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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依法自治的逻辑理路研究
文章字数:3898
摘要:乡村依法自治的逻辑理路含括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理论维度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核,根植于现代治理理论,构成村民自治理论向法治层面的延伸形态;实践维度需以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制度框架,将村民广泛参与作为运行基石,同时动态回应当下治理需求。研究致力于厘清这一逻辑关联,为乡村治理现代化供给学理支撑与实践指引,进而探寻法治与自治在乡村场域的融合机理。
关键词:乡村治理;依法自治;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依法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其逻辑理路直接关联治理效能与乡村振兴进程。城乡转型进程中,乡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使传统治理模式持续遭遇挑战,解析依法自治的内在机理需从理论与实践双层面推进。本文以乡村依法自治的逻辑理路为核心,详细梳理理论根源与实践路径揭示法治与自治的互动关系,以期为破解乡村治理困境提供思路。
一、乡村依法自治的理论逻辑
乡村依法自治根植于现代治理理论,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涵,是村民自治理论的法治延伸。
(一)乡村依法自治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涵
乡村依法自治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涵,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程序正当、权利保障等要素是乡村自治实践的根本遵循。
乡村自治所依据的村规民约、议事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此确立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权威。村民会议决策、村务管理执行、纠纷矛盾化解,都需遵循预设的法律程序,确保每个环节经得起合法性检验,这是法治精神在自治过程中的直接体现[1]。
法治精神强调对村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论身份、地位、财富差异,每个村民在自治体系中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此打破传统乡村治理中可能存在的宗族特权或个人专断,使自治回归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
权责统一原则同时为乡村自治划定清晰边界,既保障了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又明确了其在自治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治理生态,确保了乡村自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乡村依法自治根植于现代治理理论
现代治理理论所倡导的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权责明晰、法治保障等核心理念,为乡村依法自治提供了深层理论支撑,使其超越传统单一主体管理模式,呈现出更具包容性和科学性的治理形态。其对治理主体多元性的强调,打破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主张吸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元力量参与,这在乡村依法自治中体现为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在法律框架下的协同互动:村民作为自治核心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法定形式参与决策,基层政府依据法律职责承担指导、支持和帮助责任而非直接干预,社会组织则在公共服务、纠纷调解等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形成各尽其责、良性互动的格局[2]。
现代治理理论中的契约精神也为乡村依法自治提供了重要指引,乡村治理中的各类关系,如村民间权利义务关系、村民与村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村组织与政府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均通过法律或制度性契约明确,减少了治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同时,现代治理理论强调的治理过程公开透明和可问责性,与乡村依法自治中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设计高度契合,确保了治理行为处于各方监督之下,防止了权力的滥用,维护了治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乡村依法自治由此成为现代治理理论在乡村场域的具体实践,其运作逻辑始终贯穿着现代治理的精神内核。
(三)乡村依法自治是村民自治理论的法治延伸
村民自治理论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核心主张,乡村依法自治则在这一基础上注入法治要素,推动治理形态从习俗型、经验型向制度化、规范化升级,形成村民自治理论在新时代的深化形态。
传统村民自治实践中,村规民约、宗族伦理等非正式制度长期发挥作用,虽在特定历史阶段产生过积极影响,但因缺乏国家法律的刚性支撑,极易在人情干扰、利益博弈中偏离公共目标,甚至出现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乡村依法自治将自治的内容、形式与程序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国家法律明确了范围、权限及运行机制,使村民自治摆脱“熟人社会”的伦理束缚,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与保障,强化了自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它延续了“还权赋能”的核心思路,进一步以法律条文细化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将抽象的权利主张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为权利行使提供清晰指引[3]。同时,它填补了村民自治理论在权力约束方面的空白,通过法律设定权力运行的边界与流程,防止了自治权力异化为少数人谋私的工具,确保其始终服务于乡村公共利益,完成了从“自我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质性转变,使村民自治理论在法治维度得到拓展完善,从而更契合现代乡村社会治理的需求。
二、乡村依法自治的实践逻辑
乡村依法自治有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同时需以村民广泛参与为实践基石,动态回应乡村治理需求。
(一)乡村依法自治依赖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乡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运行,首先需要一套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它既要包含国家层面的根本法与基本法,也应纳入针对乡村治理的专门法规,同时涵盖与地方实际相适应的配套规章,形成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施的完整规范链条。
国家法律通过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产生方式等核心要素奠定自治主体的合法性,清晰划定自治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防止基层政府过度干预或不当缺位。
专门性法规则聚焦土地管理、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等具体领域,将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准则,让村民处理日常事务时有章可循。地方配套规章则结合区域乡村的经济社会特征,对国家法律和专门法规细化补充,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比如针对山区与平原乡村的不同治理需求制定差异化实施细则。
当自治过程中出现权利受损或纠纷冲突时,健全的救济机制能够让村民通过法定渠道获得公正裁决,这种权利救济的可得性会强化村民对法律的信任,促使其更自觉地在法律框架内参与自治[4]。只有法律体系具备足够的覆盖性、协调性和可执行性,乡村依法自治才能摆脱“纸面规则”的困境,成为具有约束力和生命力的治理形态。
(二)乡村依法自治需以村民广泛参与为实践基石
村民的广泛参与是乡村依法自治从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实效的重要动力,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到场,还是对自治事务的深度介入、理性表达和责任担当,从而构成自治实践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
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教育背景的村民都应被纳入参与范围,以打破少数精英或特定群体对参与权的垄断,让老年人、妇女、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等以往易被边缘化的群体平等进入自治过程,确保治理决策反映全体村民的多元诉求。参与还需贯穿自治全过程:决策阶段,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集体表决;执行阶段,以志愿服务、村务监督等方式参与事务落实,监督决策执行进度与效果;评估阶段,评议自治成效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集决策、执行、监督、反馈于一体的闭环参与机制。
广泛参与不是简单的人数叠加,而要建立在村民对自治规则的理解和对公共利益的认同之上,通过普法教育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使其能运用法律维护权益、履行义务,通过议事能力培训引导理性表达诉求、尊重多数意见,避免参与异化为情绪化对抗或盲目附和。
村民成为自治主角,既能增强对治理结果的认同感、减少执行阻力,又能积累民主经验、培育乡村社会自治能力,让依法自治从外部要求内化为行为习惯,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乡村治理共同体。
(三)乡村依法自治实践需动态回应乡村治理需求
乡村社会的动态发展体现在人口结构、经济形态、利益格局的持续变动中,这些变动不断催生新的治理需求,乡村依法自治需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具备适应性调整能力,以避免制度僵化与实践脱节。
城镇化推进使得乡村人口流动加剧,部分村庄呈现空心化与再集聚并存的现象,这要求自治规则在村民资格认定、外出村民权利行使等方面作出动态调整,通过线上议事平台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权是可行路径,针对新型农村社区人口构成修订议事规则也属必要。
乡村经济形态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电商经济等多元业态转型,土地流转、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随之成为自治新议题,依法自治需将这些新领域纳入治理范畴,制定针对性村规民约或合作协议以平衡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5]。
乡村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同样对自治实践提出新要求,村民对公平、正义、民主的诉求更具体,对公共服务的期待更多元,依法自治需在法律框架内创新治理方式,协商民主机制可用于化解利益冲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能实现更精细的治理以回应村民个性化需求。动态回应并非背离法治原则的随意调整,而是在法律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治理形式、方法、重点进行适应性优化,这能让依法自治既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与乡村社会发展节奏同频共振,始终维持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结语
乡村依法自治的逻辑理路,是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的共生统一。理论上需廓清其内涵与根源,实践中则要夯实法律保障与村民参与的根基,通过动态回应治理需求达成乡村善治。这一逻辑的厘清,既丰富了基层治理理论,也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实践蓝图。未来须持续深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依法自治在乡村振兴中释放更强生命力,推动乡村社会实现法治、德治与自治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东,王木森.依法自治视域下法治乡村构建的逻辑与路径[J].江汉论坛,2024,(12):115-119.
[2]仇晓雨.乡村治理现代化: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融合”[N].《中卫日报》,2025-05-22(004).
[3]王丽艳.村民自治赋能乡村振兴:逻辑理路、现实困境及路径探索[J].新农民,2025,(07):4-6.
[4]甄平平,李颖,周晓欣.村民自治让乡村文化治理焕新机[J].村委主任,2024,(24):234-236.
[5]朱琳,张敏.农村区域发展中乡村自治问题的思考[J].农业产业化,2025,(03):134-136+152.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乡村治理;依法自治;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依法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其逻辑理路直接关联治理效能与乡村振兴进程。城乡转型进程中,乡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使传统治理模式持续遭遇挑战,解析依法自治的内在机理需从理论与实践双层面推进。本文以乡村依法自治的逻辑理路为核心,详细梳理理论根源与实践路径揭示法治与自治的互动关系,以期为破解乡村治理困境提供思路。
一、乡村依法自治的理论逻辑
乡村依法自治根植于现代治理理论,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涵,是村民自治理论的法治延伸。
(一)乡村依法自治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涵
乡村依法自治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涵,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程序正当、权利保障等要素是乡村自治实践的根本遵循。
乡村自治所依据的村规民约、议事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此确立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权威。村民会议决策、村务管理执行、纠纷矛盾化解,都需遵循预设的法律程序,确保每个环节经得起合法性检验,这是法治精神在自治过程中的直接体现[1]。
法治精神强调对村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论身份、地位、财富差异,每个村民在自治体系中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此打破传统乡村治理中可能存在的宗族特权或个人专断,使自治回归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
权责统一原则同时为乡村自治划定清晰边界,既保障了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又明确了其在自治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治理生态,确保了乡村自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乡村依法自治根植于现代治理理论
现代治理理论所倡导的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权责明晰、法治保障等核心理念,为乡村依法自治提供了深层理论支撑,使其超越传统单一主体管理模式,呈现出更具包容性和科学性的治理形态。其对治理主体多元性的强调,打破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主张吸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元力量参与,这在乡村依法自治中体现为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在法律框架下的协同互动:村民作为自治核心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法定形式参与决策,基层政府依据法律职责承担指导、支持和帮助责任而非直接干预,社会组织则在公共服务、纠纷调解等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形成各尽其责、良性互动的格局[2]。
现代治理理论中的契约精神也为乡村依法自治提供了重要指引,乡村治理中的各类关系,如村民间权利义务关系、村民与村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村组织与政府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均通过法律或制度性契约明确,减少了治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同时,现代治理理论强调的治理过程公开透明和可问责性,与乡村依法自治中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设计高度契合,确保了治理行为处于各方监督之下,防止了权力的滥用,维护了治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乡村依法自治由此成为现代治理理论在乡村场域的具体实践,其运作逻辑始终贯穿着现代治理的精神内核。
(三)乡村依法自治是村民自治理论的法治延伸
村民自治理论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核心主张,乡村依法自治则在这一基础上注入法治要素,推动治理形态从习俗型、经验型向制度化、规范化升级,形成村民自治理论在新时代的深化形态。
传统村民自治实践中,村规民约、宗族伦理等非正式制度长期发挥作用,虽在特定历史阶段产生过积极影响,但因缺乏国家法律的刚性支撑,极易在人情干扰、利益博弈中偏离公共目标,甚至出现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乡村依法自治将自治的内容、形式与程序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国家法律明确了范围、权限及运行机制,使村民自治摆脱“熟人社会”的伦理束缚,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与保障,强化了自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它延续了“还权赋能”的核心思路,进一步以法律条文细化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将抽象的权利主张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为权利行使提供清晰指引[3]。同时,它填补了村民自治理论在权力约束方面的空白,通过法律设定权力运行的边界与流程,防止了自治权力异化为少数人谋私的工具,确保其始终服务于乡村公共利益,完成了从“自我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质性转变,使村民自治理论在法治维度得到拓展完善,从而更契合现代乡村社会治理的需求。
二、乡村依法自治的实践逻辑
乡村依法自治有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同时需以村民广泛参与为实践基石,动态回应乡村治理需求。
(一)乡村依法自治依赖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乡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运行,首先需要一套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它既要包含国家层面的根本法与基本法,也应纳入针对乡村治理的专门法规,同时涵盖与地方实际相适应的配套规章,形成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施的完整规范链条。
国家法律通过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产生方式等核心要素奠定自治主体的合法性,清晰划定自治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防止基层政府过度干预或不当缺位。
专门性法规则聚焦土地管理、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等具体领域,将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准则,让村民处理日常事务时有章可循。地方配套规章则结合区域乡村的经济社会特征,对国家法律和专门法规细化补充,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比如针对山区与平原乡村的不同治理需求制定差异化实施细则。
当自治过程中出现权利受损或纠纷冲突时,健全的救济机制能够让村民通过法定渠道获得公正裁决,这种权利救济的可得性会强化村民对法律的信任,促使其更自觉地在法律框架内参与自治[4]。只有法律体系具备足够的覆盖性、协调性和可执行性,乡村依法自治才能摆脱“纸面规则”的困境,成为具有约束力和生命力的治理形态。
(二)乡村依法自治需以村民广泛参与为实践基石
村民的广泛参与是乡村依法自治从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实效的重要动力,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到场,还是对自治事务的深度介入、理性表达和责任担当,从而构成自治实践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
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教育背景的村民都应被纳入参与范围,以打破少数精英或特定群体对参与权的垄断,让老年人、妇女、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等以往易被边缘化的群体平等进入自治过程,确保治理决策反映全体村民的多元诉求。参与还需贯穿自治全过程:决策阶段,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集体表决;执行阶段,以志愿服务、村务监督等方式参与事务落实,监督决策执行进度与效果;评估阶段,评议自治成效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集决策、执行、监督、反馈于一体的闭环参与机制。
广泛参与不是简单的人数叠加,而要建立在村民对自治规则的理解和对公共利益的认同之上,通过普法教育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使其能运用法律维护权益、履行义务,通过议事能力培训引导理性表达诉求、尊重多数意见,避免参与异化为情绪化对抗或盲目附和。
村民成为自治主角,既能增强对治理结果的认同感、减少执行阻力,又能积累民主经验、培育乡村社会自治能力,让依法自治从外部要求内化为行为习惯,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乡村治理共同体。
(三)乡村依法自治实践需动态回应乡村治理需求
乡村社会的动态发展体现在人口结构、经济形态、利益格局的持续变动中,这些变动不断催生新的治理需求,乡村依法自治需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具备适应性调整能力,以避免制度僵化与实践脱节。
城镇化推进使得乡村人口流动加剧,部分村庄呈现空心化与再集聚并存的现象,这要求自治规则在村民资格认定、外出村民权利行使等方面作出动态调整,通过线上议事平台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权是可行路径,针对新型农村社区人口构成修订议事规则也属必要。
乡村经济形态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电商经济等多元业态转型,土地流转、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随之成为自治新议题,依法自治需将这些新领域纳入治理范畴,制定针对性村规民约或合作协议以平衡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5]。
乡村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同样对自治实践提出新要求,村民对公平、正义、民主的诉求更具体,对公共服务的期待更多元,依法自治需在法律框架内创新治理方式,协商民主机制可用于化解利益冲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能实现更精细的治理以回应村民个性化需求。动态回应并非背离法治原则的随意调整,而是在法律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治理形式、方法、重点进行适应性优化,这能让依法自治既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与乡村社会发展节奏同频共振,始终维持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结语
乡村依法自治的逻辑理路,是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的共生统一。理论上需廓清其内涵与根源,实践中则要夯实法律保障与村民参与的根基,通过动态回应治理需求达成乡村善治。这一逻辑的厘清,既丰富了基层治理理论,也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实践蓝图。未来须持续深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依法自治在乡村振兴中释放更强生命力,推动乡村社会实现法治、德治与自治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东,王木森.依法自治视域下法治乡村构建的逻辑与路径[J].江汉论坛,2024,(12):115-119.
[2]仇晓雨.乡村治理现代化: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融合”[N].《中卫日报》,2025-05-22(004).
[3]王丽艳.村民自治赋能乡村振兴:逻辑理路、现实困境及路径探索[J].新农民,2025,(07):4-6.
[4]甄平平,李颖,周晓欣.村民自治让乡村文化治理焕新机[J].村委主任,2024,(24):234-236.
[5]朱琳,张敏.农村区域发展中乡村自治问题的思考[J].农业产业化,2025,(03):134-136+152.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