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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之反思与重构
文章字数:4551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法治中国建设水平的提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否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以宿迁为例,重新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以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更好地推动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修改之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随着经济基础及相关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阶段从依法治国走向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发展,由原来的“十一个坚持”更新完善为“十二个坚持”,增加“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并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同时,非物质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环,也必然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驾护航。因此,提升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质量必须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需要。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大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紧紧抓住习近平文化思想,重点要领会其四大核心要义。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思想文化建设关系到意识形态工作。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第二,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激励着中华儿女继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国梦的实现。第三,坚持“两个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样才能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第四,坚持文明交流互鉴,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维护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的同时,要汲取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与世界其他文明互通有无,交流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宿迁非物质文化工作要顺应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大潮,牢牢把握习近平文化思想。与之相适应,宿迁非物质文化地方立法工作要反映宿迁非物质文化建设的需要。
(三)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修订趋势。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与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民生保障的结合等,该法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2025年6月20日至7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站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角度明确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重新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逻辑体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增加“保障和监督”一章;具体立法建议丰富而全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上的权限和职责,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定和维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资金和政策等方面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的保障工作,同时赋予相应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及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权,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更加明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和基本法理,当上位法修改时,下位法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作为下位法,要随着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改而作出相应调整。
二、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之现状梳理
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宿迁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法治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但它随着历史的变迁,逐渐出现一定的弊端。
(一)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的现状。目前,宿迁主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和《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当时的上位法、结合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2015年3月3日,宿迁市政府四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其立法目的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明确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的职责,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与申报机制,初步规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2023年10月31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虽然不是专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它适用于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该法规定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相关国家机关保护大运河文化的职责,专章规定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规划和保护、传承和利用、监督和保障,规定了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虽然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行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根据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13年修订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的,而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面临着修改,并且现行的《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在制定之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还没有正式提出。《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之时,习近平文化思想刚刚正式提出。可见,随着立法环境的变化,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需要及时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更新相应的制度。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科学的、精细的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而宿迁的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比较粗疏,不能很好地适应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需要。其主要的立法问题是:没有站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的背景下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体系;没有就境外组织或个人对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作出规定;对于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没有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规则没有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当选条件以及当选后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机制有待加强等等。
三、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之构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需要良法善治。而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的局限性将会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
(一)吸收最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指导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滋养着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对从富起来走向强起来路上的中国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弥足珍贵。同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魂脉。新时代的中国,其文化建设目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新时代的中国也正处于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必然要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法治中国建设当中。正如前文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文化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的指导思想。它们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不偏离航向和轨道。因此,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把其精神融入立法体系中。
(二)修改、增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1.增添境外组织或个人对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制度。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并没有放松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真正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因此,针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对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必须从制度上确保安全。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申请及评审规则应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申请及评审规则有利于真正筛选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还能够约束权力滥用,使权力真正地为民所用。3.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任及其权利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4年7月印发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但其法律效力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有待优化。这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选任工作,使得一些代表性传承人只重视权利保护而忽略其义务担当。这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起到负面影响。因此,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任条件及其权利义务。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更好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在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专项经费支持、场馆建设和人员培训的基础上,还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四、结语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除了要遵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外,还要充分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禀赋以及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要对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实践充分调研,并做好立法评估工作,使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助力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
基金项目:2025年度宿迁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治保障研究”(25SYW-109)。
作者系宿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修改之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随着经济基础及相关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阶段从依法治国走向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发展,由原来的“十一个坚持”更新完善为“十二个坚持”,增加“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并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同时,非物质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环,也必然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驾护航。因此,提升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质量必须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需要。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大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紧紧抓住习近平文化思想,重点要领会其四大核心要义。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思想文化建设关系到意识形态工作。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第二,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激励着中华儿女继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国梦的实现。第三,坚持“两个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样才能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第四,坚持文明交流互鉴,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维护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的同时,要汲取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与世界其他文明互通有无,交流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宿迁非物质文化工作要顺应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大潮,牢牢把握习近平文化思想。与之相适应,宿迁非物质文化地方立法工作要反映宿迁非物质文化建设的需要。
(三)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修订趋势。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与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民生保障的结合等,该法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2025年6月20日至7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站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角度明确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重新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逻辑体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增加“保障和监督”一章;具体立法建议丰富而全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上的权限和职责,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定和维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资金和政策等方面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的保障工作,同时赋予相应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及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权,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更加明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和基本法理,当上位法修改时,下位法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作为下位法,要随着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改而作出相应调整。
二、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之现状梳理
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宿迁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法治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但它随着历史的变迁,逐渐出现一定的弊端。
(一)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的现状。目前,宿迁主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和《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当时的上位法、结合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2015年3月3日,宿迁市政府四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其立法目的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明确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的职责,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与申报机制,初步规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2023年10月31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虽然不是专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它适用于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该法规定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相关国家机关保护大运河文化的职责,专章规定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规划和保护、传承和利用、监督和保障,规定了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虽然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行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根据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13年修订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的,而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面临着修改,并且现行的《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在制定之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还没有正式提出。《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之时,习近平文化思想刚刚正式提出。可见,随着立法环境的变化,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需要及时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更新相应的制度。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科学的、精细的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而宿迁的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比较粗疏,不能很好地适应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需要。其主要的立法问题是:没有站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的背景下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体系;没有就境外组织或个人对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作出规定;对于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没有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规则没有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当选条件以及当选后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机制有待加强等等。
三、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之构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需要良法善治。而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的局限性将会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
(一)吸收最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指导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滋养着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对从富起来走向强起来路上的中国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弥足珍贵。同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魂脉。新时代的中国,其文化建设目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新时代的中国也正处于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必然要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法治中国建设当中。正如前文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文化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的指导思想。它们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不偏离航向和轨道。因此,完善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把其精神融入立法体系中。
(二)修改、增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1.增添境外组织或个人对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制度。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并没有放松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真正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因此,针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对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必须从制度上确保安全。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申请及评审规则应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申请及评审规则有利于真正筛选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还能够约束权力滥用,使权力真正地为民所用。3.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任及其权利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4年7月印发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但其法律效力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有待优化。这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选任工作,使得一些代表性传承人只重视权利保护而忽略其义务担当。这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起到负面影响。因此,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任条件及其权利义务。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更好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在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专项经费支持、场馆建设和人员培训的基础上,还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四、结语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除了要遵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外,还要充分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禀赋以及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要对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实践充分调研,并做好立法评估工作,使宿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助力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
基金项目:2025年度宿迁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宿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治保障研究”(25SYW-109)。
作者系宿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