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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文章字数:2851
摘要:养老服务是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服务。早在20世纪日本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因此,其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发展得非常成熟,出现了诸多先进模式,例如“介护福祉士”人才培养模式和梯次化养老职业资格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现如今,已进入“中度老龄社会”的我国迫切需要培养大量的养老护理专业人才。为此,需要通过分析并借鉴日本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消除自身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弊端,以便为未来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介护福祉士;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法律法规;人才管理体系
日本为了应对老年人口迅速增长的护理需求,其政府进行了相关研究,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即“介护福祉士”人才培养模式和梯次化养老职业资格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也已进入“中度老龄社会”,为应对即将到来的严峻老龄化问题,提升护理人才的质量已然迫在眉睫。因此,需对日本的先进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析,以为我国的人才培养提供启示。
一、日本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
(一)“介护福祉士”人才培养模式。1987年,“介护福祉士”国家职业资格随着日本《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的颁布正式诞生,此法律条文意味着“介护福祉士”需要持证上岗。而要想获得资格证,需要通过学校途径、实务经验途径、福祉类高中途径以及经济合作协定(EPA)途径进行学习。其中培养学校大多为两年制课程,培训课程以“介护”领域为中心,由理解人与社会关系、掌握介护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心理与身体结构和学习医疗护理知识、学校特色课程五部分组成。[1]总而言之,日本政府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扩大“介护福祉士”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途径、完善学校课程体系以及资金支持等方式来优化养老护理人才培养体系。[2]
(二)梯次化养老职业资格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日本于1987年颁布《社会福祉士与介护福祉士法》后,形成了多种类型、不同层次和专业领域的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群体。具体而言,设置了生活援助从业者、介护职员初任者和介护福祉士三个梯次。介护福祉士在三个梯次中,位于最高等级,因为其不仅需要给予被护理人基本的身体护理服务,而且要给予其心理上的关怀,使被护理人在被护理期间,始终保持身心上的健康和较强的社会性能力;而介护职员初任者主要是给予被护理人身体上的服务,必须拥有扎实的动手操作基本技能;生活援助从业者主要是照料被护理人的生活,不包括“身体介护”。[3]
二、我国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存在问题
(一)养老法律体系存在缺漏且法律资源利用不足。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可观,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首先,在立法层面虽确立了基本的养老服务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执行中,许多养老服务相关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较弱,并且部分操作细则不够完善。其次,我国养老法律主要规定了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我国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难以接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养老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的养老法律资源利用率偏低,难以在养老问题中发挥保障作用。[4]
(二)养老护理人才综合素质不高且队伍不稳定。首先,我国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往往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所具备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严重不足。其次,许多养老护理机构并未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导致许多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依然可以在行业中工作。并且,由于养老护理行业工作人员流动性较高,因此其队伍不稳定,频繁的人事变动导致养老护理工作团队的凝聚力严重不足。
(三)学校课程内容、教学管理缺乏科学性。现如今,我国部分开设养老护理专业的学校在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许多养老护理专业的课程内容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强调系统的养老护理专业理论和知识教学。在教学管理方面,部分开设养老护理专业的学校过于注重第一课堂的理论教学,忽视了第二课堂的实践性学习,导致学生在具体实践中,出现“学艺不精”的问题。
三、日本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需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来确保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法律应明确子女在经济、精神和照护等方面对老年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在子女出现不当的养老行为时,老年人可以凭借最后一道防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此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了使养老护理工作人员更好地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条文,以确保养老护理工作从业人员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水平、带薪休假、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最长工作时间等,并不断对其进行制定和完善,以确保其适应性、可操作性、长期性和前瞻性。[5]
(二)明确分类养老护理服务人才。我国在培养养老护理人才时,也应对养老护理服务人员进行明确分类。具体而言,规定未接受过专业护理教育,缺乏系统护理知识的从业人员主要从事日常生活照料、身体清洁等专业性、复杂性较低的基础护理工作;对于接受过专科知识学习,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要扩大其工作范围,使其工作内容可以兼顾基础护理工作和服务管理工作,给予老年人包括情感关怀和社会服务等更全面的支持;对于接受过本科甚至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人员,应给予其参与到养老服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中的权力,从而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完善养老护理服务课程体系。日本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教育体系方面相对成熟,尤其体现在专业设置上。为此,我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在专业设置方面,学校要结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等专业,以助力学生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在课程体系构建方面,形成一个多层次、覆盖广的课程体系。其中,借助基础课程助力学生形成扎实的理论基础、借助专业课程使学生掌握具体的技能、借助实践课程助力学生提升实际操作能力,进而培养出多样化的人才。
四、结语
日本的“介护福祉士”人才培养模式和梯次化养老职业资格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为其国家的养老护理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且给予了我国一定的启发。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国的养老护理质量,我国需要在人才培养方面借鉴日本的具体做法,对此,本文提出可以通过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分类养老护理服务人才、完善养老护理服务课程体系等来建设我国的人才培养体系。
参考文献:
[1]陈永刚.日本高职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及其启示[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37(6):22-27.
[2]杨薇臻,程钰淇,陈德山.日本介护士培养模式对我国养老护理员培养模式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9,(12):80-84.
[3]韩巍.典型国家养老护理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3,(21):76-82.
[4]王淑瑶,佟建达,陈鹏.浅议养老服务体系法治环境的完善[J].就业与保障,2024,(3):85-87.
[5]赵丽霞.论我国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之完善[D].呼和浩特:内蒙古财经大学,2023.
基金项目:长春人文学院学术专项资金支持,吉林省长春市长春人文学院福祉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日本大学本科福祉类人才培养及其借鉴研究—以介护福祉人才培养为中心》(编号:FZKY2024038)
作者单位:长春人文学院
关键词:介护福祉士;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法律法规;人才管理体系
日本为了应对老年人口迅速增长的护理需求,其政府进行了相关研究,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即“介护福祉士”人才培养模式和梯次化养老职业资格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也已进入“中度老龄社会”,为应对即将到来的严峻老龄化问题,提升护理人才的质量已然迫在眉睫。因此,需对日本的先进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析,以为我国的人才培养提供启示。
一、日本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
(一)“介护福祉士”人才培养模式。1987年,“介护福祉士”国家职业资格随着日本《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的颁布正式诞生,此法律条文意味着“介护福祉士”需要持证上岗。而要想获得资格证,需要通过学校途径、实务经验途径、福祉类高中途径以及经济合作协定(EPA)途径进行学习。其中培养学校大多为两年制课程,培训课程以“介护”领域为中心,由理解人与社会关系、掌握介护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心理与身体结构和学习医疗护理知识、学校特色课程五部分组成。[1]总而言之,日本政府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扩大“介护福祉士”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途径、完善学校课程体系以及资金支持等方式来优化养老护理人才培养体系。[2]
(二)梯次化养老职业资格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日本于1987年颁布《社会福祉士与介护福祉士法》后,形成了多种类型、不同层次和专业领域的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群体。具体而言,设置了生活援助从业者、介护职员初任者和介护福祉士三个梯次。介护福祉士在三个梯次中,位于最高等级,因为其不仅需要给予被护理人基本的身体护理服务,而且要给予其心理上的关怀,使被护理人在被护理期间,始终保持身心上的健康和较强的社会性能力;而介护职员初任者主要是给予被护理人身体上的服务,必须拥有扎实的动手操作基本技能;生活援助从业者主要是照料被护理人的生活,不包括“身体介护”。[3]
二、我国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存在问题
(一)养老法律体系存在缺漏且法律资源利用不足。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可观,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首先,在立法层面虽确立了基本的养老服务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执行中,许多养老服务相关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较弱,并且部分操作细则不够完善。其次,我国养老法律主要规定了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我国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难以接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养老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的养老法律资源利用率偏低,难以在养老问题中发挥保障作用。[4]
(二)养老护理人才综合素质不高且队伍不稳定。首先,我国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往往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所具备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严重不足。其次,许多养老护理机构并未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导致许多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依然可以在行业中工作。并且,由于养老护理行业工作人员流动性较高,因此其队伍不稳定,频繁的人事变动导致养老护理工作团队的凝聚力严重不足。
(三)学校课程内容、教学管理缺乏科学性。现如今,我国部分开设养老护理专业的学校在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许多养老护理专业的课程内容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强调系统的养老护理专业理论和知识教学。在教学管理方面,部分开设养老护理专业的学校过于注重第一课堂的理论教学,忽视了第二课堂的实践性学习,导致学生在具体实践中,出现“学艺不精”的问题。
三、日本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需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来确保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法律应明确子女在经济、精神和照护等方面对老年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在子女出现不当的养老行为时,老年人可以凭借最后一道防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此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了使养老护理工作人员更好地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条文,以确保养老护理工作从业人员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水平、带薪休假、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最长工作时间等,并不断对其进行制定和完善,以确保其适应性、可操作性、长期性和前瞻性。[5]
(二)明确分类养老护理服务人才。我国在培养养老护理人才时,也应对养老护理服务人员进行明确分类。具体而言,规定未接受过专业护理教育,缺乏系统护理知识的从业人员主要从事日常生活照料、身体清洁等专业性、复杂性较低的基础护理工作;对于接受过专科知识学习,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要扩大其工作范围,使其工作内容可以兼顾基础护理工作和服务管理工作,给予老年人包括情感关怀和社会服务等更全面的支持;对于接受过本科甚至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人员,应给予其参与到养老服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中的权力,从而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完善养老护理服务课程体系。日本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教育体系方面相对成熟,尤其体现在专业设置上。为此,我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在专业设置方面,学校要结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等专业,以助力学生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在课程体系构建方面,形成一个多层次、覆盖广的课程体系。其中,借助基础课程助力学生形成扎实的理论基础、借助专业课程使学生掌握具体的技能、借助实践课程助力学生提升实际操作能力,进而培养出多样化的人才。
四、结语
日本的“介护福祉士”人才培养模式和梯次化养老职业资格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为其国家的养老护理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且给予了我国一定的启发。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国的养老护理质量,我国需要在人才培养方面借鉴日本的具体做法,对此,本文提出可以通过健全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分类养老护理服务人才、完善养老护理服务课程体系等来建设我国的人才培养体系。
参考文献:
[1]陈永刚.日本高职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及其启示[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37(6):22-27.
[2]杨薇臻,程钰淇,陈德山.日本介护士培养模式对我国养老护理员培养模式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9,(12):80-84.
[3]韩巍.典型国家养老护理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3,(21):76-82.
[4]王淑瑶,佟建达,陈鹏.浅议养老服务体系法治环境的完善[J].就业与保障,2024,(3):85-87.
[5]赵丽霞.论我国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之完善[D].呼和浩特:内蒙古财经大学,2023.
基金项目:长春人文学院学术专项资金支持,吉林省长春市长春人文学院福祉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日本大学本科福祉类人才培养及其借鉴研究—以介护福祉人才培养为中心》(编号:FZKY2024038)
作者单位:长春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