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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驾驭数字洪流?——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文章字数:3217
迈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与数字时代的加速到来紧密相连,两者发展进路存在高度重合。当前,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由数据、算法与互联技术驱动的深刻变革。机遇与挑战并存,变革随之发生,数字时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法律变革属于世界洪流中的一部分,伴随数字技术全方位嵌入经济社会运行系统中,传统法律体系在规制对象、价值平衡及实施机制等方面遭遇前所未有的系统性挑战。法学理论如何应对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建构中的一个核心议题。本文旨在系统分析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重大挑战,并探索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一、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重大挑战
从物联网到区块链,从人工智能到元宇宙,再到近期chatGPT、deepseek崛起,技术创新步伐不断挑战着既有法律框架的适应能力。当数据成为“未来的软黄金”,当AI生成内容引发著作权争议,当平台权力挑战国家主权时,数字技术已经对传统法律体系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法律主体理论的消解
当前法律体系基于“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框架构建,但是伴随人工智能的迅速崛起,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逻辑范式正在被重新调整。比如当DeepSeek、chatGPT等生成式AI独立创作艺术作品,或人形机器人实施医疗行为时,这类生成式AI在创作内容或实施行为时,无法追溯具体责任人,这也导致传统“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框架陷入困境。典型事例如2023年美国作家协会诉OpenAI案,此案明确揭示出若AI生成内容构成实质性侵权,责任主体应是开发者、使用者还是算法本身。可以看出数字技术的发展确实动摇了“法律主体资格仅属于生物人或者集合”的传统根基。
(二)权利保护的多维裂变
传统民法大厦建立在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的基石上,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度解构传统意义上的二分体系,进而催生出大量权利属性混合、边界模糊的新型权益形态。比如人脸识别技术使人格权从“肖像权”扩展为“生物特征数据权”这一新型人格财产复合权利;区块链智能合约催生“算法债权”这一新型权利形态。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法律对权利保护体系进行根本性重构,也使得传统“人身权-财产权”二分体系彻底瓦解。
(三)财产权制度的失效
传统物权制度在数字时代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解释困境。数据财产呈现出与传统物理财产截然不同的特性,罗马法以降形成的“物必有体”原则在无形财产主导的数字经济中显得格格不入。更根本的挑战在于,数据的“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颠覆了传统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同一数据可以被不同主体同时利用,且其价值往往随着使用频次和范围的增加而提升,这与传统物理财产的稀缺性和消耗性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特性使得建立在排他性控制基础上的传统财产权制度难以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需求。
(四)司法触达的数字化障碍
传统司法障碍多受限于资源匮乏,如身处偏远地区,法院数量不多,司法资源稀少,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在快速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制造出了新的司法鸿沟。技术本应是提升效率的工具(区块链、AI)却也制造了新壁垒,甚至出现技术逐渐架空司法效能现象。数字时代的司法触达面向两大核心挑战:数字鸿沟和过度诉讼。数字鸿沟简言之就是基于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在数字设备拥有量和使用技能上的差异,形成了接入机会和使用水平的不平等现象。这种情形的出现不仅影响司法服务的公平获取,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倾斜配置。与此同时,某些特殊领域出现了过度诉讼现象。当事人利用数字化司法降低的诉讼成本,以行业利益驱动形成批量诉讼产业链,导致司法资源被少数主体过度占用,阻碍了正常纠纷解决的司法触达。
(五)全球数字治理的制度冲突
全球数字治理的制度冲突,其本质是数字时代国际权力格局的重塑。冲突源于数字技术的跨国界特性与主权国家的法律管辖之间失衡所形成的结构性矛盾。这种冲突体现在三个层面:在规则制定权争夺上,主要经济体竞相输出数字治理模式。当前全球已形成美国模式(市场主导)、欧盟模式(权利本位)和中国模式(审慎包容)三种并行但理念各异的数字治理模式。在技术标准分化方面,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算法透明度、数字货币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管辖冲突领域,“数据本地化”要求与全球数据流通需求之间存在根本张力。
二、数字时代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一)传统立法模式的转型发展
身处数字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挑战多具专业性、领域性、复杂性,如果还是遵循以往部门立法模式恐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立法模式需要进行系统性变革,与时俱进,以适应技术的迭代加速、新型法律关系涌现、权力边界模糊等新特征。首先,建立敏捷响应机制,通过阶梯式立法、监管沙盒及日落条款缩短规则生成周期,匹配技术创新速度。其次,深化技术融合,立法过程嵌入算法审计、区块链存证等工具,并建立跨学科协同决策体系。再者,重构权利保障范式,确立算法解释权、数据可携权等新型数字权利,同时须平衡全球化协调与数字主权,在跨境数据流动、平台责任等领域构建弹性规则体系。最终形成技术赋能、多元共治的进化型立法生态。
(二)权利保护体系的范式重构
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多种新型权利,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权利保护的客体层面,要适当扩展。如随着新型权利诉求涌现,数字身份权、数字遗产继承权等新型权利需要法律确认。同时关注传统权利数字化延伸,如网络言论自由、电子隐私权等传统权利的数字化表现形式需重新界定。在权利内容的保护机制上,我们要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全程治理,在救济方式上,我们要从“个体维权”转向“平台责任+行政监管”的多元共治。只有通过法律规则的适应性变化,方可在技术狂飙的时代守住法治底线,实现数字时代权利保护的法治新范式。
(三)推动法治化与数字化的协同发展
数字化蕴含着数据驱动、智能决策等要素内容,法治化则强调规则治理、权利保障、程序正义。在数字时代,法律制度创新的战略方向就是要实现法治化与数字化的协同发展。推动二者的深度融合,不仅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首先通过技术赋能法治实践,以提升司法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可通过深化智慧司法建设,辅助在线诉讼、智能辅助、执行联动等环节提升司法效率。在行政执法方面,通过互联网+监管创新行政执法与监管模式,提升执法精准性和效率。其次,我们要让法治保障数字健康发展,规范数字空间。在实践中,我们要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强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全链条监管。同时,也要关注治理平台经济与算法应用,依法规范平台规则制定、算法推荐、数据使用等行为,依法规制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四)数字法治建设迈向数字法治文明形态
数字时代技术的发展不仅是时代的福音,它让民众身处便利、快捷、富足时代,而且应该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让整个社会更加公正和谐。为达到此种状态,制度的调整终会迈向文明的发展。数字法治文明就是人类在数字时代构建的新型文明形态,这一文明形态的建构正在深刻改变权力运行、权利保障和社会治理的运行逻辑,推动形成技术理性和法律价值进相融合的治理范式。其内容核心是以法治框架驾驭技术革命、以数字伦理重塑社会秩序、以人类价值引领智能发展。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确保技术进步服务于人的尊严与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要通过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和制度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治理共同体,为全球数字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人类数字文明新秩序。
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绝非局部调整,而是从底层逻辑到制度设计的系统性重构。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变迁中,客观理性地从中国的具体实际问题出发,剥离出数字时代中国法律所面临的特殊性挑战,是法学理论发展中必须直面的难题,未来法律演进将呈现“实践先行、理论提炼、规则固化”的螺旋上升路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数字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构建与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临汾市委党校
一、数字时代法律面临的重大挑战
从物联网到区块链,从人工智能到元宇宙,再到近期chatGPT、deepseek崛起,技术创新步伐不断挑战着既有法律框架的适应能力。当数据成为“未来的软黄金”,当AI生成内容引发著作权争议,当平台权力挑战国家主权时,数字技术已经对传统法律体系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法律主体理论的消解
当前法律体系基于“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框架构建,但是伴随人工智能的迅速崛起,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逻辑范式正在被重新调整。比如当DeepSeek、chatGPT等生成式AI独立创作艺术作品,或人形机器人实施医疗行为时,这类生成式AI在创作内容或实施行为时,无法追溯具体责任人,这也导致传统“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框架陷入困境。典型事例如2023年美国作家协会诉OpenAI案,此案明确揭示出若AI生成内容构成实质性侵权,责任主体应是开发者、使用者还是算法本身。可以看出数字技术的发展确实动摇了“法律主体资格仅属于生物人或者集合”的传统根基。
(二)权利保护的多维裂变
传统民法大厦建立在人身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的基石上,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度解构传统意义上的二分体系,进而催生出大量权利属性混合、边界模糊的新型权益形态。比如人脸识别技术使人格权从“肖像权”扩展为“生物特征数据权”这一新型人格财产复合权利;区块链智能合约催生“算法债权”这一新型权利形态。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法律对权利保护体系进行根本性重构,也使得传统“人身权-财产权”二分体系彻底瓦解。
(三)财产权制度的失效
传统物权制度在数字时代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解释困境。数据财产呈现出与传统物理财产截然不同的特性,罗马法以降形成的“物必有体”原则在无形财产主导的数字经济中显得格格不入。更根本的挑战在于,数据的“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颠覆了传统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同一数据可以被不同主体同时利用,且其价值往往随着使用频次和范围的增加而提升,这与传统物理财产的稀缺性和消耗性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特性使得建立在排他性控制基础上的传统财产权制度难以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需求。
(四)司法触达的数字化障碍
传统司法障碍多受限于资源匮乏,如身处偏远地区,法院数量不多,司法资源稀少,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在快速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制造出了新的司法鸿沟。技术本应是提升效率的工具(区块链、AI)却也制造了新壁垒,甚至出现技术逐渐架空司法效能现象。数字时代的司法触达面向两大核心挑战:数字鸿沟和过度诉讼。数字鸿沟简言之就是基于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在数字设备拥有量和使用技能上的差异,形成了接入机会和使用水平的不平等现象。这种情形的出现不仅影响司法服务的公平获取,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倾斜配置。与此同时,某些特殊领域出现了过度诉讼现象。当事人利用数字化司法降低的诉讼成本,以行业利益驱动形成批量诉讼产业链,导致司法资源被少数主体过度占用,阻碍了正常纠纷解决的司法触达。
(五)全球数字治理的制度冲突
全球数字治理的制度冲突,其本质是数字时代国际权力格局的重塑。冲突源于数字技术的跨国界特性与主权国家的法律管辖之间失衡所形成的结构性矛盾。这种冲突体现在三个层面:在规则制定权争夺上,主要经济体竞相输出数字治理模式。当前全球已形成美国模式(市场主导)、欧盟模式(权利本位)和中国模式(审慎包容)三种并行但理念各异的数字治理模式。在技术标准分化方面,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算法透明度、数字货币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管辖冲突领域,“数据本地化”要求与全球数据流通需求之间存在根本张力。
二、数字时代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一)传统立法模式的转型发展
身处数字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挑战多具专业性、领域性、复杂性,如果还是遵循以往部门立法模式恐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立法模式需要进行系统性变革,与时俱进,以适应技术的迭代加速、新型法律关系涌现、权力边界模糊等新特征。首先,建立敏捷响应机制,通过阶梯式立法、监管沙盒及日落条款缩短规则生成周期,匹配技术创新速度。其次,深化技术融合,立法过程嵌入算法审计、区块链存证等工具,并建立跨学科协同决策体系。再者,重构权利保障范式,确立算法解释权、数据可携权等新型数字权利,同时须平衡全球化协调与数字主权,在跨境数据流动、平台责任等领域构建弹性规则体系。最终形成技术赋能、多元共治的进化型立法生态。
(二)权利保护体系的范式重构
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多种新型权利,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权利保护的客体层面,要适当扩展。如随着新型权利诉求涌现,数字身份权、数字遗产继承权等新型权利需要法律确认。同时关注传统权利数字化延伸,如网络言论自由、电子隐私权等传统权利的数字化表现形式需重新界定。在权利内容的保护机制上,我们要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全程治理,在救济方式上,我们要从“个体维权”转向“平台责任+行政监管”的多元共治。只有通过法律规则的适应性变化,方可在技术狂飙的时代守住法治底线,实现数字时代权利保护的法治新范式。
(三)推动法治化与数字化的协同发展
数字化蕴含着数据驱动、智能决策等要素内容,法治化则强调规则治理、权利保障、程序正义。在数字时代,法律制度创新的战略方向就是要实现法治化与数字化的协同发展。推动二者的深度融合,不仅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首先通过技术赋能法治实践,以提升司法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可通过深化智慧司法建设,辅助在线诉讼、智能辅助、执行联动等环节提升司法效率。在行政执法方面,通过互联网+监管创新行政执法与监管模式,提升执法精准性和效率。其次,我们要让法治保障数字健康发展,规范数字空间。在实践中,我们要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强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全链条监管。同时,也要关注治理平台经济与算法应用,依法规范平台规则制定、算法推荐、数据使用等行为,依法规制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四)数字法治建设迈向数字法治文明形态
数字时代技术的发展不仅是时代的福音,它让民众身处便利、快捷、富足时代,而且应该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让整个社会更加公正和谐。为达到此种状态,制度的调整终会迈向文明的发展。数字法治文明就是人类在数字时代构建的新型文明形态,这一文明形态的建构正在深刻改变权力运行、权利保障和社会治理的运行逻辑,推动形成技术理性和法律价值进相融合的治理范式。其内容核心是以法治框架驾驭技术革命、以数字伦理重塑社会秩序、以人类价值引领智能发展。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确保技术进步服务于人的尊严与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要通过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和制度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治理共同体,为全球数字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人类数字文明新秩序。
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绝非局部调整,而是从底层逻辑到制度设计的系统性重构。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变迁中,客观理性地从中国的具体实际问题出发,剥离出数字时代中国法律所面临的特殊性挑战,是法学理论发展中必须直面的难题,未来法律演进将呈现“实践先行、理论提炼、规则固化”的螺旋上升路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数字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构建与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临汾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