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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剩余价值创造与分配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启示
文章字数:2032
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形态不再受地点、时间限制且被广泛物化,拓展了剩余价值创造的新源泉。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紧密联系、深度融合,对数字资本形成显著扩张作用,促使其呈现垄断与主导态势。在数字资本的掌控下,资本主义剩余价值领域出现特殊的“事实悖论”,迫切需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回应时代之问,引导数字资本发挥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一、数字时代数字劳动新形态
数字时代催生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数字劳动新兴经济形态,改变了传统生产方式,创造了诸多新就业机会。“数字劳动”概念尚未在学术界形成统一认知,与传统劳动相比,其新形态主要体现在劳动主要形式、劳动三要素、劳动过程特征及劳动贡献等方面。
进入数字时代后,劳动三要素对数字劳动具有关键意义。劳动对象突破传统局限,扩展到互联网平台中的所有活动主体,以信息、数据及非物质资源为核心形态实现资源整合创新;数字劳动者主要依附于数字技术及各类在线平台,这些虚拟化劳动工具在知识赋能下创造更高价值,使劳动价值更依赖脑力投入。此外,数字劳动的核心导向从生产者转向消费者,对劳动者提出新要求——需立足顾客视角,根据真实需求与喜好调整产品产出,实现“个性化定制”,进而强化脑力、创新、知识等方面的贡献。
二、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形式与分配机制
(一)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形式。数字时代,数字劳动者在数字领域投入活劳动参与价值创造全过程,数字技术助力劳动成果快速传播与应用,实现价值最大化。数字技术在数字劳动中催生的剩余价值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数字技术大幅提升整体生产效率,充分挖掘劳动者价值潜能,进而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第二,数字技术推动商业模式与市场模式迭代升级,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部分转化为剩余价值;第三,数字技术变革传统劳动形式,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推动剩余价值持续增长,同时也为资本掌控生产、加剧剩余价值剥削提供了条件。
(二)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分配的机制。数字时代,数字资本掌控着数据、算力、算法等数字化生产资料,独占数据价值化收益生态圈,造成数字生产关系中的经济不平等,主导着数字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分配秩序。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形式的变革,对分配产生了深刻影响,而剩余价值创造是分配的前提,这一逻辑与马克思经济理论框架高度契合。一方面,数字资本通过平台自营与跨界融合,重塑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秩序——搭建供给侧与需求端无缝对接的线上通道,提供产品推荐、品牌推广等数字化服务,攫取了本应由商业资本家获得的商业利润;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凭借平台数字基础设施与便捷新颖的用户界面,吸引并推动活跃用户无偿参与数字网络空间生产,依靠“占有使用信息、软件和建造的网络所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获利,并通过税收与转移支付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再分配。
三、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剩余价值创造与分配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进入数字时代,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依法保护数字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正确认识和把握数字资本的特性与行为规律,支持引导数字资本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数字普惠、消弭数字鸿沟,既是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
第一,支持和引导数字劳动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创造与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数字劳动作为新型就业形态,面对数字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一般特性及资本积累、扩张、流动的特殊性,需依法保护数字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合法权益,通过促进数字普惠、消弭数字鸿沟,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推动数字劳动在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权益保护机制。数字时代,数字资本“最严算法”导致的数字劳动者过劳问题与不稳定就业境遇,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要加强新就业形态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针对用工关系多样化的特点,明晰用工关系性质,依据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劳动自主性、生产资料垄断性等因素,合理界定平台企业与数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分享数字经济红利的制度,特别是强化其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制度保障,让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数字经济领域落地生根。
第三,有效遏制数字资本的数据垄断与算法操纵,构建完善数字经济有效监管机制。我国全面贯彻“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监管方针,严格落实《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既防止监管缺位或滞后助长数字资本野蛮生长,又警惕监管过度导致数字资本收缩“避险”,错失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机遇。针对数字经济“天然垄断趋势”的特点,强化政府主导、多边参与的算法审查与算法问责机制,推广“算法取中”等合理监管方式,有效节制数据垄断与算法操纵。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
一、数字时代数字劳动新形态
数字时代催生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数字劳动新兴经济形态,改变了传统生产方式,创造了诸多新就业机会。“数字劳动”概念尚未在学术界形成统一认知,与传统劳动相比,其新形态主要体现在劳动主要形式、劳动三要素、劳动过程特征及劳动贡献等方面。
进入数字时代后,劳动三要素对数字劳动具有关键意义。劳动对象突破传统局限,扩展到互联网平台中的所有活动主体,以信息、数据及非物质资源为核心形态实现资源整合创新;数字劳动者主要依附于数字技术及各类在线平台,这些虚拟化劳动工具在知识赋能下创造更高价值,使劳动价值更依赖脑力投入。此外,数字劳动的核心导向从生产者转向消费者,对劳动者提出新要求——需立足顾客视角,根据真实需求与喜好调整产品产出,实现“个性化定制”,进而强化脑力、创新、知识等方面的贡献。
二、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形式与分配机制
(一)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形式。数字时代,数字劳动者在数字领域投入活劳动参与价值创造全过程,数字技术助力劳动成果快速传播与应用,实现价值最大化。数字技术在数字劳动中催生的剩余价值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数字技术大幅提升整体生产效率,充分挖掘劳动者价值潜能,进而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第二,数字技术推动商业模式与市场模式迭代升级,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部分转化为剩余价值;第三,数字技术变革传统劳动形式,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推动剩余价值持续增长,同时也为资本掌控生产、加剧剩余价值剥削提供了条件。
(二)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分配的机制。数字时代,数字资本掌控着数据、算力、算法等数字化生产资料,独占数据价值化收益生态圈,造成数字生产关系中的经济不平等,主导着数字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分配秩序。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形式的变革,对分配产生了深刻影响,而剩余价值创造是分配的前提,这一逻辑与马克思经济理论框架高度契合。一方面,数字资本通过平台自营与跨界融合,重塑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秩序——搭建供给侧与需求端无缝对接的线上通道,提供产品推荐、品牌推广等数字化服务,攫取了本应由商业资本家获得的商业利润;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凭借平台数字基础设施与便捷新颖的用户界面,吸引并推动活跃用户无偿参与数字网络空间生产,依靠“占有使用信息、软件和建造的网络所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获利,并通过税收与转移支付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再分配。
三、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剩余价值创造与分配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进入数字时代,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依法保护数字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正确认识和把握数字资本的特性与行为规律,支持引导数字资本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数字普惠、消弭数字鸿沟,既是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
第一,支持和引导数字劳动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创造与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数字劳动作为新型就业形态,面对数字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一般特性及资本积累、扩张、流动的特殊性,需依法保护数字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合法权益,通过促进数字普惠、消弭数字鸿沟,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推动数字劳动在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权益保护机制。数字时代,数字资本“最严算法”导致的数字劳动者过劳问题与不稳定就业境遇,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要加强新就业形态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针对用工关系多样化的特点,明晰用工关系性质,依据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劳动自主性、生产资料垄断性等因素,合理界定平台企业与数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分享数字经济红利的制度,特别是强化其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制度保障,让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数字经济领域落地生根。
第三,有效遏制数字资本的数据垄断与算法操纵,构建完善数字经济有效监管机制。我国全面贯彻“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监管方针,严格落实《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既防止监管缺位或滞后助长数字资本野蛮生长,又警惕监管过度导致数字资本收缩“避险”,错失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机遇。针对数字经济“天然垄断趋势”的特点,强化政府主导、多边参与的算法审查与算法问责机制,推广“算法取中”等合理监管方式,有效节制数据垄断与算法操纵。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