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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逻辑理路
王乐乐
文章字数:1965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先后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任务之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自觉,具有内在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
   理论之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两个结合”的重要理论成果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两个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生动体现。一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马克思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进一步警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同时,他以美索不达米亚、希腊等地因过度开发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史实为例,说明人类若违背自然规律,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这些生态观为当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性的理论指导。二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厚土壤。中国古代哲学强调“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万物一体”的整体宇宙观,正是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浸润下,使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更加清晰明确,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理念与实践提供了文化土壤。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者交融互鉴,共同构筑了这一理念坚实的理论根基。
   历史之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探索的经验总结
  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国情和面临的主要时代任务,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努力进行探索实践。一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为了更好地开展边区建设工作,生态建设不可或缺。为此,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陕甘宁边区违警罚条例草案》等法规,为森林植被保护、垦区规划保护等提供了初步的法治保障。二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家百废待兴,毛泽东于1956年发出“绿化祖国”的号召。自此,中国开始了“绿化运动”。然而,在一些激进政策推动下,也出现了生态破坏现象,这些相关经验教训为后来的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历史镜鉴。三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更好地保护环境,我国先后于1973年和1979年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构建起环境治理体系。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召开系列重要会议,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提出“美丽中国”奋斗目标。新时代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成就,生态文明建设也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现实之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站稳人民立场,推动强国建设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大战略任务。一是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角度来看,强国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核心驱动力就是由人民群众来推动。现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活条件,更期待能够拥有健康的饮食、优美的环境和新鲜的空气。因此,生态环境的好坏不仅是衡量我国高质量发展成效高低的关键指标,更关乎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必须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高度谋划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心聚力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当今世界正面临气候危机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蔓延等严峻的全球性挑战,西方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付出了巨大生态与社会代价。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施行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在全球生态治理当中的积极作为与务实贡献,都充分彰显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仅服务于中国自身高质量发展,还为解决全球生态危机提供了新思路、新模式,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应对复杂系统性挑战中的独特优势,充分展现了中国负责任的大国担当。
  课题名称:本文系2024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基于岩佐茂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24KY110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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