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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对策研究
文章字数:2023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数据已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市场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市场能否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与数字产业的创新活力。本文梳理了当前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面临的现实困境,从立法完善、执法优化、司法完善等维度提出针对性规制路径,旨在进一步健全数据竞争治理体系,规范市场主体的数据利用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环境,助力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规制
引言:数字经济已全面渗透社会经济各领域,数据要素的采集、流通、交易与应用体系日趋完善,逐步成为重塑市场秩序、培育产业新增长点的核心驱动力。但当前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形态日趋复杂,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隐蔽化、技术化、跨界化特征,现有规制机制存在适应性不足、落地性较弱等短板,难以有效约束各类失范竞争行为。因此,需结合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与竞争现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体系,精准治理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筑牢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根基。
一、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存在的困境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正处于快速扩张与规范转型的叠加阶段,市场主体的数据竞争行为日益多元复杂,传统市场规制模式已无法适配新型数据竞争环境,规制实践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一是现行法律规制规则相对模糊,针对数据抓取、数据共享、数据交易等细分场景,尚未形成统一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司法与执法层面也未给出清晰明确的行为边界指引。二是数据竞争行为依托数字技术实施,具备极强的隐蔽性与迭代性,监管部门的传统监管手段难以突破复杂技术壁垒,无法精准识别各类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各地区司法裁判、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同类同质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置结果不一,导致市场规制尺度失衡[1]。
二、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对策
(一)完善立法体系,细化数据竞争规制规则。为适配数据要素市场动态发展的竞争需求,填补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空白,立法机关需立足数据流通全场景,搭建系统化的数据要素市场立法体系,细化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与行为规范。立法机关应结合数据要素的公共属性与财产属性,细化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条款,针对批量爬取合规数据、盗用平台衍生数据、恶意截留用户数据、数据排他性封锁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违法判定标准,厘清合法数据利用与不正当数据竞争的边界。立法层面需区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规制标准,依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流通特性制定差异化竞争规则,规避规则泛化引发的规制漏洞[2]。
(二)优化行政执法,提升智能化监管效能。在数字技术全面赋能数据市场竞争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需革新传统监管模式,依托数字化手段构建智能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新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具体而言,市场监管部门可搭建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数据采集、传输、交易、应用全流程实施动态监管,智能监测市场异常活动,精准识别隐蔽性的数据盗用、数据截取、不当数据引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组建专业化数据监管队伍,吸纳数字技术、数据合规、市场规制等领域专业人才,提升执法人员对新型数据竞争行为的识别与处置能力,破解技术与制度衔接不畅引发的执法失效问题;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结合市场主体经营规模、数据体量、合规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频次与监管力度,对合规经营主体减少非必要检查,对屡现违规行为的主体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三)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完善司法救济机制。针对当前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标准不一、权利救济不足的司法现状,司法机关需立足审判实践短板,以规范化、统一化标准规范案件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数据权益司法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数据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需依托典型案例出台专项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规则,明确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统一各类数据竞争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消除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差异[3]。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需兼顾市场创新激励与竞争秩序维护,平衡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共利益,避免规制过严抑制市场创新、规制过松纵容不正当竞争乱象。
三、结束语
综上,有效规制数据要素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规范数字经济发展、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必要举措。未来,需遵循数据市场发展规律,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持续细化规制规则、升级监管模式、统一裁判标准,构建全方位综合治理体系,精准整治各类数据不正当竞争乱象,平衡市场创新发展与行业秩序规范的关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秩序支撑。
参考文献:
[1]王燎月.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范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25.
[2]陈兵,赵秉元.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竞争法治推进[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1,23(02):3-16+33.
[3]陈兵.“双循环”下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进路[J].江海学刊,2021,(01):152-162.
关键词: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规制
引言:数字经济已全面渗透社会经济各领域,数据要素的采集、流通、交易与应用体系日趋完善,逐步成为重塑市场秩序、培育产业新增长点的核心驱动力。但当前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形态日趋复杂,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隐蔽化、技术化、跨界化特征,现有规制机制存在适应性不足、落地性较弱等短板,难以有效约束各类失范竞争行为。因此,需结合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与竞争现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体系,精准治理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筑牢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根基。
一、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存在的困境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正处于快速扩张与规范转型的叠加阶段,市场主体的数据竞争行为日益多元复杂,传统市场规制模式已无法适配新型数据竞争环境,规制实践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一是现行法律规制规则相对模糊,针对数据抓取、数据共享、数据交易等细分场景,尚未形成统一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司法与执法层面也未给出清晰明确的行为边界指引。二是数据竞争行为依托数字技术实施,具备极强的隐蔽性与迭代性,监管部门的传统监管手段难以突破复杂技术壁垒,无法精准识别各类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各地区司法裁判、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同类同质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置结果不一,导致市场规制尺度失衡[1]。
二、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对策
(一)完善立法体系,细化数据竞争规制规则。为适配数据要素市场动态发展的竞争需求,填补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空白,立法机关需立足数据流通全场景,搭建系统化的数据要素市场立法体系,细化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与行为规范。立法机关应结合数据要素的公共属性与财产属性,细化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条款,针对批量爬取合规数据、盗用平台衍生数据、恶意截留用户数据、数据排他性封锁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违法判定标准,厘清合法数据利用与不正当数据竞争的边界。立法层面需区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规制标准,依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流通特性制定差异化竞争规则,规避规则泛化引发的规制漏洞[2]。
(二)优化行政执法,提升智能化监管效能。在数字技术全面赋能数据市场竞争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需革新传统监管模式,依托数字化手段构建智能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新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具体而言,市场监管部门可搭建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数据采集、传输、交易、应用全流程实施动态监管,智能监测市场异常活动,精准识别隐蔽性的数据盗用、数据截取、不当数据引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组建专业化数据监管队伍,吸纳数字技术、数据合规、市场规制等领域专业人才,提升执法人员对新型数据竞争行为的识别与处置能力,破解技术与制度衔接不畅引发的执法失效问题;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结合市场主体经营规模、数据体量、合规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频次与监管力度,对合规经营主体减少非必要检查,对屡现违规行为的主体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三)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完善司法救济机制。针对当前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标准不一、权利救济不足的司法现状,司法机关需立足审判实践短板,以规范化、统一化标准规范案件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数据权益司法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数据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需依托典型案例出台专项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规则,明确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统一各类数据竞争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消除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差异[3]。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需兼顾市场创新激励与竞争秩序维护,平衡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共利益,避免规制过严抑制市场创新、规制过松纵容不正当竞争乱象。
三、结束语
综上,有效规制数据要素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规范数字经济发展、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必要举措。未来,需遵循数据市场发展规律,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持续细化规制规则、升级监管模式、统一裁判标准,构建全方位综合治理体系,精准整治各类数据不正当竞争乱象,平衡市场创新发展与行业秩序规范的关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秩序支撑。
参考文献:
[1]王燎月.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范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25.
[2]陈兵,赵秉元.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竞争法治推进[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1,23(02):3-16+33.
[3]陈兵.“双循环”下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进路[J].江海学刊,2021,(01):15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