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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边界问题研究
文章字数:3567
地理标志是一种能反映地域特色的符号,被有关团体和消费者所关注。由于地理标志能反映出某个商品的产地,它能把商品与特定的质量和声誉联系起来,所以它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本文以潼关肉夹馍为例,对“某一地域风味食品被注册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后,其他生产、销售该地方小吃的经营者能否在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小吃的通用名称”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深入研究目前国内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的维权越界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行业协会将被认为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家告上法庭,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这些协会明确规定商家必须支付相应的商标许可费用,否则就是侵权。很多商家辛苦经营多年,名声才刚刚树立起来,就被行业协会告上法庭,被人怀疑是在“敲竹杠”,被“收割”。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严格审查,“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这两个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商标得到了正式认可。“逍遥镇胡辣汤”为普通商标,在《商标法》中规定,普通商标被侵权时,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该协会有权对侵犯商标权的商贩进行起诉;“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当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许可权。
此外,还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权属于已登记的权利人,当地生产商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该标识;未提交注册或提交未获核准的,其有权在满足其注册要求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注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取得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他人也可以继续在此商标之上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地域名称,而不用害怕被他人侵犯。上述法律的出台,引发了一系列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矛盾:一是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二是他人对其所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正当使用。
“潼关肉夹馍”是否具备注册地理标志的资格、其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类似于“潼关肉夹馍”包含地名的小吃被注册成集体商标之后,那么其他人不能使用该种小吃的通用名称了吗?若其他人侵权后,集体商标权人该如何维权?当集体商标包含其地理标志的小吃中的独占使用权和合理使用之间出现矛盾时,该如何解决呢?
二、从保护对象分析地方小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就商标专用权而言,持有人可对其进行使用或许可。从排除权的行使上看,注册权人可以对其他同类或近似的商标加以限制。但是,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仅限于对同一或相似的产品进行排除,并不具备广义的排他性。从“地方名+小吃名”概念出发,排除权利的主体应当局限于商品,而不能扩展到餐饮业等领域。在我国《商标法》中,“商品”一词被用于界定地理标志,而在现行的法律解释文献中,并未对“商品”中含有“服务”作出具体的说明。《商标法》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仅限于“商品”,而非“服务”,这可能就是潼关肉夹馍协会在43类餐饮服务类中提出的“潼关肉夹馍”集体注册被拒绝的一个重要理由。
“潼关肉夹馍”被批准登记在第30类,其类似群为3007种,而《分类表》中的第43类是个体或组织向顾客供应饮食的类别。“潼关肉夹馍”系列侵权案例中,涉案商品包含了“潼关肉夹馍”图案作为食品经营场所的标志,这种使用方法是否属于“潼关肉夹馍”的注册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均有不同意见。已经有一些法院的裁判,都以《商标法》第57条第2款为准,对涉案商品进行了侵权判定。
如果将“肉夹馍”与“肉夹馍小吃店”视为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将会对商标的使用范围产生不正当的扩大。首先,地理标志所保护的客体是商品,而非服务。如果肉夹馍类商品与其提供“肉夹馍”的餐饮服务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则会使“肉夹馍”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这就违背了“地理标志”的基本原则。其次,从“效果”角度来看,如果判定两者的“相似”,将对“潼关肉夹馍”在市场上的宣传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其它地理标志产品相比,肉夹馍等地域特色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多为现场加工制作、销售,若将其加工为预包装食品出售,就会对食品的口感、品质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具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品牌,需要注册用户是潼关美食协会的成员,并且其成员也应在注册的产地区域内,如果不是本地区的成员使用,将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样的限制,使得潼关县没有一家餐厅能在“潼关”市场上公开销售潼关肉夹馍,因为不满足要求,就会被认为侵犯注册商标权,无法进入市场。这对潼关的传承与发展是不利的。
三、从关联性要素分析地方小吃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的条件
行业协会在为其小吃申请地理标志时,往往采取“地域+特色”相结合的方法。对于这样的地方小吃,必须以本地的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为依据,以其特有的品质为前提,才能被批准注册,而不能只以人文技艺为前提。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是对产品特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要素,“或”即表示这两种要素既可能共同发生影响,也可能只发生其中一种。作为一种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小吃,它所受的人文环境的冲击尤为明显。传统小吃最显著的特色就是运用了传统的加工方法,使得它拥有独特的口味。由于传统风味小吃的口味和声誉与其加工方式的关系更密切,不受本地自然环境的干扰,所以,只要掌握了这一技术,就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具有地域特色的小吃。按照一般人的认知和情感来看,经营者使用了原产地的正宗生产技术进行加工,并将地理位置和产品名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这并不构成欺诈或者误导。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该地域标记的所有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对该民族民间小吃的来源地及一般的名称加以限定,则明显不妥。对于普通名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三种标准:一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二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是为一般大众所知。本案中的肉夹馍,尽管有猪肉、水质、面粉、工艺要求等方面的判定因素,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判定标准,所以难以根据这个标准来判定一件商品究竟是不是肉夹馍。关于潼关肉夹馍能否作为一种小型食物的一般商品,还需要通过“相关公众对其的普遍认识”来进行判定。但是,这个标准的实施还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准则太笼统、太抽象,没有一个可以定量确定的规则。在处理一些特定的案例时,一般都会使用官方记载,如地方志等,以此为基础进行鉴别。由于缺乏官方备案,此类案例一般都是由申请人或者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判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差错。正由于上述的产品定义问题,使得所有权人很容易把两种根本不一样的商品误以为是同一个东西,把本来不侵权的行为当成了侵权,从而造成了所有人向有关方提出了侵权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小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标准
首先,要以地域特色小吃为对象,确定其与地域特色食品的关联依据;其次,在《商标法》中,将“自然、人文”两个方面的内容改为“自然、人文”两个方面的目的,从而达到与之相适应的目的。根据某一产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征,将其归于一个地域。
其次是对相关要件的认定进行了改进。建立相关的专家审核流程,对什么是商品特征,商品特征与自然、人文要素的关系进行细致的技术审核,并将审核理由的结论发布到该地理标志的初次公告中。
再者,以公众认知为考虑要素,以保护商标权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为出发点,检验其是否符合注册的要求。日本特许管理局参照日本的区域品牌注册制度,允许团体或其会员使用,并在此基础上达到了一个特定的程度,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团体或其会员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最后,商标的界限并不明显,商业标记近似和商品相似等界定了各自的权利领域,存在着很大的伸缩余地,需要对其进行灵活的判断,以反映其对商品的保护强度。“地名+小吃名”的品牌,就是把原有的公用资源纳入社团会员的权益范围。然而,由于该商标所含有的公开范围的资讯并不能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因此,大众仍然可以对公开的资讯进行正当的利用。
在潼关的“肉夹馍”案中,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应以“利害关系”作为衡量标准。要正确判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有关的解释。首先,按照TRIPS协议,为了给用户足够的资讯,可以将地理标志用于不含酒精的非限制性商品而不引起混淆。其次,即使有了“混淆”的可能,也不应该将“合理使用”排除在外。在审理“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对商标近似与商品/服务是否具有相似性进行精确判定,并以“利益均衡”的价值判定为衡量尺度,对排除权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从而对“集体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进行更好的保障。更好地利用其在创建区域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帮助区域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行业协会将被认为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家告上法庭,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这些协会明确规定商家必须支付相应的商标许可费用,否则就是侵权。很多商家辛苦经营多年,名声才刚刚树立起来,就被行业协会告上法庭,被人怀疑是在“敲竹杠”,被“收割”。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严格审查,“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这两个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商标得到了正式认可。“逍遥镇胡辣汤”为普通商标,在《商标法》中规定,普通商标被侵权时,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该协会有权对侵犯商标权的商贩进行起诉;“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当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许可权。
此外,还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权属于已登记的权利人,当地生产商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该标识;未提交注册或提交未获核准的,其有权在满足其注册要求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注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取得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他人也可以继续在此商标之上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地域名称,而不用害怕被他人侵犯。上述法律的出台,引发了一系列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矛盾:一是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二是他人对其所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正当使用。
“潼关肉夹馍”是否具备注册地理标志的资格、其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类似于“潼关肉夹馍”包含地名的小吃被注册成集体商标之后,那么其他人不能使用该种小吃的通用名称了吗?若其他人侵权后,集体商标权人该如何维权?当集体商标包含其地理标志的小吃中的独占使用权和合理使用之间出现矛盾时,该如何解决呢?
二、从保护对象分析地方小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就商标专用权而言,持有人可对其进行使用或许可。从排除权的行使上看,注册权人可以对其他同类或近似的商标加以限制。但是,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仅限于对同一或相似的产品进行排除,并不具备广义的排他性。从“地方名+小吃名”概念出发,排除权利的主体应当局限于商品,而不能扩展到餐饮业等领域。在我国《商标法》中,“商品”一词被用于界定地理标志,而在现行的法律解释文献中,并未对“商品”中含有“服务”作出具体的说明。《商标法》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仅限于“商品”,而非“服务”,这可能就是潼关肉夹馍协会在43类餐饮服务类中提出的“潼关肉夹馍”集体注册被拒绝的一个重要理由。
“潼关肉夹馍”被批准登记在第30类,其类似群为3007种,而《分类表》中的第43类是个体或组织向顾客供应饮食的类别。“潼关肉夹馍”系列侵权案例中,涉案商品包含了“潼关肉夹馍”图案作为食品经营场所的标志,这种使用方法是否属于“潼关肉夹馍”的注册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均有不同意见。已经有一些法院的裁判,都以《商标法》第57条第2款为准,对涉案商品进行了侵权判定。
如果将“肉夹馍”与“肉夹馍小吃店”视为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将会对商标的使用范围产生不正当的扩大。首先,地理标志所保护的客体是商品,而非服务。如果肉夹馍类商品与其提供“肉夹馍”的餐饮服务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则会使“肉夹馍”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这就违背了“地理标志”的基本原则。其次,从“效果”角度来看,如果判定两者的“相似”,将对“潼关肉夹馍”在市场上的宣传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其它地理标志产品相比,肉夹馍等地域特色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多为现场加工制作、销售,若将其加工为预包装食品出售,就会对食品的口感、品质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具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品牌,需要注册用户是潼关美食协会的成员,并且其成员也应在注册的产地区域内,如果不是本地区的成员使用,将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样的限制,使得潼关县没有一家餐厅能在“潼关”市场上公开销售潼关肉夹馍,因为不满足要求,就会被认为侵犯注册商标权,无法进入市场。这对潼关的传承与发展是不利的。
三、从关联性要素分析地方小吃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的条件
行业协会在为其小吃申请地理标志时,往往采取“地域+特色”相结合的方法。对于这样的地方小吃,必须以本地的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为依据,以其特有的品质为前提,才能被批准注册,而不能只以人文技艺为前提。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是对产品特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要素,“或”即表示这两种要素既可能共同发生影响,也可能只发生其中一种。作为一种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小吃,它所受的人文环境的冲击尤为明显。传统小吃最显著的特色就是运用了传统的加工方法,使得它拥有独特的口味。由于传统风味小吃的口味和声誉与其加工方式的关系更密切,不受本地自然环境的干扰,所以,只要掌握了这一技术,就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具有地域特色的小吃。按照一般人的认知和情感来看,经营者使用了原产地的正宗生产技术进行加工,并将地理位置和产品名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这并不构成欺诈或者误导。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该地域标记的所有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对该民族民间小吃的来源地及一般的名称加以限定,则明显不妥。对于普通名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三种标准:一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二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是为一般大众所知。本案中的肉夹馍,尽管有猪肉、水质、面粉、工艺要求等方面的判定因素,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判定标准,所以难以根据这个标准来判定一件商品究竟是不是肉夹馍。关于潼关肉夹馍能否作为一种小型食物的一般商品,还需要通过“相关公众对其的普遍认识”来进行判定。但是,这个标准的实施还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准则太笼统、太抽象,没有一个可以定量确定的规则。在处理一些特定的案例时,一般都会使用官方记载,如地方志等,以此为基础进行鉴别。由于缺乏官方备案,此类案例一般都是由申请人或者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判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差错。正由于上述的产品定义问题,使得所有权人很容易把两种根本不一样的商品误以为是同一个东西,把本来不侵权的行为当成了侵权,从而造成了所有人向有关方提出了侵权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小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标准
首先,要以地域特色小吃为对象,确定其与地域特色食品的关联依据;其次,在《商标法》中,将“自然、人文”两个方面的内容改为“自然、人文”两个方面的目的,从而达到与之相适应的目的。根据某一产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征,将其归于一个地域。
其次是对相关要件的认定进行了改进。建立相关的专家审核流程,对什么是商品特征,商品特征与自然、人文要素的关系进行细致的技术审核,并将审核理由的结论发布到该地理标志的初次公告中。
再者,以公众认知为考虑要素,以保护商标权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为出发点,检验其是否符合注册的要求。日本特许管理局参照日本的区域品牌注册制度,允许团体或其会员使用,并在此基础上达到了一个特定的程度,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团体或其会员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最后,商标的界限并不明显,商业标记近似和商品相似等界定了各自的权利领域,存在着很大的伸缩余地,需要对其进行灵活的判断,以反映其对商品的保护强度。“地名+小吃名”的品牌,就是把原有的公用资源纳入社团会员的权益范围。然而,由于该商标所含有的公开范围的资讯并不能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因此,大众仍然可以对公开的资讯进行正当的利用。
在潼关的“肉夹馍”案中,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应以“利害关系”作为衡量标准。要正确判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有关的解释。首先,按照TRIPS协议,为了给用户足够的资讯,可以将地理标志用于不含酒精的非限制性商品而不引起混淆。其次,即使有了“混淆”的可能,也不应该将“合理使用”排除在外。在审理“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对商标近似与商品/服务是否具有相似性进行精确判定,并以“利益均衡”的价值判定为衡量尺度,对排除权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从而对“集体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进行更好的保障。更好地利用其在创建区域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帮助区域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