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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探析
文章字数:2045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微信公众号账号权益、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价值与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困难,这些难题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制约着我国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只有找出现存困境及其根源,才能精准完善虚拟财产保护体系,进而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一、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
当前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司法适用、平台履职和社会认知三个层面。
第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适用缺乏统一标准。我国法律未对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仅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的具体权利属性仍然需要学理阐释。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各学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司法实践中虽然有法院将虚拟财产归入新型财产权益,但对于该权益的适用仍缺乏细化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裁判结果存在分歧。
第二,虚拟财产面临着责任边界模糊和监管动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有些平台会在用户协议里设置霸王条款,弱化甚至排除自己的责任。其次,平台主动履行职责的动力不够,管理虚拟财产需要投入大量技术成本,可这些投入很难直接变成平台的商业利益。还有些平台会为了自身利益,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间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社会公众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财产价值认知不充分。部分公众将虚拟财产当作网络虚拟物品,认为其不具备现实财产的属性从而在遭遇侵权行为时不愿意主动维权。这一问题也反映出了社会层面缺乏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普法宣传,很多人在权益受损时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还有人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
二、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路径
对于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法律属性争议、责任边界模糊和监管动力不足以及社会公众对虚拟财产认知不充分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民法视角出发,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保护机制。
第一,出台司法解释并发布指导性案例。首先,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不同种虚拟财产按照类别进行梳理,并对不同形态的虚拟财产划定差异化的司法认定思路与法律适用准则。对于虚拟财产权属界定、转让流转效力、侵权行为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等问题可以出台相应的裁判细则,从而达到合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该做法有利于统一各地法院对同类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定性标准、审理裁判思路与实体处理结果,切实解决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不一、判决结果分歧突出的问题,维护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司法裁判的统一与司法公信力。其次,在裁判适用中合理界定物权、债权及新型财产权益各自适用范围,突破单一法律学说的适用困境,将其界定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纳入《民法典》财产权保护范畴。
第二,明确有关虚拟财产平台的权利和责任边界,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监管部门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网络平台和普通用户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平台用户协议的制定流程。对于平台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转嫁风险的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严格整治,对于平台通过霸王条款减免平台应该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禁止。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成本分担与利益激励机制,从根源上解决平台履职动力不足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专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于主动投入技术研发、搭建虚拟财产安全防护体系的平台进行激励。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导行业共建风控运维共享机制,分摊相应成本,降低企业单独投入的经济压力,让平台的合规治理投入具备可持续的回报空间。
第三,加强社会宣传,提升虚拟财产保护效能。首先,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虚拟财产保护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治宣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受保护的法律地位,提高公民对数字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公众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处分虚拟财产,防止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其次,提升虚拟财产维权的便利性,降低维权成本。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在线调解、行业仲裁等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维权的便利性。有关部门还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虚拟财产相关自律规范,引导平台、用户在规则框架内化解矛盾,实现纠纷源头治理,降低维权成本。
三、结语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财产形式。目前在虚拟财产保护领域存在着法律属性争议、责任边界模糊和监管动力不足以及社会公众认知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发力解决。完善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关键在于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明确虚拟财产平台的权责边界、加强社会宣传。相信随着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虚拟财产保护的难题也会慢慢解决,后续还需不断完善保护机制,实现用户权益与数字产业发展的双赢。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一、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
当前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司法适用、平台履职和社会认知三个层面。
第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适用缺乏统一标准。我国法律未对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仅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的具体权利属性仍然需要学理阐释。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各学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司法实践中虽然有法院将虚拟财产归入新型财产权益,但对于该权益的适用仍缺乏细化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裁判结果存在分歧。
第二,虚拟财产面临着责任边界模糊和监管动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有些平台会在用户协议里设置霸王条款,弱化甚至排除自己的责任。其次,平台主动履行职责的动力不够,管理虚拟财产需要投入大量技术成本,可这些投入很难直接变成平台的商业利益。还有些平台会为了自身利益,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间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社会公众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财产价值认知不充分。部分公众将虚拟财产当作网络虚拟物品,认为其不具备现实财产的属性从而在遭遇侵权行为时不愿意主动维权。这一问题也反映出了社会层面缺乏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普法宣传,很多人在权益受损时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还有人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
二、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路径
对于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法律属性争议、责任边界模糊和监管动力不足以及社会公众对虚拟财产认知不充分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民法视角出发,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保护机制。
第一,出台司法解释并发布指导性案例。首先,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不同种虚拟财产按照类别进行梳理,并对不同形态的虚拟财产划定差异化的司法认定思路与法律适用准则。对于虚拟财产权属界定、转让流转效力、侵权行为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等问题可以出台相应的裁判细则,从而达到合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该做法有利于统一各地法院对同类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定性标准、审理裁判思路与实体处理结果,切实解决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不一、判决结果分歧突出的问题,维护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司法裁判的统一与司法公信力。其次,在裁判适用中合理界定物权、债权及新型财产权益各自适用范围,突破单一法律学说的适用困境,将其界定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纳入《民法典》财产权保护范畴。
第二,明确有关虚拟财产平台的权利和责任边界,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监管部门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网络平台和普通用户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平台用户协议的制定流程。对于平台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转嫁风险的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严格整治,对于平台通过霸王条款减免平台应该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禁止。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成本分担与利益激励机制,从根源上解决平台履职动力不足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专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于主动投入技术研发、搭建虚拟财产安全防护体系的平台进行激励。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导行业共建风控运维共享机制,分摊相应成本,降低企业单独投入的经济压力,让平台的合规治理投入具备可持续的回报空间。
第三,加强社会宣传,提升虚拟财产保护效能。首先,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虚拟财产保护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治宣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受保护的法律地位,提高公民对数字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公众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处分虚拟财产,防止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其次,提升虚拟财产维权的便利性,降低维权成本。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在线调解、行业仲裁等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维权的便利性。有关部门还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虚拟财产相关自律规范,引导平台、用户在规则框架内化解矛盾,实现纠纷源头治理,降低维权成本。
三、结语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财产形式。目前在虚拟财产保护领域存在着法律属性争议、责任边界模糊和监管动力不足以及社会公众认知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发力解决。完善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关键在于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明确虚拟财产平台的权责边界、加强社会宣传。相信随着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虚拟财产保护的难题也会慢慢解决,后续还需不断完善保护机制,实现用户权益与数字产业发展的双赢。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