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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的劳动权保障
文章字数:2030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平台经济日益成为带动就业增长的重要引擎。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平台经济发展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平台经济市场规模已超过12万亿元,平台用工人数超过8400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持续上升。平台经济在释放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以网约出行、外卖配送、网络直播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然而,这些新型用工模式在带来灵活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对现有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保障制度构成了挑战。面对新形势,我们亟须探讨平台用工中的劳动权保障问题,推动劳动保障体系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
一、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及特点
平台用工中的“平台”又被称为互联网平台软件应用程序,它是指“可以提供数字服务和产品的平台实体,不同用户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服务交互,交互内容包括劳动力、商品或软件。
平台雇主通常通过算法实现对内部运作机制的控制,同时借助服务协议来规范与外部的关系。在平台内部,劳动过程由自动化算法进行调控与管理。技术理性的主导地位削弱了劳动者的主体作用,平台借助其技术与管理优势,实际上使劳动者因技术权利而处于从属地位。
在外部,平台公司“去雇佣化”。平台经济的用工方式弱化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雇员”之间的结构,使劳动者权益难以通过现有法律框架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平台企业往往以技术中介自居,通过服务条款限定自身责任,甚至在协议中规避对报酬、工时、安全等事项的明确承诺。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劳动具有高流动性、低依附性等特征,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较高门槛,难以形成稳定的集体谈判力量。
二、劳动权落实困境:平台劳动者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平台提供的薪酬制度不完善。平台劳动计酬方式多样化却欠缺透明度,例如短视频主播的收入依赖于流量分成、打赏、广告位等,但其定价机制却较模糊,争议频发。部分平台还对劳动成果进行高比例抽成,如“游戏陪玩”类业务中,劳动者提供技术与社交服务,收入却被平台大量截留。另外,定价权掌握在平台与用户手中,消费者的差评可能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平台通常不会主动甄别差评产生的具体原因,最终因差评带来的收入损失往往由劳动提供者承担。
(二)平台用工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被动增加。平台劳动者普遍面临工作时间长、节奏快的问题。调研显示,在线平台的劳动者每周平均三分之一工作时间为无偿劳动。许多劳动者以兼职身份提供服务,在主业之外额外承担高强度工作。加之远程办公者常处于“随时在线”状态,工作与生活边界模糊,休息时间被严重挤占。
(三)基本劳动条件保障欠缺。部分平台将劳动风险通过转包等方式转移至第三方或劳动者本人,不设固定工作场所,例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面临基本如厕困难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工作流程被算法覆盖,劳动资源的分配、调度与匹配均依赖于算法的执行。同时,算法还会实时追踪与分析相关数据,对劳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持续的评价与反馈。劳动者很大程度要依赖商业保险,存在覆盖不足、理赔难、费用高等现实困境。
三、平台经济劳动权保障的多元路径探索
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亟须从立法完善、司法救济、社会参与等多个维度共同推进。
(一)完善平台劳动权立法保障。当前,我国劳动者法律保护主要以劳动法规和民法两类规范,但传统“雇佣/非雇佣”二元划分已难以适应平台用工模式的灵活性。可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类雇员”制度,依据劳动者对平台的经济依附性、管理控制程度等标准,明确其基本劳动保障权利。在劳动条件保障方面,我国已经启动了“劳动标准法”草案的立法程序。此外,可通过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劳动权的社会保障。
(二)强化平台劳动权司法救济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仍是权利保护的关键前提。《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三项标准(即受雇管理、制度适用、业务组成部分)虽然有助于划清法律边界,但在平台用工场景中存在适用局限。部分平台以不控制工作时间、场所、不提供工具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主张。实践中也积累了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曾依据劳动者对平台的高依赖度及平台控制程度,认定其与快递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此类判决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强调了劳动权作为基本权的重要地位。
(三)推动社会参与和协商机制建设。制度保障还需激活社会协商机制。一方面,应推动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劳动权救济,作为代表弱势群体的社会力量,帮助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实现平衡博弈。另一方面,应将平台企业纳入权利责任主体,强化其信息公开义务。例如要求平台披露算法规则、保障方案、个人数据保护机制等内容。与此同时,应积极推动工会组织或类工会机制建设,促进平台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的实现。我国《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初见成效,各地工会正借助数字工具推动平台劳动者加入工会,为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打牢基础。 (新疆大学法学院 常宝友)
一、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及特点
平台用工中的“平台”又被称为互联网平台软件应用程序,它是指“可以提供数字服务和产品的平台实体,不同用户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服务交互,交互内容包括劳动力、商品或软件。
平台雇主通常通过算法实现对内部运作机制的控制,同时借助服务协议来规范与外部的关系。在平台内部,劳动过程由自动化算法进行调控与管理。技术理性的主导地位削弱了劳动者的主体作用,平台借助其技术与管理优势,实际上使劳动者因技术权利而处于从属地位。
在外部,平台公司“去雇佣化”。平台经济的用工方式弱化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雇员”之间的结构,使劳动者权益难以通过现有法律框架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平台企业往往以技术中介自居,通过服务条款限定自身责任,甚至在协议中规避对报酬、工时、安全等事项的明确承诺。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劳动具有高流动性、低依附性等特征,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较高门槛,难以形成稳定的集体谈判力量。
二、劳动权落实困境:平台劳动者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平台提供的薪酬制度不完善。平台劳动计酬方式多样化却欠缺透明度,例如短视频主播的收入依赖于流量分成、打赏、广告位等,但其定价机制却较模糊,争议频发。部分平台还对劳动成果进行高比例抽成,如“游戏陪玩”类业务中,劳动者提供技术与社交服务,收入却被平台大量截留。另外,定价权掌握在平台与用户手中,消费者的差评可能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平台通常不会主动甄别差评产生的具体原因,最终因差评带来的收入损失往往由劳动提供者承担。
(二)平台用工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被动增加。平台劳动者普遍面临工作时间长、节奏快的问题。调研显示,在线平台的劳动者每周平均三分之一工作时间为无偿劳动。许多劳动者以兼职身份提供服务,在主业之外额外承担高强度工作。加之远程办公者常处于“随时在线”状态,工作与生活边界模糊,休息时间被严重挤占。
(三)基本劳动条件保障欠缺。部分平台将劳动风险通过转包等方式转移至第三方或劳动者本人,不设固定工作场所,例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面临基本如厕困难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工作流程被算法覆盖,劳动资源的分配、调度与匹配均依赖于算法的执行。同时,算法还会实时追踪与分析相关数据,对劳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持续的评价与反馈。劳动者很大程度要依赖商业保险,存在覆盖不足、理赔难、费用高等现实困境。
三、平台经济劳动权保障的多元路径探索
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亟须从立法完善、司法救济、社会参与等多个维度共同推进。
(一)完善平台劳动权立法保障。当前,我国劳动者法律保护主要以劳动法规和民法两类规范,但传统“雇佣/非雇佣”二元划分已难以适应平台用工模式的灵活性。可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类雇员”制度,依据劳动者对平台的经济依附性、管理控制程度等标准,明确其基本劳动保障权利。在劳动条件保障方面,我国已经启动了“劳动标准法”草案的立法程序。此外,可通过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劳动权的社会保障。
(二)强化平台劳动权司法救济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仍是权利保护的关键前提。《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三项标准(即受雇管理、制度适用、业务组成部分)虽然有助于划清法律边界,但在平台用工场景中存在适用局限。部分平台以不控制工作时间、场所、不提供工具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主张。实践中也积累了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曾依据劳动者对平台的高依赖度及平台控制程度,认定其与快递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此类判决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强调了劳动权作为基本权的重要地位。
(三)推动社会参与和协商机制建设。制度保障还需激活社会协商机制。一方面,应推动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劳动权救济,作为代表弱势群体的社会力量,帮助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实现平衡博弈。另一方面,应将平台企业纳入权利责任主体,强化其信息公开义务。例如要求平台披露算法规则、保障方案、个人数据保护机制等内容。与此同时,应积极推动工会组织或类工会机制建设,促进平台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的实现。我国《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初见成效,各地工会正借助数字工具推动平台劳动者加入工会,为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打牢基础。 (新疆大学法学院 常宝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