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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附随后果的区别规范论
张余 郭慧 柴先鹏
文章字数:2617
  摘要:犯罪附随后果不仅影响新质生产力企业的创新运营,也影响创新人才的价值实现。区别规范论主张根据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的具体犯罪和犯罪人身份,实现对犯罪附随后果的差异化规范。通过对创新企业与创新人才犯罪附随后果的区别性立法和差异化适用程序,发挥犯罪附随后果预防犯罪作用的同时,减少对创新生产的阻力,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犯罪附随后果系指在行为人犯罪后,由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针对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亲属所施加的一系列权利、资格的限制、禁止或剥夺措施。这些附随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科技企业若遭受刑事制裁,除《刑法》规定外,其他规章制度还可能对其经营权限及市场准入资格实施限制乃至剥夺,进而使企业背负不良声誉。新质生产力作为技术革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与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成果,其核心在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在于借助科技力量构建一条持续活跃、不断创新的产业链,关键在于确保创新成果的迅速转化与应用。在当前背景下,针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与调整,应当紧密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求,确保其在推动创新、促进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减少甚至消除犯罪附随后果对新质生产力的阻碍。
  一、犯罪附随后果区别规范论的合理性
  第一,区别规范论有利于保护企业。首先,鉴于企业犯罪行为的广泛影响,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方式,犯罪附随后果的设立与实施必须紧密围绕治理目标进行,确保其实施不会背离治理目的。其次,考虑到前科消灭时限较长,在该期间内,企业可能被限制经营和市场准入资格,无法开展业务和生产,即使开展生产,企业经营也会遭到多种限制,最终造成企业死亡的结果。因此,鉴于企业犯罪的影响面更广,将个人与企业的犯罪附随后果区分开,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进行创新生产。
  第二,区别规范论有利于达成预防目的。区分不同犯罪的附随后果,有利于达成预防目的。我国现行有效的犯罪附随后果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缺乏关联性,如果仅是因为行为人曾有犯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记录,就剥夺科技人员研发资格,不仅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也不符合关联性原则。如果行为人是富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权威专家,但因某次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而无法参加专家入库的征集,这不仅与特殊预防目的之间毫无关联,还对科研人员权利造成了不当侵犯,阻碍了受过刑事处罚的创新生产人才顺利社会复归。
  二、区别规范论的具体展开
  (一)有区别的立法规范化
  第一,设立不同类型的犯罪附随后果。在决定是否适用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职务的资格刑时,须审慎评估其必要性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果限制权利的手段与达到的目的根本没有联系,则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甚至是违宪的。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区别立法使职业禁止的适用对象转变为特定的人,避免了生产者和创新人才因其他犯罪而不能再从事创新生产的局面,使行为人可以继续在特长领域创造价值,找回重新生活的自信,有利于其再社会化和社会价值创造。另外,剥夺过失犯的从业资格是不必要的,因为过失犯的主观恶性极小,且再犯的概率不大,剥夺其职业选择对于制止再犯并无太大作用,如因科技创新失误导致损失的犯罪,可不作剥夺就业资格的处罚。创新探索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很正常,应该给予科技人员试错的机会,以营造宽松的科研氛围,促进科研工作的进行,保障国家利益。
  第二,设立有区别的资格刑期限。建议构建分类型、分层次的行业准入限制机制,依据犯罪特征匹配差异化的从业限制期限。可将相关行业准入限制措施的最高适用年限提升至十五年,同时建立科学的分级适用标准。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减刑的特殊情形,应当设置明确的从业限制适用规范。根据刑事法学研究成果,可作如下制度设计:对于实施职业关联性犯罪的被告人,审判机关应综合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再犯风险评估,自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依法对其施加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从业限制期。针对死刑缓期及无期徒刑减刑人员,相关限制期限同步适用三至十五年区间。需将终身性从业禁止调整为限期制度,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从业限制措施若单独适用,其效力自司法裁定生效时启动;作为附加处罚时,则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生效。当限制期限届满且资格刑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应依法恢复完整的从业权利与社会权益。
  (二)有区别的程序规范化
  在创新企业犯罪的处理程序中,应确立行政优先,构建行政与刑事并行的二元化犯罪治理模式。对需要惩罚的创新企业优先适用行政处罚与行政性附随后果,更有利于创新企业的生存。行政优先处罚,刑事保持克制,也是在法律的协调适用中通过明确的法律信号,强化企业的合规意识,确保技术创新活动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这样的机制安排,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更避免了创新企业因为犯罪标签无法经营,为参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企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综上,在企业法定犯的认定中,应确立行政处理在程序上的优先地位。对于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集资诈骗罪等民营企业高发犯罪中都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行政前置处理程序,应优先采用行政手段恢复受损的法益关系,只有在行政手段无法有效达成目的时才考虑将刑事手段作为备选方案进行介入。采用行政优先处理的二元犯罪治理模式,能够优先通过行政手段修复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借助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措施,达到非刑事化的效果,巧妙规避了企业一旦入罪可能遭遇的各种附随后果。
  随着新质生产力的不断演进和创新生态的持续优化,有理由相信,区别规范论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成为推动创新环境、创新企业、创新人才三者和谐共生、相互促进的重要法律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确保每一项法律措施都能精准对接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构建更加开放、包容、高效的创新体系贡献力量,共同迎接新质生产力带来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彭文华.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规范化研究[J].法学研究,2022(06):171-188.
  [2]王彬.我国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立法例考察——以就业歧视为视角[J].法学,2009(10):37-50.
  [3]徐久生,师晓东.犯罪化背景下犯罪附随后果的重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6):65-75.
  [4]陈庆安.单位适用从业禁止问题研究[J].法学,2017(04):184-192.
  [5]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J].中国法学,1992(04):25-32.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轻罪时代背景下犯罪附随后果限制研究”(WJ2024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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