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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侵权认定研究
文章字数:1802
本研究聚焦于短视频侵权认定问题,系统探讨了短视频的概念界定、可版权性分析、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及实践困境。研究表明,短视频作为“短时长连续视听画面”,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其独创性不取决于时长,而在于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创造。短视频侵权责任认定涉及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过错责任是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避风港”原则是平台免责的核心依据。然而,当前实践中存在“避风港”规定不明确、“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争议以及平台注意义务界定不清等问题。
一、短视频的概念
短视频是一种以秒为时长计量单位的新型视频形式,依托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编辑与美化处理,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实现实时分享与便捷传播。其融合文字、语音和视频等多元媒介形态,以直观立体的表达形式,满足用户个性化展示、即时沟通与社交分享的需求。
二、短视频可版性分析
短视频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需符合法律对作品构成要件的法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构成要件涵盖四项核心要素:其一,须属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创作成果;其二,需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其三,须能以有形形式稳定固定并呈现;其四,应为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在判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时,前三项要素通常易于满足,而独创性要素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资格的实质性门槛与争议焦点。
三、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指短视频平台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因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类:直接侵权以行为本身构成违法要件;间接侵权则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责任。此外,平台若符合‘避风港原则’法定条件,即履行‘通知-删除’等义务,可构成免责事由,免除相应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平台以自身名义或通过控制账号发布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如搬运、剪辑、改编他人影视、音乐、图片等),构成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包括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教唆侵权是指网络服务平台通过言语引导、物质奖励、制定活动规则等方式,故意诱导、鼓励用户实施直接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民事领域的基础性归责原则,已为学界通说所认同,确立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基准与裁判准则。”
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作为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亦应严格遵循此原则。避风港原则是短视频侵权的免责事由“避风港”原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予以借鉴和细化、其核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对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中的‘避风港’原则,旨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方的利益关系,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版权侵权责任的豁免,避免其因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过重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履行“通知-删除”程序,不承担主动审查侵权内容的任务。
短视频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争议是指权利人的通知是否适格影响着通知的效力,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书面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此规定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框架,短视频平台会审查权利人是否适格,若是不适格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不适格会直接导致通知无效平台不履行删除义务;二是存在瑕疵通知能够引起删除义务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平台已经知晓平台内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
平台注意义务不明确:我国现有立法尚未明确设立平台事先注意义务,但司法实践已变相要求平台承担内容审查责任,导致法律与现实脱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规定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时需承担责任,但未界定“应知”标准,也未要求事前审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八条第2款豁免平台主动审查义务,第11条仅要求“直接获利时承担较高注意义务”,但未定义“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的边界。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大学
一、短视频的概念
短视频是一种以秒为时长计量单位的新型视频形式,依托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编辑与美化处理,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实现实时分享与便捷传播。其融合文字、语音和视频等多元媒介形态,以直观立体的表达形式,满足用户个性化展示、即时沟通与社交分享的需求。
二、短视频可版性分析
短视频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需符合法律对作品构成要件的法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构成要件涵盖四项核心要素:其一,须属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创作成果;其二,需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其三,须能以有形形式稳定固定并呈现;其四,应为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在判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时,前三项要素通常易于满足,而独创性要素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资格的实质性门槛与争议焦点。
三、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指短视频平台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因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类:直接侵权以行为本身构成违法要件;间接侵权则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责任。此外,平台若符合‘避风港原则’法定条件,即履行‘通知-删除’等义务,可构成免责事由,免除相应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平台以自身名义或通过控制账号发布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如搬运、剪辑、改编他人影视、音乐、图片等),构成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包括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教唆侵权是指网络服务平台通过言语引导、物质奖励、制定活动规则等方式,故意诱导、鼓励用户实施直接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民事领域的基础性归责原则,已为学界通说所认同,确立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基准与裁判准则。”
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作为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亦应严格遵循此原则。避风港原则是短视频侵权的免责事由“避风港”原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予以借鉴和细化、其核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对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中的‘避风港’原则,旨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方的利益关系,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版权侵权责任的豁免,避免其因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过重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履行“通知-删除”程序,不承担主动审查侵权内容的任务。
短视频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争议是指权利人的通知是否适格影响着通知的效力,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书面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此规定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框架,短视频平台会审查权利人是否适格,若是不适格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不适格会直接导致通知无效平台不履行删除义务;二是存在瑕疵通知能够引起删除义务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平台已经知晓平台内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
平台注意义务不明确:我国现有立法尚未明确设立平台事先注意义务,但司法实践已变相要求平台承担内容审查责任,导致法律与现实脱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规定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时需承担责任,但未界定“应知”标准,也未要求事前审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八条第2款豁免平台主动审查义务,第11条仅要求“直接获利时承担较高注意义务”,但未定义“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的边界。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