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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供给机制研究
文章字数:275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而人才是一切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的保障,加强法治乡村人才队伍的培养,加大对乡村法律人才培训的力度,才能真正做到基层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和专业化,以法治助推乡村振兴。
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满足乡村法治需求。在乡村社会,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法律服务的提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乡村法治人才可以针对乡村的实际社会状况对村民的法律需求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通过调解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地缓解和妥善处理矛盾,将村民的村务活动纳入法治秩序的范畴,做到提前预防,守望相助,为加强乡村治理秩序提供坚实可靠的平台。
(二)推动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新时代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乡村人才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制度基础筑牢,依靠法治保障和法治支撑促进乡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实现法律服务均等化。法律服务均等化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才队伍是落实均等化的桥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城市有显著的不对称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才队伍的建设,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均衡状态,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公平配置,减小城乡法律服务的差距,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均等化。
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供给机制的现状
(一)人才队伍规模与结构。从规模上看,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不足态势,部分偏远和经济欠发达的乡村面临着人才严重短缺的困境。这种不足不仅表现在总量上,还表现在分布的不平衡上。根据贵州省司法厅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共有律师14635人,法律援助律师115人,只占律师总数的0.8%。2024年7月数据显示,贵州省公证员310人,全省10万人拥有的公证员人数为0.8人。截至2023年12月底,全省共有律师17475人,有3690名律师担任全省9905个村(居)的法律顾问,平均每个村(居)拥有村(居)法律顾问0.373个,尚不能实现每村(居)能拥有至少1名村(居)法律顾问的目标。在人数短缺的情况下,规模不足必然造成的服务覆盖面过窄。对于工作者来说,工作量过大势必影响服务质量。普法宣传方面,虽定期有人员到乡村进行法制宣讲,但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从结构上看,人才队伍的结构较为单一,缺乏具备多种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且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法律领域,新型法律领域的人才相对匮乏。
(二)人才素质与能力。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在素质与能力方面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有待提升,尽管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如何结合具体情况将相关知识加以运用上较为薄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也需进一步加强,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缺乏沟通技巧和同理心,难以与农民群众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在处理问题时缺乏灵动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服务效果不佳。
(三)人才激励与保障。由于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法律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较城市地区的法律服务人员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薪酬待遇的限制导致农村地区吸引不来法律服务人才,即使到了乡村也难以实现留住人才。其次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在职业晋升方面也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晋升有限,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缺乏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机制。
三、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供给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数量不足。人才数量的不足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最直观也最紧迫的问题。由于乡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给不出同大城市的物质待遇和发展机遇,加之乡村地区的人口密度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不旺,法律服务人才归属感不强,人员流动性较大,不愿去或待不住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重不足。
(二)服务质效不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在服务质效方面存在不足,部分法律服务在实际提供过程中未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法律服务的响应速度和处理效率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响应不及时,处理案件拖沓,导致群众的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等公益法律服务主要由青年律师和志愿者承担,受限于他们较浅的执业资历和不足的办案经验,提供的法律服务尚有提升空间。“法律明白人”和村(居)法律顾问存在“形同虚设”问题,有时候只是挂名而并未真正履行职责,即便在岗也未能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建议与解决方案。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普法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普法宣传只侧重于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和解释,对群众日常生活中真正关心的法律问题缺乏深入解读。
(三)资源配置不平衡。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较大城市,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城乡分布、地域分布不均衡,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问题突出。如整个遵义市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驻扎在遵义市区,仅在桐梓县设立了一个工作站。司法鉴定中心只有在省会及其他地州市中心才有。遥远的距离使得乡村居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跋山涉水前往县城或更远的地方寻求帮助,加倍的出行成本难以满足群众就近的需要。
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供给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引进培养专业人才。通过政策扶持、待遇提升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到农村地区就业。加强本地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地区有志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专业素养。加强与高校、律所等机构的合作,建立定向培养和实习实训等方式,为乡村地区输送更多高素质人才。建立人员培训基地,加快推进以村干部、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
(二)提升法律服务质效。加快推进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的深度融合,组建多元化服务团队,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引导,调动社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服务新格局。提升人才素质,依托网格管理工作平台,加大村(居)信息化建设,以全面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
(三)完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资源调度指挥机构,统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资源统筹计划。科学合理地规划配置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省内大型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欠缺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律师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乡村法律服务需求变化,动态调整法律资源的配置,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满足乡村法治需求。在乡村社会,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法律服务的提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乡村法治人才可以针对乡村的实际社会状况对村民的法律需求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通过调解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地缓解和妥善处理矛盾,将村民的村务活动纳入法治秩序的范畴,做到提前预防,守望相助,为加强乡村治理秩序提供坚实可靠的平台。
(二)推动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新时代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乡村人才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制度基础筑牢,依靠法治保障和法治支撑促进乡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实现法律服务均等化。法律服务均等化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才队伍是落实均等化的桥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城市有显著的不对称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才队伍的建设,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均衡状态,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公平配置,减小城乡法律服务的差距,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均等化。
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供给机制的现状
(一)人才队伍规模与结构。从规模上看,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不足态势,部分偏远和经济欠发达的乡村面临着人才严重短缺的困境。这种不足不仅表现在总量上,还表现在分布的不平衡上。根据贵州省司法厅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共有律师14635人,法律援助律师115人,只占律师总数的0.8%。2024年7月数据显示,贵州省公证员310人,全省10万人拥有的公证员人数为0.8人。截至2023年12月底,全省共有律师17475人,有3690名律师担任全省9905个村(居)的法律顾问,平均每个村(居)拥有村(居)法律顾问0.373个,尚不能实现每村(居)能拥有至少1名村(居)法律顾问的目标。在人数短缺的情况下,规模不足必然造成的服务覆盖面过窄。对于工作者来说,工作量过大势必影响服务质量。普法宣传方面,虽定期有人员到乡村进行法制宣讲,但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从结构上看,人才队伍的结构较为单一,缺乏具备多种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且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法律领域,新型法律领域的人才相对匮乏。
(二)人才素质与能力。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在素质与能力方面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有待提升,尽管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如何结合具体情况将相关知识加以运用上较为薄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也需进一步加强,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缺乏沟通技巧和同理心,难以与农民群众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在处理问题时缺乏灵动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服务效果不佳。
(三)人才激励与保障。由于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法律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较城市地区的法律服务人员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薪酬待遇的限制导致农村地区吸引不来法律服务人才,即使到了乡村也难以实现留住人才。其次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在职业晋升方面也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晋升有限,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缺乏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机制。
三、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供给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数量不足。人才数量的不足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最直观也最紧迫的问题。由于乡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给不出同大城市的物质待遇和发展机遇,加之乡村地区的人口密度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不旺,法律服务人才归属感不强,人员流动性较大,不愿去或待不住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重不足。
(二)服务质效不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在服务质效方面存在不足,部分法律服务在实际提供过程中未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法律服务的响应速度和处理效率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响应不及时,处理案件拖沓,导致群众的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等公益法律服务主要由青年律师和志愿者承担,受限于他们较浅的执业资历和不足的办案经验,提供的法律服务尚有提升空间。“法律明白人”和村(居)法律顾问存在“形同虚设”问题,有时候只是挂名而并未真正履行职责,即便在岗也未能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建议与解决方案。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普法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普法宣传只侧重于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和解释,对群众日常生活中真正关心的法律问题缺乏深入解读。
(三)资源配置不平衡。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较大城市,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城乡分布、地域分布不均衡,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问题突出。如整个遵义市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驻扎在遵义市区,仅在桐梓县设立了一个工作站。司法鉴定中心只有在省会及其他地州市中心才有。遥远的距离使得乡村居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跋山涉水前往县城或更远的地方寻求帮助,加倍的出行成本难以满足群众就近的需要。
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供给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引进培养专业人才。通过政策扶持、待遇提升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到农村地区就业。加强本地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地区有志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专业素养。加强与高校、律所等机构的合作,建立定向培养和实习实训等方式,为乡村地区输送更多高素质人才。建立人员培训基地,加快推进以村干部、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
(二)提升法律服务质效。加快推进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的深度融合,组建多元化服务团队,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引导,调动社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服务新格局。提升人才素质,依托网格管理工作平台,加大村(居)信息化建设,以全面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
(三)完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资源调度指挥机构,统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资源统筹计划。科学合理地规划配置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省内大型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欠缺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律师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乡村法律服务需求变化,动态调整法律资源的配置,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