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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动的困境与对策——兼谈大学生假期实习权利保护
文章字数:3063
引言
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背景下,兼职劳动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愈发普遍,假期实习的大学生亦成为其中特殊且不可忽视的群体。然而,当前兼职劳动在法律规制层面存在诸多困境,有必要探寻其法律规制路径及大学生兼职保护的特殊对策,以期保护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兼职劳动概述
(一)兼职劳动的定义和核心特点
兼职劳动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特定时期内受雇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并获取多份劳动报酬的劳动形式。其具备四个核心特点:其一为主体的特定性,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而用人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其二是劳务的同时性,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从事多项工作,需平衡时间分配以确保任务完成;其三是关系多重性,呈现“一对多”的劳动关系形态,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可能交叉;其四是内容协调性,劳动者需避免因兼职引发商业秘密泄露、竞业冲突等问题。
(二)兼职劳动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用工时长将用工形式划分为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两类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也以此分类为基准展开。基于此,本文同样将兼职劳动划分为非全日制用工兼职和全日制用工兼职两种类型。非全日制用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特征;全日制用工兼职则缺乏明确立法定义,学界普遍认为,在同一工作单位,每日工作超过法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划分为全日制用工范畴。
(三)作为兼职劳动特殊形态的大学生假期兼职
大学生假期兼职作为特殊群体的兼职形态,兼具一般兼职的共性与自身特性。其特殊性体现为:一是期限短暂性,大学生一般于寒暑假内集中开展兼职,用工关系稳定性差;二是目的双重性,既为获取劳动报酬贴补生活费,又为积累实践经验为走出学校这座“象牙塔”做准备;三是主体弱势性,学生群体缺乏劳动维权经验,法律意识薄弱。
大学生兼职法律地位模糊,加剧了权益保障的复杂程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标准,而实际上许多兼职劳动的工作时长远远超出“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导致这部分兼职劳动者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另一方面,用工单位可选择不签订书面合同,而实际上大学生实习兼职存在劳动力使用关系,应当纳入劳动关系予以保护。
二、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兼职劳动工时保护与工资保护困难
在兼职劳动工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对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上限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存在多项兼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尚未规定兼职累计最高工时。劳动者常因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而压缩自己的休息时间,导致身体超负荷,发生新闻所报道的兼职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猝死等事件,严重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在兼职劳动工资方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虽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且未明确兼职劳动如何适用。用人单位常通过计件、计时等方式制定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借此降低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
(二)口头协议易引发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非全日制兼职用工并未作此类规定。由于非全日制兼职用工呈现出短期性与灵活性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仅通过口头形式对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然而,兼职过程中会涉及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间的劳动责任、薪酬约定,甚至可能牵扯用工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若双方未通过正式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双方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将面临较大风险。
(三)社保的唯一性与兼职劳动的矛盾
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体系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仅限一家用人单位缴纳。当兼职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通常因其非全日制用工性质不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兼职者的社保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四)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全日制用工解除合同后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但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表明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兼职劳动中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导致其滥用权利,体现出明显的任意性和单方性。
三、完善兼职劳动法律规制及大学生假期实习权利保护的对策
(一)确立兼职劳动最高工时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工时标准基于传统单一劳动关系,而兼职劳动者工作时间常超过8小时限制。因此,需立法完善兼职劳动者工时限制及最高工时标准调整问题,可考虑在8小时基础上增加4小时兼职时间,并在各兼职工作间设1~2小时休息时间,以避免连续劳动,保障劳动者休息与企业效益。
关于兼职最低工资适用,考虑到兼职的目的之一是增加收入,与最低工资的生活保障属性存在冲突,故兼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范对象不应是兼职收入总和,而是各个兼职劳动关系分别的薪酬。因此,应当尽快确立与兼职劳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支付不合理低工资,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市场公平。
(二)规范兼职劳动协议形式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兼职用工未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考虑到口头协议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应倡导用人单位与兼职劳动者签订书面兼职协议。同时,应探索劳动协议签订的分级制度,若属于提供简单劳务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情形,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知识产权或竞业限制等复杂情况,则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明晰双方权责。
(三)完善社保制度适配兼职劳动
针对社保唯一性与兼职劳动多重劳动关系的矛盾,可探索灵活的社保缴纳模式。例如,允许兼职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建立专门的兼职劳动社会保险平台,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向该平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保障兼职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立法应明确在兼职劳动中,各用人单位对于兼职劳动者社保缴纳的责任划分。可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以主要工作单位为主承担大部分社保缴纳责任,兼职单位根据兼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承担部分社保缴纳责任,设计“统一账户、分头缴纳”的社保管理机制,确保兼职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四)确立兼职劳动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标准
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兼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限制不足,易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行使解除权,进而对兼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挑战。鉴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短期性、灵活性特征,有必要构建更为合理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机制:当劳动者无过错时,经其同意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补偿;但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按实际工作时长或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加强对大学生假期实习权利的特殊保护
明确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属性。若大学生实习兼职事实上存在劳动力使用关系,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保护范畴,实习单位应按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权益。
规范实习协议签订。考虑到大学生维权能力较弱,无论其给用人单位仅提供简单劳务还是涉密劳务,都应当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强化高校的监管与教育职责,提供多维度保障。高校应建立实习单位审核机制,确保实习单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大学生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掌握维权途径和方法;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实习维权咨询热线或平台,确保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背景下,兼职劳动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愈发普遍,假期实习的大学生亦成为其中特殊且不可忽视的群体。然而,当前兼职劳动在法律规制层面存在诸多困境,有必要探寻其法律规制路径及大学生兼职保护的特殊对策,以期保护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兼职劳动概述
(一)兼职劳动的定义和核心特点
兼职劳动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特定时期内受雇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并获取多份劳动报酬的劳动形式。其具备四个核心特点:其一为主体的特定性,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而用人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其二是劳务的同时性,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从事多项工作,需平衡时间分配以确保任务完成;其三是关系多重性,呈现“一对多”的劳动关系形态,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可能交叉;其四是内容协调性,劳动者需避免因兼职引发商业秘密泄露、竞业冲突等问题。
(二)兼职劳动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用工时长将用工形式划分为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两类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也以此分类为基准展开。基于此,本文同样将兼职劳动划分为非全日制用工兼职和全日制用工兼职两种类型。非全日制用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特征;全日制用工兼职则缺乏明确立法定义,学界普遍认为,在同一工作单位,每日工作超过法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划分为全日制用工范畴。
(三)作为兼职劳动特殊形态的大学生假期兼职
大学生假期兼职作为特殊群体的兼职形态,兼具一般兼职的共性与自身特性。其特殊性体现为:一是期限短暂性,大学生一般于寒暑假内集中开展兼职,用工关系稳定性差;二是目的双重性,既为获取劳动报酬贴补生活费,又为积累实践经验为走出学校这座“象牙塔”做准备;三是主体弱势性,学生群体缺乏劳动维权经验,法律意识薄弱。
大学生兼职法律地位模糊,加剧了权益保障的复杂程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标准,而实际上许多兼职劳动的工作时长远远超出“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导致这部分兼职劳动者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另一方面,用工单位可选择不签订书面合同,而实际上大学生实习兼职存在劳动力使用关系,应当纳入劳动关系予以保护。
二、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兼职劳动工时保护与工资保护困难
在兼职劳动工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对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上限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存在多项兼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尚未规定兼职累计最高工时。劳动者常因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而压缩自己的休息时间,导致身体超负荷,发生新闻所报道的兼职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猝死等事件,严重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在兼职劳动工资方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虽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且未明确兼职劳动如何适用。用人单位常通过计件、计时等方式制定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借此降低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
(二)口头协议易引发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非全日制兼职用工并未作此类规定。由于非全日制兼职用工呈现出短期性与灵活性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仅通过口头形式对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然而,兼职过程中会涉及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间的劳动责任、薪酬约定,甚至可能牵扯用工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若双方未通过正式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双方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将面临较大风险。
(三)社保的唯一性与兼职劳动的矛盾
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体系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仅限一家用人单位缴纳。当兼职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通常因其非全日制用工性质不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兼职者的社保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四)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全日制用工解除合同后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但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表明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兼职劳动中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导致其滥用权利,体现出明显的任意性和单方性。
三、完善兼职劳动法律规制及大学生假期实习权利保护的对策
(一)确立兼职劳动最高工时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工时标准基于传统单一劳动关系,而兼职劳动者工作时间常超过8小时限制。因此,需立法完善兼职劳动者工时限制及最高工时标准调整问题,可考虑在8小时基础上增加4小时兼职时间,并在各兼职工作间设1~2小时休息时间,以避免连续劳动,保障劳动者休息与企业效益。
关于兼职最低工资适用,考虑到兼职的目的之一是增加收入,与最低工资的生活保障属性存在冲突,故兼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范对象不应是兼职收入总和,而是各个兼职劳动关系分别的薪酬。因此,应当尽快确立与兼职劳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支付不合理低工资,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市场公平。
(二)规范兼职劳动协议形式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兼职用工未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考虑到口头协议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应倡导用人单位与兼职劳动者签订书面兼职协议。同时,应探索劳动协议签订的分级制度,若属于提供简单劳务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情形,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知识产权或竞业限制等复杂情况,则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明晰双方权责。
(三)完善社保制度适配兼职劳动
针对社保唯一性与兼职劳动多重劳动关系的矛盾,可探索灵活的社保缴纳模式。例如,允许兼职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建立专门的兼职劳动社会保险平台,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向该平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保障兼职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立法应明确在兼职劳动中,各用人单位对于兼职劳动者社保缴纳的责任划分。可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以主要工作单位为主承担大部分社保缴纳责任,兼职单位根据兼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承担部分社保缴纳责任,设计“统一账户、分头缴纳”的社保管理机制,确保兼职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四)确立兼职劳动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标准
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兼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限制不足,易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行使解除权,进而对兼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挑战。鉴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短期性、灵活性特征,有必要构建更为合理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机制:当劳动者无过错时,经其同意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补偿;但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按实际工作时长或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加强对大学生假期实习权利的特殊保护
明确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属性。若大学生实习兼职事实上存在劳动力使用关系,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保护范畴,实习单位应按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权益。
规范实习协议签订。考虑到大学生维权能力较弱,无论其给用人单位仅提供简单劳务还是涉密劳务,都应当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强化高校的监管与教育职责,提供多维度保障。高校应建立实习单位审核机制,确保实习单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大学生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掌握维权途径和方法;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实习维权咨询热线或平台,确保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