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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视角下网络“开盒”行为的法律分析与保护路径
张译元
文章字数:2066
  网络“开盒”作为新型网络暴力行为,以非法挖掘、公开他人隐私信息为核心,常伴随群体性网络攻击甚至线下骚扰,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法益,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在数字化转型不断深化的当下,网络生态愈发复杂,“开盒”乱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难题。本文从法益保护视角,分析网络“开盒”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治理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与规制路径,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法治参考。
  一、网络“开盒”行为的内涵与现实危害
  网络“开盒”是兼具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特征的新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指不法分子以揭露、批判等名义,通过非法手段查找并公开不特定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使受害人处于“网络裸奔”状态,且常伴随诋毁、造谣、谩骂等行为,其危害已从虚拟网络延伸至现实生活,直接威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
  该行为的实施高度依赖网络黑灰产业,境外平台上的“社工库”成为核心信息来源。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数据泄露、内部人员倒卖等方式,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整合存储、明码标价售卖,形成了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为“开盒”行为提供了便利,也让信息泄露的范围不断扩大。
   二、网络“开盒”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目前已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多层次法律规制体系,为治理网络“开盒”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各部门也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开展专项行动,不断强化法律适用力度。
  在民事责任层面,“开盒”行为首要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1033条明确界定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禁止非法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受害人可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开盒”行为伴随捏造事实贬低他人社会评价、滥用他人肖像等情形,还可能侵犯名誉权、肖像权,行为人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在行政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将散布他人隐私列为违法行为,可对行为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到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开盒挂人”公开他人核心隐私的行为可直接适用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为平台履行信息监管、隐私保护义务提供了行政监管依据。
  三、网络“开盒”行为的治理现实困境
  尽管法律规制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网络“开盒”行为的治理仍面临诸多难题,导致法律威慑力未能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案件溯源难度大。部分施害者利用境外平台、虚拟手机号注册账号实施“开盒”行为,难以精准定位侵权人身份;同时,个人信息交易多通过境外渠道完成,网络黑灰产业链的跨地域性增加了执法追踪难度,无法从源头有效切断信息来源。
  二是未成年人责任缺位。部分未成年“开盒”者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无需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对涉事未成年人多以批评教育为主,缺乏有效的惩戒与约束机制,威慑力明显不足。
  三是平台审核机制乏力。部分网络平台受流量利益驱动,对涉“开盒”的争议内容纵容放任,甚至推动内容发酵,导致平台的内容审核、隐私保护义务沦为形式。同时,网络业态复杂,平台主体繁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审核标准,平台履行义务时缺乏明确指引,审核效果大打折扣。
  四是法律适用标准模糊。针对网络“开盒”这一新型侵权行为,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行为的入罪标准、获利金额界定、涉案信息条数认定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执法部门在办案中面临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受害者的维权路径也不够清晰。
  四、网络“开盒”乱象的法益保护路径
  治理网络“开盒”乱象,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凝聚平台、用户、执法部门、社会各界的合力,从技术防护、意识提升、执法协作、教育惩戒等多方面发力,构建法律、技术与社会协同的治理框架。网络运营商及数据中介是保护用户隐私的第一道防线,需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在信息采集环节,坚持“最小化采集”原则,以合法、正当、必要的方式收集用户信息;在信息使用环节,严格按照隐私政策限定使用范围,杜绝未经授权的滥用。同时,加强技术防护,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密存储,限制第三方非法访问,提供“一键匿名”“隐私屏蔽”等功能,让用户自主管理信息可见范围。此外,平台应建立“AI+人工”双重审核模式,对涉及个人隐私、暴力威胁的敏感内容进行实时过滤,对“开盒”相关关键词触发预警,及时清理违规信息、封禁违规账号,并加强内部管理与第三方合作监管,防止内部人员倒卖信息、合作方越权访问数据。
  五、结语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开盒”行为对公民法益的侵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必须得到依法严厉治理。从法益保护视角出发,治理“开盒”乱象既需要依托现有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强化执法力度;也需要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技术赋能筑牢隐私保护屏障;同时还需要提升全民网络隐私保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凝聚立法、司法、平台、社会公众的多方合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网络“开盒”与网络暴力蔓延,实现公民权利保障与网络生态净化的双重目标,共同营造清朗、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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