑”,产业链是主线,创新内嵌于产业链升级之中。德国的政策逻辑则以“创新链”居于主导地位,政策设计始于科学发现与技术突破,再通过集群网络向产业化延伸,以创新链源头拓展产业链。与之相应的政策执行机制的差异还体现在两国的平台建设逻辑不同,中国多通过规制性政策标准和行政机制支撑各类产教融合区域集群化建设,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建设集群,强调资源统筹规划和战略部署;而德国则通过建设统一的联邦集群管理服务平台,指导各产教融合集群自主运营和管理创新活动,侧重组织建设引领和信息同步。
中国产教融合集群化政策可加强几个方面建设:第一,强化政策的体系化,打通政策层级间的衔接壁垒。第二,以产教融合为抓手,构建协同创新生态。德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的一大特色是教育与产业的深度嵌合。“卓越集群”以大学为依托,“未来集群”强调“科学界、工业界、政界和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创新。中国的“十五五”规划已提出“依托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雄厚地区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但产教融合的制度化建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应进一步推动重点高校、创新平台与制造业集群的“一体布局、联动发展”。第三,提升创新链效能,推动从“产业链牵引创新”向“创新链引领产业”转型。当前中国产教融合集群政策以产业链建设为主线,这一路径在规模化追赶阶段成效显著。但随着产业从“制造”向“创造”的转变,创新链的引领作用亟待强化。在确保产业链优势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化的全链条设计,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技术开发到产业化的通道。第四,构建制度性支撑与竞争性激发的平衡机制。中国的项目制工程模式长于系统性推进和资源集中投放,但可能面临灵活性不足、创新活力激发不足的问题。德国的竞赛选拔模式长于择优汰劣和动态调整,也可能存在资源分散、战略聚焦不足的风险。理想的产教融合集群政策应兼具两者之长:以常规化的平台建设提供制度性支撑,以动态化的竞赛活动激发竞争活力,形成“平台保底、竞赛争先”的双轮驱动格局。
作者谢笑珍系华南理工大学研究员、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作者张苏维系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