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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研究
康乐
文章字数:3884
  摘要: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文化艺术创作提供了较高的开放性并且降低了入门门槛,使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以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现象呈规模性扩张,由此引发了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两者的利益是一个重点。因此,界定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独创性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对于合理使用的界限进行划分,围绕目前二次创作短视频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侵权主体难认定及侵犯的权利种类多样的问题,提出了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短视频平台的告知义务以及对侵犯多种权利,构建协同救济机制,以此在保护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的基础上促进作品的共享与流通。
  关键词: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
   一、提出问题
  随着数字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移动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许多普通的网络使用者都能够加入到文化产品的创造中来,变成了一种新兴内容的输出者。这种网络用户参与文化产品创作的过程也称为“用户生成内容”。但是短视频创造的内容具有制作门槛低、操作简单、传播快、感官刺激强等优势,迅速崛起。
  同时,伴随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实施,“视听作品”是对现在创作的文化产品的一种表述,相较于传统的术语所包含的范围更加的广发,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视频以及通过剪辑的视频或者时长较传统的电影更短的试听内容均有了被纳入影视作品范畴的明确法律依据。虽然有了新的法律依据,但是二次创作短视频与原创作品间的权利冲突,仍然是待解决的问题。
  二次制作的短视频和原始作品之间的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公众对作品的使用自由和著作权独占性的矛盾,即著作权所追求“接触”和“激励”两个目标的矛盾。二次创作是在对原始的作品进行使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创造,这很容易就会牵涉到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与此产生利益纠纷;相应的,著作权人对二次创作者采取的制止、打压和反抗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二次创作者的自由创作的积极性,并且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从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二、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成因分析
  社会不断发展,电子设备更新迅速,公众通过网络能够更快地获取信息,短视频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视听作品类型,对创作自由的提倡,也不断充实着二次创作群体规模。对各大网络视频平台上的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进行分析考量后,发现该类著作权侵权具有“侵权成本较低”“侵权主体认定较难”“侵权行为危及的权利种类较多”的特点。
  (一)侵权成本低。首先,短视频制作方法与专业视频制作手段相比较简单,普通群众也可以轻松掌握,这使得二次创作者创造所需的技术以及成本都比较低,网友剪辑视频没有时间限制,在完成制作后,无需相关行政单位的批准,直接上传和分享至短视频平台,所以造成二次创作短视频行业入门门槛较低的局面。其次,以影视剧或者电影作品为代表的制作基础要素丰富并且容易获取,不必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也是与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相比,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现象激增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侵权主体认定较难。权利人起诉侵权者需要提供侵权者的个人信息,法院才会受理案件,但是这些个人信息是属于短视频用户的隐私,平台并不会将用户的账号注册信息进行公布,因此,不能确认账号主体身份,同时,平台的用户数量很多,要逐一排查也比较困难。并且“用户在地理位置上极为分散,而且可以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正身份和地址网络,要想一一找到这些用户并提起诉讼非常困难”。
  三、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判定分析
  研究短视频侵权责任的关键是短视频的性质判定,即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调整。在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对于其侵权判定必须要解决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问题。“‘独创性’是作品的应有之义,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独创性的作品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然而,法律没有给出也无法给出独创性的准确的定义,理论上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至于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中最基本而又最复杂的一个问题。”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独创性的具体含义,但在实践中普遍认为可以从“独立性”和“创造性”两个方面来解释。有学者认为“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由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构成,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在于具备一定的增量要素。”所以,创作的过程便是产生增量要素的过程。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过程中已有的原作品便是存量要素,“创”便是其中的增量要素。所以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独创性判定中,在确保制作者满足“独立创作”的条件下,重点研究“创”的认定。研读相关实务案例,发现法院主要考察二次创作短视频所使用的外在制作手法是否具有特殊性以及二次创作者的内在创作意图是否具备完整性,从而对“创”进行判定。但两者作为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的存在局限性,且二次创作者的创作意图的完整性只是短视频独创性判断的辅助要件,不能以二次创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图为主要考察对象对独创性进行考量。
  司法实践中外在制作手法的特殊性与主观创作意图的完整性已经不能作为独创性的主要判定要素,应当重点考察二次创作短视频对在先作品的转换程度对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欠缺独创性进行判断,转换程度越高,那么制作出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具备独创性的可能性就越高,并且应当以转换程度的考察为主,以制作手法与创作意图作为次要考察要素。
  “创”的判定更应当注重从客观方面进行评价,“‘个性’是表达的客观方面的独特性”。二次创作短视频是以在先作品为基础而进行再创作的,那么判断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更应重点考察二次创作出的短视频与在先作品相比,是否被赋予新的表达和内容,如果能让观众在较短时间内甚至是几十秒内识别到二次创作出的短视频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表达,并且感受到二次创作者对原作品的个性选择与安排是极其考验二次创作者的创作能力的,所以转换程度应当重点考察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能否体现二次创作者的个性选择与安排,是否体现明显取舍,即不能将在先作品的内容作为二次创作的核心表达,必须使自己的新增创作部分成为二创短视频的中心内容,为此可以将使用在先作品的量作为参考要素,即可以参考使用在先作品占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比例以及使用在先作品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由于对于作品“创造性”的考量都是从主观角度出发的主观评价,不能仅以审理案件的法官个人主观判断为依据,所以可以从第三者的主观角度出发,以具备观众对二次创作出的短视频的反应作为衡量转换程度高低的辅助参考因素,即以观众对二创短视频的评价来判断该短视频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安排与选择,如果二次创作出的短视频得到观众的高度认可,能够引起观众的高度共鸣与反响,那么该短视频便更可能具备较高转换程度,具备独创性,相反则认为欠缺独创性,认定该短视频构成侵权。综上,本文认为应当以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对在先作品的转换程度为考察重点,同时将二次创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图与外在制作手法作为辅助,综合运用对二次创作出的短视频是否欠缺独创性做出判断。
  四、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解决路径
  (一)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成本较低,导致侵权行为频发,要想妥善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需要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在面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不仅要求对方删除并且还需要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侵权方所获得利益以及损害被侵权方的利益进行计算。同时也可以根据被侵权方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技术成本来进行计算。对于计算标准可以由立法机关或者法院进行规定,避免出现赔偿金额远远大于被侵权方所花费的成本。除了金钱赔偿之外,平台需要对侵权人的账号进行冻结,限制对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发布,在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短视频平台的告知义务。短视频平台是二次创作者传播其创造的作品的载体。因以网络虚拟数据为基础而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作品,短视频平台不公示侵权账号的注册信息,导致侵权主体难以认定。为此,平台需要强化其告知义务。平台需要协助被侵权者对于侵权者账号注册信息的获取,以便于被侵权者维护自身的利益。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告知创作者在短视频发表的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问题,若短视频平台未履行告知义务,又没有对侵权的作品采取禁止播放或者是将该作品进行下架的方式,那么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平台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去惩罚侵权视频的发布者,以此能够鼓励原创且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
  (三)构建协同救济机制。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行为侵犯多种权利,不仅侵犯著作权,还有其他一些人格权利,如肖像权、姓名权等。在此种情形之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构建协同的救济机制,立法方面尽可能明确侵犯权利种类的界限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依据。在司法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解释,判断是侵犯何种权利,并且在诉讼过程中,面对提起的多个诉讼,能合并审理的就合并审理。并且要按照法律严惩侵权行为人,让侵权行为的成本增加,以此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自媒体时代下,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快节奏的生活使得社会公众的娱乐需求快速增长。短视频的速食化、碎片化的特点契合当下社会文化的发展,使其成为新一代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情感和与他人交流的重要载体。但是,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尤其是如何去平衡二次创作者与原创者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本文旨分析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原因,明确了二次创作短视频独创性的构成要件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针对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此来保护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能够确保短视频作品的合理利用和共享得到有效地促进。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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