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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自动化行政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
文章字数:2684
当今,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入公共管理领域推动行政运行方式迎来深刻变革。随着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自动化行政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社会治理等场景,在提升治理精度与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推动政府治理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各类政务系统与数据平台不断收集、整合公民个人信息,使信息处理链条更长、涉及主体更多、风险点更密集。自动化行政凭借高效、精准、规模化处理优势,快速成为现代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然而,在显著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公共服务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全新挑战。如何在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找平衡点,规范公权力在数据时代的运行边界,已成为数字社会建设与公民权益保障的核心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根基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涵盖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医疗记录、人事档案等内容,与个人隐私高度关联,直接承载人格尊严与人权价值。[1]传统隐私法(或保护隐私权的民法制度)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进行保护,其注重的是个人的人格利益特别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利益,而进入信息社会后,政府成为个人信息最主要的收集者、处理者与使用者。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信息,都被纳入行政监管与服务体系,这也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在于防范公权力对公民信息权益的不当侵害。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首次以总括性原则确立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础。按照宪法精神与国际通行实践,个人信息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其保护重点不在于约束市场主体,而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为自动化行政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
二、自动化行政的内涵与实践形态
自动化行政是行政机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等技术,对行政事务开展自动化处理与决策的行政方式,具备数据驱动、高效便捷、减少人为干预等特征,同时也伴随着算法黑箱、灵活性不足、程序简化等潜在风险。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自动化行政呈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
部分自动化行政以人工主导分析与最终决策,算法仅承担数据识别、比对、分析等辅助工作,在行政执法中应用广泛。2018年,北京、杭州等地投入使用的“声呐电子眼”,算法系统通过对声音信号的频谱分析、特征提取以及数据库中标准声音模型比对精准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鸣笛行为,辅助交警查处违法鸣笛行为,在提升执法效率的同时保留人工裁量空间。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依靠预设规则独立完成标准化行政事务,多用于行政审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设施管理等场景。具备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可在规则范围内自主形成决策,但受技术水平与制度规范限制,目前仍以辅助决策为主,难以完全替代人工作出最终行政决定,相关模式仍需持续完善。
三、自动化行政对个人信息利用的积极影响
自动化行政让分散的个人信息转化为可支撑公共服务的有效资源,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提升。借助对海量个人信息的深度分析,政府能够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公共政策,依托健康数据优化公共卫生服务,通过交通数据完善城市规划布局,让数据服务于社会整体福利提升。
自动化行政还能有效打破传统行政中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改变信息孤岛、重复采集等问题。依托统一政务数据平台,部门间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教育、医疗、养老、征信、精准扶贫等领域,减少群众重复提交材料,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自动化系统可以快速完成信息核验、交叉比对,降低人工操作带来的失误,提升个人信息处理的效率与准确性。例如,龙岩市运用“政务数字机器人”自动核验公积金办理相关信息,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显著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与群众办事体验。
四、自动化行政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现实风险
自动化行政高度依赖个人信息支撑运行,信息收集、处理、使用全链条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部分行政机关为追求决策精准与服务高效,超出行政目的必要范围采集信息,违背“最小必要”原则,扩大公民隐私暴露范围,直接侵害公民人格权益。政府作为规模最大的信息处理主体,一旦缺乏有效约束,很容易引发信息滥用与权利受损问题。
算法在自动化行政中扮演关键角色,但算法设计与运行过程往往不透明,形成“算法黑箱”,行政相对人难以知晓个人信息被使用的逻辑与决策依据。自动化行政还简化了听证、说明理由等法定程序,容易引发算法歧视、错误决策等问题,公民权益受损后往往面临救济渠道不畅通的困境。
相较于商业机构的信息侵权行为,公权力越界使用个人信息的危害更隐蔽、影响范围更广。当前针对行政机关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技术防护、伦理约束仍不完善,公权力在数据使用环节的监督存在空白,个人信息权利保障存在明显短板。
五、协同推进自动化行政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
平衡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需要从法律、技术、伦理、监督等层面构建全流程防护体系,让自动化行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宪法人权保障精神为核心,明确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限定与最小必要原则,细化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的行为规范,恢复听证、说明理由等关键程序,强化对违法采集、滥用信息行为的责任追究。
运用数据脱敏、加密存储、权限管理等技术手段,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防范信息泄露、篡改与滥用。[2]推动算法规则适度公开与备案审查,打破算法黑箱,建立算法公平性审核机制,避免歧视性决策伤害公民权益。行政机关应当树立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理念,将人格尊严保障贯穿自动化行政全过程,强化工作人员信息保护责任与伦理培训,不以公共利益为名过度采集、随意使用个人信息。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使用规则与流程,搭建公众、媒体共同参与的多元监督渠道,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当信息处理行为。畅通行政复议、诉讼等维权路径,确保公民在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投诉、及时获得救济,补齐权利保障的最后一环。
六、结语
大数据时代,自动化行政是行政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与个人信息保护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可以协同发展的统一整体。自动化行政的推进,不应以牺牲公民信息权益为代价;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化,也不应阻碍合理的行政效率提升。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法律严格规制、技术严密防护、伦理刚性约束、监督全程覆盖为支撑,才能有效平衡公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让自动化行政安全高效运行,让个人信息在合理利用中释放价值,最终构建高效、公正、安全的数字行政体系,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7.
[2]刘青.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40.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根基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涵盖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医疗记录、人事档案等内容,与个人隐私高度关联,直接承载人格尊严与人权价值。[1]传统隐私法(或保护隐私权的民法制度)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进行保护,其注重的是个人的人格利益特别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利益,而进入信息社会后,政府成为个人信息最主要的收集者、处理者与使用者。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信息,都被纳入行政监管与服务体系,这也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在于防范公权力对公民信息权益的不当侵害。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首次以总括性原则确立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础。按照宪法精神与国际通行实践,个人信息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其保护重点不在于约束市场主体,而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为自动化行政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
二、自动化行政的内涵与实践形态
自动化行政是行政机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等技术,对行政事务开展自动化处理与决策的行政方式,具备数据驱动、高效便捷、减少人为干预等特征,同时也伴随着算法黑箱、灵活性不足、程序简化等潜在风险。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自动化行政呈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
部分自动化行政以人工主导分析与最终决策,算法仅承担数据识别、比对、分析等辅助工作,在行政执法中应用广泛。2018年,北京、杭州等地投入使用的“声呐电子眼”,算法系统通过对声音信号的频谱分析、特征提取以及数据库中标准声音模型比对精准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鸣笛行为,辅助交警查处违法鸣笛行为,在提升执法效率的同时保留人工裁量空间。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依靠预设规则独立完成标准化行政事务,多用于行政审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设施管理等场景。具备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可在规则范围内自主形成决策,但受技术水平与制度规范限制,目前仍以辅助决策为主,难以完全替代人工作出最终行政决定,相关模式仍需持续完善。
三、自动化行政对个人信息利用的积极影响
自动化行政让分散的个人信息转化为可支撑公共服务的有效资源,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提升。借助对海量个人信息的深度分析,政府能够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公共政策,依托健康数据优化公共卫生服务,通过交通数据完善城市规划布局,让数据服务于社会整体福利提升。
自动化行政还能有效打破传统行政中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改变信息孤岛、重复采集等问题。依托统一政务数据平台,部门间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教育、医疗、养老、征信、精准扶贫等领域,减少群众重复提交材料,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自动化系统可以快速完成信息核验、交叉比对,降低人工操作带来的失误,提升个人信息处理的效率与准确性。例如,龙岩市运用“政务数字机器人”自动核验公积金办理相关信息,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显著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与群众办事体验。
四、自动化行政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现实风险
自动化行政高度依赖个人信息支撑运行,信息收集、处理、使用全链条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部分行政机关为追求决策精准与服务高效,超出行政目的必要范围采集信息,违背“最小必要”原则,扩大公民隐私暴露范围,直接侵害公民人格权益。政府作为规模最大的信息处理主体,一旦缺乏有效约束,很容易引发信息滥用与权利受损问题。
算法在自动化行政中扮演关键角色,但算法设计与运行过程往往不透明,形成“算法黑箱”,行政相对人难以知晓个人信息被使用的逻辑与决策依据。自动化行政还简化了听证、说明理由等法定程序,容易引发算法歧视、错误决策等问题,公民权益受损后往往面临救济渠道不畅通的困境。
相较于商业机构的信息侵权行为,公权力越界使用个人信息的危害更隐蔽、影响范围更广。当前针对行政机关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技术防护、伦理约束仍不完善,公权力在数据使用环节的监督存在空白,个人信息权利保障存在明显短板。
五、协同推进自动化行政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
平衡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需要从法律、技术、伦理、监督等层面构建全流程防护体系,让自动化行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宪法人权保障精神为核心,明确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限定与最小必要原则,细化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的行为规范,恢复听证、说明理由等关键程序,强化对违法采集、滥用信息行为的责任追究。
运用数据脱敏、加密存储、权限管理等技术手段,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防范信息泄露、篡改与滥用。[2]推动算法规则适度公开与备案审查,打破算法黑箱,建立算法公平性审核机制,避免歧视性决策伤害公民权益。行政机关应当树立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理念,将人格尊严保障贯穿自动化行政全过程,强化工作人员信息保护责任与伦理培训,不以公共利益为名过度采集、随意使用个人信息。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使用规则与流程,搭建公众、媒体共同参与的多元监督渠道,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当信息处理行为。畅通行政复议、诉讼等维权路径,确保公民在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投诉、及时获得救济,补齐权利保障的最后一环。
六、结语
大数据时代,自动化行政是行政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与个人信息保护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可以协同发展的统一整体。自动化行政的推进,不应以牺牲公民信息权益为代价;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化,也不应阻碍合理的行政效率提升。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法律严格规制、技术严密防护、伦理刚性约束、监督全程覆盖为支撑,才能有效平衡公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让自动化行政安全高效运行,让个人信息在合理利用中释放价值,最终构建高效、公正、安全的数字行政体系,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7.
[2]刘青.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40.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