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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法律争议研究
蔡志文
文章字数:1040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争议的根源,在于传统著作权制度与新技术形态的适配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且著作权主体仅限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AI生成物普遍具备外在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符合作品客观构成要件,但因缺乏人类直接创作行为,始终面临“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争议。同时,学界与实务界形成开发者归属、使用者归属、公有领域归属等多种观点,权属认定标准不统一,加剧了法律适用混乱。
  当前司法与理论层面的核心权属争议主要分为三类。其一,开发者归属说认为,AI生成物依托算法模型、数据训练等研发成果产生,开发者投入核心技术成本,应享有著作权,但该观点忽视了用户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等独创性智力投入,无法适配个性化生成场景。其二,使用者归属说主张,用户的指令设计、筛选修改、后期优化是内容独创性的核心来源,使用者应享有权利,却难以解释通用模型生成标准化内容的权属问题。其三,公有领域说认为,AI无独立创作意志,生成物不属于人类智力成果,应归入公有领域,但该模式会打击市场创作积极性,不利于AI产业良性发展。
  司法实践已形成审慎包容的裁判共识,逐步破解权属争议。近年来多起典型案例明确,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是AI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前提。若用户通过精细化提示词设计、参数调试、内容筛选修改,形成具有个性化表达的成果,即可认定为作品,著作权归使用者所有;若仅输入简单指令、无实质性创作投入,生成内容缺乏独特独创性,则不予保护。同时,针对平台与开发者的权益边界,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平台可通过协议享有部分运营权益,但不得排除使用者合法著作权。
  为彻底化解权属争议,需完善适配AIGC的著作权规则体系。首先,明确区分AI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以人类独创性投入为核心认定标准,细化不同使用场景的权属划分规则。其次,立法层面补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殊保护条款,明晰使用者、开发者、平台的权利边界与责任分担。最后,规范行业协议规则,杜绝平台滥用格式条款垄断AI生成物权属,同时完善侵权追责机制,解决AI内容抄袭、数据侵权等衍生问题。
  综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本质是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应对数字技术变革的适应性难题。唯有坚持独创性核心标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完善法治化权属与追责体系,才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市场活力,为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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