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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王亚娜
文章字数:1919
  一、问题的提出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财产类型复杂性日益突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这使得男女双方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与分配更加关注。因此,越来越多婚姻关系当事人选择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夫妻财产约定制填补了其存在的空白。在我国,婚姻双方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被统称为“夫妻财产协议”。目前为止,有关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条文仅有《民法典》第1065条这一条,其内容相对宽泛且简单,而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多样、内容繁杂,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频繁发生。随着离婚率不断提高以及财产形式日益复杂,人们对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愈发重视。因此,研究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间赠与合同的区别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对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尊重夫妻财产自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协议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一)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间赠与协议界定模糊。研究发现,各地法院对夫妻财产协议性质的认定存在差异,同案异判的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部分法院甚至直接回避对约定性质的认定,仅强调“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32条对夫妻间赠与的规定与《民法典》第1065 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存在重合之处,难以区分究竟属于夫妻间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这一模糊立法可能会加剧裁量的分歧。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存在分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规定物权变动的规则,所以夫妻财产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意见不一。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房屋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双方最重要的财产,且系一般家庭价值最大的财产,因此对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的明确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的传统婚姻家庭伦理强调夫妻一体,而产权意识则较为薄弱,这种情况下,即使签订了财产协议,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现象普遍的原因,除了夫妻双方的忽视,还有夫妻财产物权变动制度不完善。
  (三)欠缺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协议不仅影响夫妻双方财产归属于债务的分配,还会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铴锣当事人频繁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协议,那么将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大的挑战,法院不仅要对变更或撤销行为进行评价,还要对前后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但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变更或撤销制度。鉴于夫妻财产协议的特殊性,对其变更与撤销理应更为谨慎。
  三、夫妻财产协议法律适用的完善路径
  (一)厘清夫妻财产协议和夫妻间赠与合同的划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裁判选择回避对夫妻财产协议性质的界定。关于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学界普遍主张夫妻间约定财产的归属原则上属于夫妻财产协议。但是若在约定中明确写明了“赠与”或者“赠送”等表述,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行为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身份而展开的财产处分行为,而赠与行为并无身份要求。
  (二)明确夫妻财产协议中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判断夫妻财产协议能否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将其法律效力区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在夫妻内部,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物权效力,而非仅限于债权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是为了确保市场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夫妻间财产协议是依附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并不追求物的等价交换,不能单纯凭借登记内容来判断物权的归属。在对外效力上,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健全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域外立法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存在差异。例如法国在程序上作出了区分,夫妻婚礼前订立还是婚礼后约定,有不同的变更或者撤销程序;瑞士更关注协议被撤销后的安排,要求夫妻双方重新达成一个新协议,或者专用另一财产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各国立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协商撤销原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任何一方认为协议对自己极其不公平、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夫妻双方变更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协议经过公证的,那么新协议应经过公证才能撤销或者变更,此外财产协议涉及第三人时,应当取得其同意。
  四、结论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与多变,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促进婚姻关系的妥善处理,完善夫妻财产协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夫妻财产关系是社会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的明确,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人们的约定财产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可以遇见未来夫妻间进行财产约定将成为常态,实践中与之相关的各类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充分说明我国对此制度的完善存在迫切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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