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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改革背景下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文章字数:2555
【摘要】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改革背景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回归“动态数据集合精细化保护工具”的功能定位,与数据产权登记形成对象有别、功能互补、场景衔接的并行登记机制。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突出数据成果属性,构建“基础权利公示—数据成果公示—交易救济应用”相贯通的权利公示网络,健全二元审查和证据推定规则,推动登记场景拓展至数据集合建设、模型训练准备和产品上线前端,同时强化其在行政、司法和行业中的应用功能。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权利公示;数据要素
一、厘清登记对象:区分两类登记的功能边界
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针对《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展开了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活动,此项举措被视为建立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基础工程。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而言,此次改革并非削弱其意义,而是为其重新确定功能边界。数据产权登记主要致力于解决数据资源“由谁合法持有、使用、经营”的基础公示问题,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解决特定数据集合“因何具有可保护价值、如何证明智力投入”的精细化保护问题。
具体来讲,数据产权登记的对象比较宽泛,可以覆盖进入市场流通的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重点是要确认数据来源、控制状态、使用边界和经营资格,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交易、融资和监管场景提供基础凭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不应泛化为所有数据,而应聚焦在经过规则化处理、具有持续更新能力并凝结实质性投入的动态数据集合上。二者不是简单的种属关系,也不能相互替代。前者回答“数据能否合法进入市场”,后者回答“该数据集合为何值得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的功能分工决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避免继续承担通用确权任务,而应回归动态数据集合精细化保护工具的定位。
二、完善登记衔接:构建并行分层的公示网络
当明确功能边界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完善的关键,在于构建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行分层的权利公示网络。这里所说的网络是以统一的数据标识、登记编号和信息共享接口作为连接点,将两类登记分别公示的内容联结起来,并进一步服务于交易流通、融资评估、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
这一网络可以理解为“三层衔接”。第一层是基础权益公示层,由数据产权登记公示数据资源的合法来源、持有主体、使用范围、经营限制及是否存在争议等信息,为市场主体判断数据能否进入流通提供依据。第二层是数据成果公示层,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数据集合的加工规则、样例存证、更新频率、结构说明、权利限制和许可方式,说明该数据集合相较于一般数据资源的独特价值。第三层是应用支撑层,将两类登记结果与数据交易平台、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相衔接,使登记信息能够在合同审查、资产评估、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中得到实际使用。这样形成的权利公示网络,能够把“谁有权流通数据”和“流通的数据成果价值何在”两个问题同时表达清楚。
三、优化登记程序:健全二元审查与证据规则
程序设计的精细性与科学性是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必由之路。针对当前登记公信力有待提升的现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应从“单一形式审查”向“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二元模式转型。完善后的程序应着重引入技术调查官与第三方机构审查机制,重点对登记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算法处理的真实性、智力投入的实质性展开技术核验,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信用支持”体系,减轻市场主体对于虚假登记或者重复登记的忧虑,保持登记效力在动态变化的数据环境下的稳定状态。
在救济层面,应当明确登记证书的证据推定效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无法当然创设绝对权利,也不能排除他人提出相反证据,但在侵权纠纷中,登记证书可以与合同、采集记录、加工日志、行业标准、技术比对报告等共同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证据链。对于恶意爬取、非法倒卖、超范围使用数据集合等行为,法院可以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要求被告就其数据来源、使用授权和处理过程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以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拓展应用场景:释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功能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价值,最终要在具体场景中体现。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数据要素流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面对的合规问题更加复杂:所谓数据合规性,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必要授权、是否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处理;所谓权属划分,主要涉及采集者、加工者、使用者、受托开发者之间对数据集合使用、收益和责任的分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通过前置的权利梳理和来源审查,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较为清晰的书面证据。因此,应鼓励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适当前移至数据集合建设、模型训练准备和数据产品上线之前,建立“源头合规”审查。企业在形成训练数据集、行业数据库或者算法服务数据集时,可以借助登记同步固化来源说明、处理规则、更新机制和授权边界,提前排查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避免高价值数据集合进入市场后的高风险。
此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还应在行政、司法和行业三个层面拓展应用。在行政管理层面,可将登记信息作为数据入表、数据资产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政策试点监管的重要参考,但不宜简单以是否登记作为市场准入的唯一条件。在司法审判层面,可将登记证书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用于判断权利基础、侵权可能性、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的必要性。在行业应用层面,可推动数据交易所、银行、评估机构和重点平台把登记信息纳入尽职调查、授信审查和交易合规审查。通过场景化应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从静态凭证转化为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动态工具。
规与事更则秩序稳,法与势合则治理兴。站在“十五五”新起点,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塑造为可确信、可维权、可治理的动态数据集合精细化保护工具,以制度合力释放数据要素效能,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2026-04.
[2]李丰刚.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启动,为什么我反而更看好数据知识产权[EB/OL].(2026-04-05)[2026-05-15].https://mp.weixin.qq.com/s/BbBIzwoAB76A3NtCDGYrYQ.
[3]冯晓青,沈韵.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构建[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39(4):122-130.
[4]杨莉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法治应对[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5(5):252-265.
[5]帅令.数据要素市场建构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完善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24,37(9):138-143.
基金项目: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教改项目(YJG2024024):产教融合协同育人视域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权利公示;数据要素
一、厘清登记对象:区分两类登记的功能边界
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针对《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展开了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活动,此项举措被视为建立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基础工程。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而言,此次改革并非削弱其意义,而是为其重新确定功能边界。数据产权登记主要致力于解决数据资源“由谁合法持有、使用、经营”的基础公示问题,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解决特定数据集合“因何具有可保护价值、如何证明智力投入”的精细化保护问题。
具体来讲,数据产权登记的对象比较宽泛,可以覆盖进入市场流通的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重点是要确认数据来源、控制状态、使用边界和经营资格,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交易、融资和监管场景提供基础凭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不应泛化为所有数据,而应聚焦在经过规则化处理、具有持续更新能力并凝结实质性投入的动态数据集合上。二者不是简单的种属关系,也不能相互替代。前者回答“数据能否合法进入市场”,后者回答“该数据集合为何值得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的功能分工决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避免继续承担通用确权任务,而应回归动态数据集合精细化保护工具的定位。
二、完善登记衔接:构建并行分层的公示网络
当明确功能边界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完善的关键,在于构建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行分层的权利公示网络。这里所说的网络是以统一的数据标识、登记编号和信息共享接口作为连接点,将两类登记分别公示的内容联结起来,并进一步服务于交易流通、融资评估、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
这一网络可以理解为“三层衔接”。第一层是基础权益公示层,由数据产权登记公示数据资源的合法来源、持有主体、使用范围、经营限制及是否存在争议等信息,为市场主体判断数据能否进入流通提供依据。第二层是数据成果公示层,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数据集合的加工规则、样例存证、更新频率、结构说明、权利限制和许可方式,说明该数据集合相较于一般数据资源的独特价值。第三层是应用支撑层,将两类登记结果与数据交易平台、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相衔接,使登记信息能够在合同审查、资产评估、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中得到实际使用。这样形成的权利公示网络,能够把“谁有权流通数据”和“流通的数据成果价值何在”两个问题同时表达清楚。
三、优化登记程序:健全二元审查与证据规则
程序设计的精细性与科学性是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必由之路。针对当前登记公信力有待提升的现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应从“单一形式审查”向“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二元模式转型。完善后的程序应着重引入技术调查官与第三方机构审查机制,重点对登记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算法处理的真实性、智力投入的实质性展开技术核验,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信用支持”体系,减轻市场主体对于虚假登记或者重复登记的忧虑,保持登记效力在动态变化的数据环境下的稳定状态。
在救济层面,应当明确登记证书的证据推定效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无法当然创设绝对权利,也不能排除他人提出相反证据,但在侵权纠纷中,登记证书可以与合同、采集记录、加工日志、行业标准、技术比对报告等共同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证据链。对于恶意爬取、非法倒卖、超范围使用数据集合等行为,法院可以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要求被告就其数据来源、使用授权和处理过程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以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拓展应用场景:释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功能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价值,最终要在具体场景中体现。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数据要素流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面对的合规问题更加复杂:所谓数据合规性,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必要授权、是否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处理;所谓权属划分,主要涉及采集者、加工者、使用者、受托开发者之间对数据集合使用、收益和责任的分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通过前置的权利梳理和来源审查,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较为清晰的书面证据。因此,应鼓励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适当前移至数据集合建设、模型训练准备和数据产品上线之前,建立“源头合规”审查。企业在形成训练数据集、行业数据库或者算法服务数据集时,可以借助登记同步固化来源说明、处理规则、更新机制和授权边界,提前排查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避免高价值数据集合进入市场后的高风险。
此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还应在行政、司法和行业三个层面拓展应用。在行政管理层面,可将登记信息作为数据入表、数据资产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政策试点监管的重要参考,但不宜简单以是否登记作为市场准入的唯一条件。在司法审判层面,可将登记证书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用于判断权利基础、侵权可能性、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的必要性。在行业应用层面,可推动数据交易所、银行、评估机构和重点平台把登记信息纳入尽职调查、授信审查和交易合规审查。通过场景化应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从静态凭证转化为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动态工具。
规与事更则秩序稳,法与势合则治理兴。站在“十五五”新起点,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塑造为可确信、可维权、可治理的动态数据集合精细化保护工具,以制度合力释放数据要素效能,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2026-04.
[2]李丰刚.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启动,为什么我反而更看好数据知识产权[EB/OL].(2026-04-05)[2026-05-15].https://mp.weixin.qq.com/s/BbBIzwoAB76A3NtCDGYrYQ.
[3]冯晓青,沈韵.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构建[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39(4):122-130.
[4]杨莉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法治应对[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5(5):252-265.
[5]帅令.数据要素市场建构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完善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24,37(9):138-143.
基金项目: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教改项目(YJG2024024):产教融合协同育人视域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