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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文章字数:1558
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新型业态,表现出即时性、交互性、虚拟性等特征。随着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其一方面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全新增长点,另一方面受制于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维权难度大等问题,使得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基于此,探寻网络直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行业的一项重要议题。
一、网络直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
(一)消费者知情权受限。网络直播中,商品信息表现出明显的实时化、碎片化特征,主播为调动消费者消费欲望,通常会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有意识淡化或回避商品的材质来源、关键参数、售后政策等信息,主播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不小限制。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受侵犯。网络直播中,主播常借助“库存紧张”“全网最低价”等宣传手段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又或者通过捆绑销售、预先抬高价格再限时降价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这一系列价格欺骗行为使得消费者难以公平获取商品价格,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构成了侵犯。
(三)消费者求偿权行使难度大。网络直播通常会涉及主播、商家、平台等各方主体,由于直播相关法律责任界定尚不十分明确,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很难找到责任主体,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另外,消费者在维权时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受证据保存难、异地交易等因素影响,使得举证困难,让消费者不得不放弃救济权利。
二、网络直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完善路径
(一)明确相关责任主体。面对网络直播中相关法律责任界定模糊困境,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主播、商家及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首先,在主播法律责任界定上,要求其对直播中的宣传内容承担责任,确保其审慎选品及宣传。其次,在商家法律责任界定上,应当将其界定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的产品,还应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再次,在平台法律责任界定上,要求其履行全面的审核及监管义务,做好对平台主播、商家相关资质的审查工作。基于此,通过构建主播规范宣传、商家首要负责、平台严格监管的联动责任体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的责任指向。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鉴于网络直播的特殊性,应当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针对性补充及细化。首先,在信息规制方面,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细化,提升其在网络直播中的可操作性。例如,针对网络直播中的信息宣传环节,通过制定量化指标,更为明确地界定哪种程度属于虚假宣传,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其次,在价格监管方面,将一系列网络直播中涉及的典型价格欺骗行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具体情形,并制定网络直播价格行为规范,确保直播中展示价格优惠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验证性,以及通过建立价格公示、可追溯制度,保证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及可追溯性。
(三)完善救济途径。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可帮助消费者降低维权成本、难度。首先,应当拓宽消费者投诉渠道,除去为消费者提供协会投诉热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的传统投诉渠道之外,还可通过直播平台设置显眼投诉入口,为消费者反馈问题创造便利。其次,加强行政监管与协作,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打造全国统一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推进异地投诉、跨区域协查及协同执法,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增长、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参差、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直播消费领域的法律保护,明确各方责任,完善法规细则,畅通投诉与监管协作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维权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求偿权,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走向规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作者单位: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ofNewSouthWales)
一、网络直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
(一)消费者知情权受限。网络直播中,商品信息表现出明显的实时化、碎片化特征,主播为调动消费者消费欲望,通常会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有意识淡化或回避商品的材质来源、关键参数、售后政策等信息,主播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不小限制。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受侵犯。网络直播中,主播常借助“库存紧张”“全网最低价”等宣传手段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又或者通过捆绑销售、预先抬高价格再限时降价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这一系列价格欺骗行为使得消费者难以公平获取商品价格,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构成了侵犯。
(三)消费者求偿权行使难度大。网络直播通常会涉及主播、商家、平台等各方主体,由于直播相关法律责任界定尚不十分明确,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很难找到责任主体,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另外,消费者在维权时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受证据保存难、异地交易等因素影响,使得举证困难,让消费者不得不放弃救济权利。
二、网络直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完善路径
(一)明确相关责任主体。面对网络直播中相关法律责任界定模糊困境,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主播、商家及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首先,在主播法律责任界定上,要求其对直播中的宣传内容承担责任,确保其审慎选品及宣传。其次,在商家法律责任界定上,应当将其界定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的产品,还应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再次,在平台法律责任界定上,要求其履行全面的审核及监管义务,做好对平台主播、商家相关资质的审查工作。基于此,通过构建主播规范宣传、商家首要负责、平台严格监管的联动责任体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的责任指向。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鉴于网络直播的特殊性,应当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针对性补充及细化。首先,在信息规制方面,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细化,提升其在网络直播中的可操作性。例如,针对网络直播中的信息宣传环节,通过制定量化指标,更为明确地界定哪种程度属于虚假宣传,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其次,在价格监管方面,将一系列网络直播中涉及的典型价格欺骗行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具体情形,并制定网络直播价格行为规范,确保直播中展示价格优惠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验证性,以及通过建立价格公示、可追溯制度,保证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及可追溯性。
(三)完善救济途径。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可帮助消费者降低维权成本、难度。首先,应当拓宽消费者投诉渠道,除去为消费者提供协会投诉热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的传统投诉渠道之外,还可通过直播平台设置显眼投诉入口,为消费者反馈问题创造便利。其次,加强行政监管与协作,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打造全国统一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推进异地投诉、跨区域协查及协同执法,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增长、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参差、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直播消费领域的法律保护,明确各方责任,完善法规细则,畅通投诉与监管协作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维权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求偿权,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走向规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作者单位: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ofNewSouthW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